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生會 有關併校相關重大事宜 (併校懶人包)

看板NSYSU作者 (戲子阿德)時間11年前 (2013/03/07 09:0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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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恕刪 : =========================================================================== : 首先大學整併的動作已經有一段時間,根據維基記載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年的 : 嘉義大學,其主要原因在於少子化以及廣設大學兩個問題。 :   而中山與高大併校的傳聞在2010年時曾經有過,卻因為高大校務會議不通過而 :  作罷。其實在當時,根據大學法第七條: :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 :  所以校務會議是可以否決掉併校的。 :    但是在2011年6月,大學法第七條修正: :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 :   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   。 :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 :   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   ,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 :   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但本人並非法律專業,涉世未深,如此修法是否代表大學沒有否決權則有待強者補充。 我不是強者,頂多算是長者吧...(感覺會放閃電,冏)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所以大學自治權建立在國家法律之下 這法律自然也包含大學法 大學校務會議就屬於自治權的展現之一 故依據此法,校務會議中決定是否併校的權力 依大學法應該已授權給教育部,甚至授於訂定子法的權力 另外我國憲法也述明 第162條(教育文化機關之監督)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所以法律授權明確後,教育部當然有主動、強制各校合併之權力 那大學是否有否決權,就要看子法對於各大學的權力義務之規範 依據去年6月通過的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看來是沒有的...冏 但是要被併的大學學生們,還是有一定保障的,下面為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十一 條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 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益。 四、合併後現有學生學籍、修讀學位、學程等權益,應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五、合併後各校區土地、校舍空間及經費等相關教育資源,應作最有效之運用。 六、合併前參與合併學校之雙方承諾事項。 這代表關於院系所及學生住宿,應以學生為優先 而現有學生學籍、程、位,就算合併了也不容侵犯、輕易修改 看來,我們可能會有苓雅、楠梓校區了,或是通通改為高雄大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96.58 ※ 編輯: ufotime 來自: 219.69.96.58 (03/07 09:01)

10/14 01:47, , 1F
感謝法規補充 對於併校論點更佳完善
10/14 01:4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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