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建北會組織章程修正草案
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簡稱
「政大建北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會設立之宗旨為:
(一)提供會員學術討論及情感交流的園地。
(二)做為母校與會員之間聯繫的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之建中北一女校友,均為本會的當然
會員。
第五條 當然會員於完成入會手續之後,即取得本會正式會員的資格
。其辦法另定之。
*本辦法(建北會會員入會辦法)交由秘書股訂定之。
第六條 凡本校講師級以上(含)師長及本校畢業之校友,其為建中
北一女校友者,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之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享有得知本會訊息之權利。
第二節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會之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與動議權。
第九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享有下列之各項權利:
(一)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罷免會長。
#原第十條第一款:
(一)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並對會長提
名之幹部行使同意權。
說明:本會幹事會現況為會長由選舉產生,其餘六股由會員自由參與。
(二)得參加會長之競選與幹事會之運作。
#原第十條第二款:
(二)得參加會長、副會長之競選與幹事會之運作。
說明:理由與第十條第一款同。
(三)得參與幹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
#原第十三條第一款: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說明:理由與第十條第一款同。
(二)監督及質詢幹事會之運作。
(三)修改本會之章程。
(四)其他有關會務之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常會:於期初、期末召開之。
(二)臨時大會:依會長之提請或正式會員七人以上之連署
請求得召開。
#原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臨時大會:依會長之提請或正式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
署請求得召開。
說明:鑑於本會正式會員人數實際情況,擬降低連署門檻。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正式會員之四分之一。
#原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正式會員之十分之一。
說明:由於本會正式會員人數不多,故提高最低出席人數比例。
第十六條 若會員大會因故流會,而有重大事項待決時,可採行通訊投
票。通訊投票須有正式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表示意願,
始為有效。通訊投票辦法另定之。
#原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若會員大會因故流會,而有重大事項待決時,可採行通訊投
票。通訊投票須有正式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表示意願,
始為有效。
說明:本會基於跟隨資訊潮流,認為e化會議為未來主流走向,故需先
訂定通訊投票辦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幹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下設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綜理本會會務,並執
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其組織及職權如下:
(一)會長 有主持會員大會、召開幹部會議、綜理日常會務
,及協調各股運作之責。對外代表政大建北會,
對內為幹事會之最高負責人,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副會長 男、女副會長各數人。個別處理本會會務中單
屬建中、北一女校友之部分。並協助會長處理
會務。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時,得自兩位
副會長中擇一代理其職務。會長因故去職時,
由幹部會議推選副會長之其中一人繼任為會長
。
(三)秘書股 負責本會會員資料庫管理,會員聯絡網建立,
以及本會網站維護。並處理會員入會之事宜。
#原第十七條第三款:
(三)秘書股 負責本會有關會議之籌措召開,與記錄及其保
管。並處理會員入會之事宜。
說明:配合幹事會工作職掌調整。
(四)文宣股 負責本會文書資料管理,及社團宣傳事宜。
#原第十七條第四款:
(四)文宣股 負責本會有關文書及宣傳之事務。
說明:理由同第十七條第三款。
(五)總務股 負責總理會產及經費。
(六)活動股 負責本會有關聯誼性活動之辦理。
#原第十七條第六款:
(六)公關股 負責代表幹事會向會員、學校及校外進行溝通
和交涉,並籌募本會活動之經費。
說明:根據幹事會存在目的為本會基本行政事務,不需要此公關股單位
之存在,本會之專案活動如有公關單位需求由專案團隊設置。
#原第十七條第七款:
(七)活動股 負責本會有關康樂性活動之辦理。
說明:理由同第十七條第三款。
(七)學術股 負責本會有關學術性活動之辦理。
#原第十七條最末段:
以上各股各設股長一人。
說明:基於幹部平等之精神,以及鼓勵會員參與幹事會事務,故刪除此
段文字。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所設置之人員為本會之幹部。幹部有出席幹部會議
之義務。
#原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所設置之人員為本會之職員。各股可設工作人員數
名。工作人員數名。工作人員得列席幹部會議。
說明:更改本條用字,明定幹部出席幹部會議之義務。
第十九條 會長任期一學期,於每學期最後一次大會選舉產生。
#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會長任期一年,於每學年最後一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亦
同。
說明:縮短會長任期。副會長為幹事會中一股,不再由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除會長外,其餘幹部任期均為一學期。
#原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除會長、副會長外,其餘職員任期亦為一年,由會長提名,
經大會同意後產生。
說明:縮減幹部之任期,減少幹事會成員的負擔。
#原第三章第二節條文(委員會)刪除:
第二節 委員會
第廿一條 本會下設財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五人,負責本會單據、帳
目之查核,及評估本會之財務結構。
第廿二條 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半年,於會員大會中推舉非幹部之正式
會員五人擔任之。
第廿三條 大會或幹部會議得以決議方式設置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
說明:根據評估本會於本學年中不可能成立委員會的運作,故刪除之。
第三節 分區及分組召集人
第廿四條 本會設分區召集人,負責區域性之會員聯絡事務。
第廿五條 分區以學院作為單位,共分文理學院、外語學院、法學院、
商學院、傳播學院五區,為常設。每區設分區召集人二名,
每學期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廿六條 各分區如會員人數眾多,得以學系為單位分組,並設分組召
集人。由各分區召集人提付幹部會議同意任命之。
第廿七條 各分區及分組得自行舉辦康樂性或學術性活動,活動股及學
術股應提供協助。唯其經費應自行負責。
說明:本節保留交由秘書股重新擬定之。
第四節 幹部會議
第廿八條 幹部會議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時之日常會務。
第廿九條 幹部會議之成員包括各股幹部及各分區召集人。
此外,凡與議題有關之工作人員,均可列席。
#原第廿九條:
第廿九條 幹部會議之成員包括職員、委員會召集人及各分區召集人。
此外,凡與議題有關之工作人員,均可列席。
說明:更改描述名稱及刪去委員會部份,分區召集人保留待更改。
第三十條 幹部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成員之二分之一。
第卅一條 幹部會議每兩星期至少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原第卅一條:
第卅一條 幹部會議每月至少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說明:經由數名幹部討論,認為幹部會議可以頻繁些。
第四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卅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會員大會同時具有解釋
章程之唯一有效權力。
第卅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有正式會員十分之一之聯署,經納入會員大
會提案討論之議程中,於下次大會獲五分之一正式會員出席
,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卅四條 議事新解一書中,凡不牴觸本會章程之部分,均適用於本會
。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之收入。
(二)會員及校友之捐助。
(三)學校之補助。
(四)廣告廠商之贊助。
(五)母校及其他地區建中、北一女校友會之捐助。
(六)本會之營利活動收入。
#增加第六款
說明:賦予未來建北會家教中心等組織的營收合法性。
第卅六條 除前條各款所列之外,本會不接受其他個人或團體任何名義
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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