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唉..!!是不可能重打的啦..!!

看板NTU-GIIBTeam作者 (...)時間21年前 (2004/05/04 08:44),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9 (看更多)
※ 引述《daveren (遇見)》之銘言: : 啥道義的先擺一邊,民事賠償慢慢談不急 : 想請教貴所的法律高手,以下此條文是否適用呢? :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所有條文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不好意思ㄛ各位 我是國企所的同學啦 以前剛好是法律系畢業的 讓我來解釋一下這個條文 所謂的過失 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有所謂的預見可能性 也就是應該注意到的事情沒有注意導致事情的發生 就是過失 舉個以前我們老師舉過的例子 今天你在路上開車 你看到路邊有一個3歲的小朋友在跑來跑去玩球 他突然跑到馬路中間 雖然你沒有開很快 可是還是來不及煞車把他撞傷了 這個就有過失存在 因為你有看到路邊的小朋友 事可以注意的情況卻沒有特別注意 現在回到學長們在球場上發生的事情好了 運動中難免會有運動傷害的存在 只是嚴重性的高低我們事先不會知道 正如先前學姊找到的那一則法律解答所說 當雙方參加比賽的時候 尤其是運動比賽 都被當作是有默示(也就是說雖然沒有明講但雙方都知道這個意思)同意可能即將發 生的傷害 既然雙方賽前有默示的合意 那麼在場上所發生的受傷事件就不會由雙方球員來負責 況且這類的案件 如果真的要訴諸法律途徑 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刑法的範圍 我可以跟你保證 你要走這一條是一定行不通的 應該在檢察官那邊就會被判定不起訴而根本上不了法官那邊吧 除了情節並不重大的原因不構成犯罪構成要件之外 學長也是個初犯阿沒有前科 至於民事途徑 你們可以考慮一下 不過就是要由說對方故意的那一邊 也就是化學系的同學舉證證明 因為沒有的事是不能舉證的阿 要由說有的伊方舉證 如果你們可以舉出有力的證據說服法官的話 或許法官會依照民法184條侵權行為來判定國企所學長賠償 喔 解釋的有點長 希望大家看的懂 大意就是 大家理性冷靜的來解決問題吧 要走法律途徑的話 刑法是不會成立的 上面那個條文也就是沒用 民法的話你們可以走走看 可是我是建議啦 沒事不要走法院 浪費時間跟心力 謝謝大家看完 我解釋完了~~~有問題再問我阿 ~~我也可以幫你們問別人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03.124

推 140.112.55.136 05/04, , 1F
嗯,感謝你的回答,解除了我這外行人的疑惑
推 140.112.55.136 05/04, 1F

推 61.62.203.23 05/04, , 2F
哇咧! 律師系的果然就是不一樣...XD
推 61.62.203.23 05/04, 2F

推 61.62.203.23 05/04, , 3F
我們班就是缺乏這種人才..學妹太酷了!!
推 61.62.203.23 05/04, 3F

推 61.62.78.220 05/04, , 4F
律師系??!! 那你是不是市場調查系畢業的??
推 61.62.78.220 05/04, 4F
文章代碼(AID): #10bkTrac (NTU-GIIBTea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0bkTrac (NTU-GIIB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