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中午的光合作用
如今看來,學生活動中心這個冗單位該廢一廢了
就算不廢,也應該精簡一下編制
相信板上有在弄社團的同學就知道,
申請學生活動、經費補助、或是其他相關的行政協助,
都是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
學生往往在「場地借用」這一環才會跑到活動中心(活大、二活)去核可。
活動中心本來就應該只是個場地管理單位,
就像普通或共同的管理室那樣,負責場地出借。
仔細看一下活動中心的法源依據,
「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http://www.active.ntu.edu.tw/Regulation_VenuesManagement.html)
都只有訂定場地出借相關的規定而已
但是...但是...
空間就是權力,
學生在活動中心辦活動,
也就常要麻煩活動中心的管理單位「關照」,
(場地、器材...等使用)
好聽點叫協助,難聽點的就叫看人臉色。
這也就讓活動中心擁有它超越制度之外的權力。
(今天這個事件我想就是一例。)
所以除了擁有空間的管理權,
活動中心不但可以管理場地器材,
還可以自己辦活動,EX:台大藝術季、光合作用
說實在的,藝術季籌備的人絕大部分是學生,
我們看到的那些活動和裝置藝術也都是同學辛苦做的,
但主辦單位偏偏要掛學生活動中心。
當然,部分經費是學校出的,
由台大學務處掛主辦我覺得很正常。
但學生活動中心明明就是個場地管理單位,
卻又能分配學生活動經費,自己主辦活動,
就像是今天普通大樓管理室說要辦活動一樣詭異。
可是這樣有何不好?學生活動中心辦活動、分配資源不好嗎?
學生在學校裡辦活動,
需要協助的約略是三個:經費、場地、器材
前者向課外組申請,後兩者大多向活大申請(當然如果是借活動中心以外的就不是)
行政流程要跑兩邊就算了,
重點是活動還要通過兩邊的許可?!
課外組每個社團都有專人對口,還比較了解該社團的運作,
要argue、要吵架也找的到人。
但活動中心的職員跟你的社團素昧平生,
八成連你社團的的全名、社長的名字都叫不出來,
卻可以管你唱歌要唱什麼、活動內容要進行什麼、影片要播什麼東西?
在課外組申請活動就是書面送過去,頂多口頭去跟幹事或主任解釋,
就算做是違背學校高層意志的事,抗議學校
也是事前or事後被學務長約談,
課外組直接在現場要你停下來的案例倒是不多。
偏偏學生活動中心最愛做這件事,
2009年禁播海島新聞影片
現在又禁止別人提紹興社區爭議,
管理人員是當學生活動中心你家開的店嗎?
這裡是給學生辦活動的,OK?
麻煩你管理場地和器材就好,
學生活動的部分就還給學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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