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揪團] 反對媒體壟斷,我在台大守護台灣
※ 引述《aij (bbb)》之銘言:
: : 這些搞社會運動的人 唯一的一招就是示威比人多
: : 對於反對者的質疑一概不與回應
: : 對於以下你們何不至少提出一點簡單的說法
: : 1. 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 有什麼東西能凌駕於自由之上? 公民價值?民主?反壟斷?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23條不是太上皇條款 若是 那11條可以刪掉了
: 從「必要」推演出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 並且我國釋憲實務對於基本權利產生寬嚴不一的限制基準
: (當然在德國就是明顯、可支持跟強烈內容;美國就是寬鬆、中度、合理
: 而我國目前就採取三重而已,湯德宗老師採取六重)
: 但無論如何,自由並不是絕對的,只要是基於憲法上的合憲性理由
: 是可以進行限制的。
「自由不是絕對的 自由不可以無限上綱」
講了這些廢話到底要表達什麼?
憲法裡有什麼東西比這些更高?
你乾脆說憲法不可以無限上綱算了
: 再者,請問一下這次針對公平會的反壟斷,是否涉及到旺中言論自由,容有疑問
: 還是說,這是涉及到旺中的營業自由(釋字第514號解釋)、
: 工作權(憲法第15條、釋字第510、584、649、655、682號解釋)?
: 不無疑問
: 關於言論自由的界定範圍,通說認為是一種「表意自由」,而在新聞媒體上
: 則演化成新聞自由(釋字第689號)與通訊傳播自由(釋字第613、釋字第678號)
: 問題即在於,這種新聞自由與通傳自由,顯然是劃權與NCC所掌理
顯然何在? 你把NCC當作新聞局? 那網路 著作 出版 都該規NCC囉?
法律依據呢?沒有對吧
政府組織權責這種法律 愛怎麼定就怎麼定 抬憲法出來最好有用
: 但是今天是針對公平會,恐怕不會上綱到言論自由,而是針對工作權與營業自由
你愛找NCC還是針對公平會是你的事 我根本不想討論這種小事
工作權與營業自由更好笑了 這是針對本案找碴嗎
: 你的憲法跟行政組織法有學好嗎? 還是需要幫你複習一下公交會跟NCC的差別?
干 我 屁 事
: : 2. 讓媒體巨獸倒下是否該遵循法治精神?
: : 若答案肯定,那對於反媒體壟斷所需法律,你們有何大概的構想?
: : 反媒體壟斷法需要遵循憲法嗎?能夠遵循憲法嗎?
: 基於Hans Kelson的法位階理論,憲法的「客觀價值秩序」,支配所有的法律領域
: 而依據Niklas Luhmann的系統理論,
: 憲法的地位正是一方面轉換來自於政治、社會、經濟等系統中所釋出的影響
: 並且一方面抵抗來自於政治、社會、經濟等系統中的影響,以維持整體法律系統的自主性
: 並透過憲法的篩選,以及憲法系統本身所擁有的規則自主性,形成客觀價值秩序,
: 支配所有下位階的法律
: 這就是「實質法治國」
: 這個我記得國中社會課本有教? 還是你義務教育出問題?
老實說 所有你法律的理論 以學自然科學的角度來講根本不叫理論
搬出來如果讓人覺得不知所云 只是惹人嫌
還不如簡單的回答 是與不是
: : 3. 台灣的未來竟然受媒體巨獸威脅,是民主制度出了什麼問題嗎?
: : 還是唯一的問題只是因為媒體巨獸是萬惡的,是民主的剋星?
: 結構性問題一堆
: 工作時數、對社會議題的冷漠、資源分配、裙帶資本主義、司法制度應該都壞到骨子了
: 但我想,無論再怎麼多的結構性問題,盡我們所能出來抗爭也是必要的
: 因為這是我們的自決權與自主權
: 無論是否是可以造就我們得以活下去的未來,抑或只是延長苟延殘喘的時間
: : 又,NTU板對於言論的種種限制,是不是因為鬧板的人和媒體巨獸一樣可怕,一定要使用
: : 公權力讓他閉嘴坐文字獄呢?
: 你要不要先定義「公權力」是啥?
: 公權力在討論上有最廣義說、廣義說、狹義說
: 也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主體說、意思說、利益說、新主體說、新新主體說
: 請問你採哪一種定義呢?
都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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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分別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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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憲法內文提到自由僅供參考? 是否考慮直接修憲?
: 必然妨礙還是可能妨礙?
: 文字獄也是因為其言論可能妨礙到黎民百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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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你連憲法第23條都沒看過?? 要不要回去翻一下憲法第23條?
: 另外,有需要介紹你彌爾的傷害原則、海耶克認定的基本法規範下的自由等等這些
: 概念嗎?
介紹一下吧
: ======
: 這些基本問題都沒想過 憑什麼抱持強烈立場示威
: 比想像的更糟的是 很多人問題擺在眼前了還在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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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更糟的是,有些人憲法沒看完,自由主義看了一點也沒看完
: 就來賣弄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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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叫做許多? 不要混淆視聽
: 針對請問反媒體壟斷有法官出來解釋了嗎? 沒有
: 媒體壟斷妨礙他人自由,造成緊急危難,破壞社會秩序,且禁止可增進公共利益?
: 這麼多罪名,各位自認能提出類似大法官釋憲的論證嗎?
: 還是你們覺得就好?
: 鬧板有大法官解釋了嗎? 還是鄉民不爽就算
: ======
: 評:依照你的邏輯,一堆憲法學者就不用寫文章了。
: 大法官雖然沒辦法進來審理這個個案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大法官進行抽象審查,
: 不及於個案審查)
: (但是,只是是國家政府機關,必須依憲行政、依憲立法、依憲審判,這是
: 憲法客觀價值秩序的必然要求)
: 我們在此,就是闡述援引憲法的精神,要求國家機關應當闡述憲法,
你引援哪條? 闡述哪條? 要求闡述哪條?
: 來支持我們行動的正當性
: 1970、1980年代在加拿大、在美國等等一系列的女權運動、種族運動也是相同策略
: 還是問一句,你憲法有學好嗎? 要不要來跟我戰一下憲法的基本權釋義學?
說到種族運動 女權運動 那又是另一個以反歧視之名侵害言論自由的故事了
歧視無所不在 想說什麼是歧視都可以
只是因為女性很多 某種族人數很多
就想要以群眾力量將別人的言論以法律扣上歧視的帽子 以公權力與刑罰伐害之
: ======
: 看完以上影片 你認為民主凌駕自由嗎?
: 不然民主失竊了又怎樣? 你想過嗎?
: ======
: 第一
: 基本權與民主並無凌駕的問題,而是平行不悖
憲法哪裡有寫民主權這種東西了? 還平行不悖呢
隨便舉個相悖的例子: 賄選竟然是違法
證明一下不悖?
: 第二
: 問題在於,反壟斷這個不僅涉及到旺中的營業自由與工作權
: 還涉及到人民的「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 以及人民的「知的權利」
你講的權利憲法裡沒有寫喔
你說的這些權利 如果不是用來規範政府國家 很難寫進法條裡
既然不是拿來規範政府 再提「人民」二字就是分化鬥爭了
: 自然,這個案子中,會有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的問題,
: 但是從憲法第23條、公平交易法的壟斷禁止規定,恐怕都無法支撐你的論述
再次重申 憲法23條不是太上皇條款
公平交易法沒有沒水準到寫入「壟斷」 這種詞好嗎
言論上的壟斷根本不知所云 因為只有法律能夠壟斷言論 怎能與經濟壟斷相提並論
再說經濟上的反壟斷也不過是自由經濟的掩耳盜鈴 帝國主義的武器
: 還是一句老話,要不要來跟我戰一下憲法的基本權釋義學?
要阿 你愛戰什麼都陪你 只是你還沒出題呀
你何不簡單的用你前面提到的比例原則 告訴我們該怎樣合法的侵害
自由以維護到你所說的人民權利呢?
: ======
: 擁有社會影響力有罪嗎? 該被禁止嗎?
: 那鎮瀾宮等民間寺廟要不要禁止呢?
: 藍綠兩黨要不要禁止呢? 還是說政黨比媒體還大?
: 為免社會被煽動,文字獄要不要再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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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是刑法上的概念,但不是每個法律禁止的行為都是「有罪」
: 依據民法第787條規定的袋地通行權,
: 鄰地所有人「被禁止」「從事『阻礙通行袋地所有權人的通行』的行為」
: 但是即使鄰地所有人被禁止這件事,它仍然無罪
: 由此可證,你法學緒論好像沒學好?
有罪與禁止是你自己連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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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阿 你是從考試題目學法律 竟然拿民法來講自由
: 如果你的自由權是人身自由權 廢話法人又不是人 哪來人身
: 而且自由權絕對不等於自由
: 拿這個來說法人沒有自由簡直太離譜
: 再說 你要怎麼區分言論是法人講的還是自然人講的 根本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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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以上我的這些言論,要不要來反駁啊
: 老話一句,要不要來跟我戰一下憲法的基本權釋義學?
不要偏離主題 你愛怎戰什麼都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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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是與不是 就是最基本的討論
自然科學的理論是某種假設下被公認的正確結果 可以簡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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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提出假設了 那就是非題一直下去不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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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公理、假設不需要理由 那就是最基本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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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以觀察到的自然現象作為公理 不需要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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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為什麼要有人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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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有意義? 我要什麼就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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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數學、邏輯證明題時,題目要被人接受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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