Re: [心情] 新社科二樓每天唱歌那群人請出來面對
※ 引述《bigfish5566 (大魚5566)》之銘言:
: 我對於第玖節的吵鬧沒有什麼興趣,我只認為有關成員就是應該出來道歉,不要扯一堆
: 五四三的,讓你們社長很可憐出來坦(雖然也坦的不好)。
: 原PO說你們對國發所大喊,唱歌,這些我都認為應該是事實,因為就我對那裏的認知
: 是我有看過以上該現象,但就公開道歉私底下去詢問補償辦法,也就小事化無了。
: ---
: 但我比較想知道怎樣算是應該受保護的個資,用google肉搜出來的算不算個資?
: 用其他系版裡面repo的資料可不可以拿來NTU版使用?
: 用帳號再去做二次蒐集的算不算?
: 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項有對個資做定義,
: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比如在這篇中
: 黑雲因為有推文說他沒考上研究所而刪推文起爭議
: 他覺得"沒考上研究所"算是個資
: https://www.ptt.cc/bbs/NTU/M.1440749744.A.772.html
: 黑雲就主張
: 我覺得只要是「帳號+文章」以外都都算。
: (就是推文的文章找不到的東西
: ---
: 臺大版版規有關個資相關規定
: 8.禁止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在文章、標題、推文中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 在無當事人同意通知下判定為不同意。
: 個資法上例外者為例外。
: 違反者給予水桶兩周處分,
: 文章刪除或酌情劣退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 就版規來看,好像就算是公開的資訊也不能直接任意PO到版面上來。
: 但個資法上例外者為例外。這句話很謎,意思應該是以個資法為準的意思
: 那好,就拿個資法來看吧
: ---
: 個資法第19條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 資料。
: 第 51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
: 合之影音資料。
: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
: 、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 ---
: 這麼看起來,如果要按個資法規定,可以用第 51 條免責?
: 還是要按照第19條?
: 黑雲所拿到的資料應該多為三和七,我相信他應該不是用非法管道取得的。
: 這樣要說不能使用也是很怪,我也認為google來的資訊本來就可以使用了。
: 除非當事人主張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得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再此限。
: 那就要看當事人怎麼主張囉XDDDD
: 不按的話就是看板規囉?
: 但我認為標準要一致啦,如果公布FB,和提到該帳號沒考上研究所
: 哪一個危害比較大?有沒有實質侵犯人格權?這就要版主去裁量了
: 但我也還沒修行政法,所以我其實不是很懂有請強者說明。 (台大土地公快來)
: 也曾經拿肉搜對付某自然現象,搞到他天天來找我大學部時的系主任
: (還通通被放進NTU版精華區)
: 最後送他兩支才安分下來。如果真的可以告的成,我想他會整天來來襲吧
: 阿我就不要署名是誰了,自然現象會一直來襲,很煩。
這位大大提出了很有趣的問題,由於這學期我正在修習林子儀老師的隱私權課程,
所做的期末報告是社群網站下的隱私困境。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B大文章指出來的很明顯,版規是依循個資法而定的,而個資法其實就是以
「公開資訊」和「私人資訊」這種公/私二分的方式來區分資訊,為什麼呢?
因為在美國,隱私權其實就是依此脈絡而來,例如至今被實務列為判准的合理隱
私期待準則(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test),也就是
一、一個人必須展現一個主觀的、對於隱私的期待,
二,這個期待被社會認為是合理的
其下的小準則有公開法則(the public explosure doctrine)和第三人法則
(the third party doctrine),前者即是若是大眾能清楚觀看的,即沒有保障;
後者是若個人自願揭露此訊息時,即不受保障。那這樣問題在哪呢?
問題就是,在社群網站盛行的這個時代,若以此合理隱私期待準則作為判准,我
們會發現,隱私權幾乎沒有辦法被保護,因為幾乎所有個人資訊都是公開的,(
而且是自願)故最近美國不論是大法官、學界都在檢討這個現象,比如說Helen
Nissenbaum教授即提出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
),也就是放棄公/私這種區分,以資訊的適當與否、流動散播為主,以本案來說
我的名字、社團是法律系系桌、在臉書上幾乎都是公開資訊,若要以個資法區分
,自然是公開的、幾乎無法主張有隱私權的。但我跟我臉書朋友公開資訊,不意味
著我願意讓我的資訊被揭露到ptt上,或者說我的社團朋友們的隱私是否被侵犯?
Nissenbaum教授以醫病關係為例,病人給醫生的資訊,不代表願意讓資訊(病歷)
傳遞出去。這種情境脈絡的完整性,重視隱私所處的地方、結構、角色,及時
機,是對合理隱私期待準則的補充。
例如黑雲大大曾經認為沒考上研究所是個資,若以現行個資法的規定下,似乎隱私
權是無法被保障的。但若以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來看,一個人上榜與否,盡管是公
開在網路上布告、或者是親友之間流通的資訊,但難道這就意味著他願意讓這個
資訊被ptt上不認識的第三人知曉嗎?我認為,當然是否定的。
同理,用在本案中,我對我個人的資訊覺得一點關係都沒有。但有些朋友若覺得隱
私被侵犯了,這就是因為你隱私所處的情境被破壞了。
拙見分享。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76.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51221344.A.F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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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許就會影響到情境的判準,也要視他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公開說的,情境脈絡
理論大概就是在表達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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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認真說,我只是覺得我被搜出來跟這件事完全無關,所以我就發一篇完全無關的文來娛樂一下大家,現在既然有值得好好討論的議題,我當然也分享一下拙見,跟版上有識的大大一起討論也是種笑罵由人啦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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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編輯紀錄都是我努力練習的成果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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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來晚了,晚到的人一定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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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做不到,因為是不以人廢言阿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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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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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我剛看完尚書啦,噓屁噓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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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指的是誰啊?第玖節讀書會還是我跟阿倫?前者的話我不是社員,沒辦法幫他們道歉,後者的話我上面已經道過歉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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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an401 (123.194.176.54), 12/27/2015 2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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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版主傾向情境脈絡理論,我對不起黑雲大大QQQQ
※ 編輯: anan401 (123.194.176.54), 12/27/2015 2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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