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生會 有關併校相關重大事宜 (併校懶人包)
其他恕刪
: ===========================================================================
: 首先大學整併的動作已經有一段時間,根據維基記載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年的
: 嘉義大學,其主要原因在於少子化以及廣設大學兩個問題。
: 而中山與高大併校的傳聞在2010年時曾經有過,卻因為高大校務會議不通過而
: 作罷。其實在當時,根據大學法第七條:
: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
: 所以校務會議是可以否決掉併校的。
: 但是在2011年6月,大學法第七條修正:
: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但本人並非法律專業,涉世未深,如此修法是否代表大學沒有否決權則有待強者補充。
我不是強者,頂多算是長者吧...(感覺會放閃電,冏)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所以大學自治權建立在國家法律之下
這法律自然也包含大學法
大學校務會議就屬於自治權的展現之一
故依據此法,校務會議中決定是否併校的權力
依大學法應該已授權給教育部,甚至授於訂定子法的權力
另外我國憲法也述明
第162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所以法律授權明確後,教育部當然有主動、強制各校合併之權力
那大學是否有否決權,就要看子法對於各大學的權力義務之規範
依據去年6月通過的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看來是沒有的...冏
但是要被併的大學學生們,還是有一定保障的,下面為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十一 條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
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益。
四、合併後現有學生學籍、修讀學位、學程等權益,應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五、合併後各校區土地、校舍空間及經費等相關教育資源,應作最有效之運用。
六、合併前參與合併學校之雙方承諾事項。
這代表關於院系所及學生住宿,應以學生為優先
而現有學生學籍、程、位,就算合併了也不容侵犯、輕易修改
看來,我們可能會有苓雅、楠梓校區了,或是通通改為高雄大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96.58
※ 編輯: ufotime 來自: 219.69.96.58 (03/07 09:01)
推
10/14 01:47, , 1F
10/14 01:47,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