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建北會組織章程修正草案

看板NCCU_ChenPei作者 (我愛彰化:))時間22年前 (2004/02/08 22: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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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政治大學建中北一女聯合校友會」,簡稱 「政大建北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三條 本會設立之宗旨為: (一)提供會員學術討論及情感交流的園地。   (二)做為母校與會員之間聯繫的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之建中北一女校友,均為本會的當然      會員。 第五條  當然會員於完成入會手續之後,即取得本會正式會員的資格      。其辦法另定之。 *本辦法(建北會會員入會辦法)交由秘書股訂定之。 第六條  凡本校講師級以上(含)師長及本校畢業之校友,其為建中      北一女校友者,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本會之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享有得知本會訊息之權利。   第二節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會之當然會員與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與動議權。 第九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享有下列之各項權利:      (一)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罷免會長。 #原第十條第一款: (一)於會員大會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並對會長提      名之幹部行使同意權。 說明:本會幹事會現況為會長由選舉產生,其餘六股由會員自由參與。      (二)得參加會長之競選與幹事會之運作。 #原第十條第二款: (二)得參加會長、副會長之競選與幹事會之運作。 說明:理由與第十條第一款同。      (三)得參與幹事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之正式會員負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 #原第十三條第一款: (一)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說明:理由與第十條第一款同。      (二)監督及質詢幹事會之運作。      (三)修改本會之章程。      (四)其他有關會務之決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常會:於期初、期末召開之。      (二)臨時大會:依會長之提請或正式會員七人以上之連署         請求得召開。 #原第十四條第二款:      (二)臨時大會:依會長之提請或正式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         署請求得召開。 說明:鑑於本會正式會員人數實際情況,擬降低連署門檻。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正式會員之四分之一。 #原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正式會員之十分之一。 說明:由於本會正式會員人數不多,故提高最低出席人數比例。 第十六條 若會員大會因故流會,而有重大事項待決時,可採行通訊投      票。通訊投票須有正式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表示意願,      始為有效。通訊投票辦法另定之。 #原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若會員大會因故流會,而有重大事項待決時,可採行通訊投      票。通訊投票須有正式會員總人數十分之一以上表示意願,      始為有效。 說明:本會基於跟隨資訊潮流,認為e化會議為未來主流走向,故需先    訂定通訊投票辦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幹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下設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綜理本會會務,並執      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其組織及職權如下:     (一)會長 有主持會員大會、召開幹部會議、綜理日常會務           ,及協調各股運作之責。對外代表政大建北會,           對內為幹事會之最高負責人,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副會長 男、女副會長各數人。個別處理本會會務中單            屬建中、北一女校友之部分。並協助會長處理            會務。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時,得自兩位            副會長中擇一代理其職務。會長因故去職時,            由幹部會議推選副會長之其中一人繼任為會長            。       (三)秘書股 負責本會會員資料庫管理,會員聯絡網建立,            以及本會網站維護。並處理會員入會之事宜。 #原第十七條第三款:     (三)秘書股 負責本會有關會議之籌措召開,與記錄及其保            管。並處理會員入會之事宜。 說明:配合幹事會工作職掌調整。     (四)文宣股 負責本會文書資料管理,及社團宣傳事宜。 #原第十七條第四款:     (四)文宣股 負責本會有關文書及宣傳之事務。 說明:理由同第十七條第三款。     (五)總務股 負責總理會產及經費。 (六)活動股 負責本會有關聯誼性活動之辦理。 #原第十七條第六款:     (六)公關股 負責代表幹事會向會員、學校及校外進行溝通            和交涉,並籌募本會活動之經費。 說明:根據幹事會存在目的為本會基本行政事務,不需要此公關股單位    之存在,本會之專案活動如有公關單位需求由專案團隊設置。 #原第十七條第七款: (七)活動股 負責本會有關康樂性活動之辦理。 說明:理由同第十七條第三款。 (七)學術股 負責本會有關學術性活動之辦理。 #原第十七條最末段:     以上各股各設股長一人。 說明:基於幹部平等之精神,以及鼓勵會員參與幹事會事務,故刪除此    段文字。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所設置之人員為本會之幹部。幹部有出席幹部會議      之義務。 #原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前條各款所設置之人員為本會之職員。各股可設工作人員數      名。工作人員數名。工作人員得列席幹部會議。 說明:更改本條用字,明定幹部出席幹部會議之義務。 第十九條 會長任期一學期,於每學期最後一次大會選舉產生。 #原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會長任期一年,於每學年最後一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亦      同。 說明:縮短會長任期。副會長為幹事會中一股,不再由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除會長外,其餘幹部任期均為一學期。 #原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除會長、副會長外,其餘職員任期亦為一年,由會長提名,      經大會同意後產生。            說明:縮減幹部之任期,減少幹事會成員的負擔。 #原第三章第二節條文(委員會)刪除:   第二節  委員會 第廿一條 本會下設財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五人,負責本會單據、帳      目之查核,及評估本會之財務結構。 第廿二條 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半年,於會員大會中推舉非幹部之正式      會員五人擔任之。 第廿三條 大會或幹部會議得以決議方式設置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 說明:根據評估本會於本學年中不可能成立委員會的運作,故刪除之。 第三節 分區及分組召集人 第廿四條 本會設分區召集人,負責區域性之會員聯絡事務。 第廿五條 分區以學院作為單位,共分文理學院、外語學院、法學院、 商學院、傳播學院五區,為常設。每區設分區召集人二名, 每學期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廿六條 各分區如會員人數眾多,得以學系為單位分組,並設分組召 集人。由各分區召集人提付幹部會議同意任命之。 第廿七條 各分區及分組得自行舉辦康樂性或學術性活動,活動股及學 術股應提供協助。唯其經費應自行負責。 說明:本節保留交由秘書股重新擬定之。 第四節 幹部會議 第廿八條 幹部會議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時之日常會務。 第廿九條 幹部會議之成員包括各股幹部及各分區召集人。 此外,凡與議題有關之工作人員,均可列席。 #原第廿九條: 第廿九條 幹部會議之成員包括職員、委員會召集人及各分區召集人。 此外,凡與議題有關之工作人員,均可列席。 說明:更改描述名稱及刪去委員會部份,分區召集人保留待更改。 第三十條 幹部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成員之二分之一。 第卅一條 幹部會議每兩星期至少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原第卅一條: 第卅一條 幹部會議每月至少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說明:經由數名幹部討論,認為幹部會議可以頻繁些。 第四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卅二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會員大會同時具有解釋 章程之唯一有效權力。 第卅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有正式會員十分之一之聯署,經納入會員大 會提案討論之議程中,於下次大會獲五分之一正式會員出席 ,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卅四條 議事新解一書中,凡不牴觸本會章程之部分,均適用於本會 。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費之收入。 (二)會員及校友之捐助。  (三)學校之補助。  (四)廣告廠商之贊助。      (五)母校及其他地區建中、北一女校友會之捐助。      (六)本會之營利活動收入。 #增加第六款 說明:賦予未來建北會家教中心等組織的營收合法性。 第卅六條 除前條各款所列之外,本會不接受其他個人或團體任何名義      之捐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52.168 ※ 編輯: celven 來自: 210.192.252.168 (02/09 09:22) ※ 編輯: celven 來自: 140.119.41.165 (02/16 21:23) ※ 編輯: celven 來自: 140.119.41.165 (02/16 21:24)
文章代碼(AID): #109a5GTg (NCCU_Chen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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