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言堂] 論 出題教授 試題的闡明義務

看板NCCU05_LawLt作者 (終わらない勉強)時間17年前 (2007/08/02 17:3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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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釋字第380號解釋 進一步闡明:「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由此吾人可知曉,教授對於出題之方式、種類、內容,是擁有完全的形成自由。 甚且對於試題評分的方式,應是擁有完全的自主意識。惟其自主行為全然無所拘束? 析論之,教授出題的對象亦為享有上述自由之完全個體-應試考生。 應試考生負有出席應考及榮譽應試之義務。然其權利何在? 「有權利之存在;亦是有義務存焉」 吾人由此論 出題教授於 主動闡明試題義務 及 全程試場出席義務。 主動闡明試題義務: 教授享受基本權之餘,應避免有恣意行使權利之外觀,更無論實質之恣意禁止。 當考生進入試場時,其身心全然由教授主導之試題所左右,猶如待宰之羔羊, 對於試題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外乎是驗證學習之成效,吾人認為更是教學品質 的客觀評鑑。 由此即可討論手段選擇之重要性。 手段選擇之重要性: 為驗證學習成效及客觀的教學評鑑,如何選擇有效的方式呢? 寫報告?上台講演?競技?跳火圈?當場筆下論試? ===>其實都可以 然而無論那種方法的選擇,皆有其義務上之要求。 就以 筆下論試(即吾人所謂之一般考試) 言之: 試題的形成自由如:種類、方式、內容,非考生所能置喙。惟考生應有權利了解 出題教授所要的答案方向如何吧?如果試題之題意,容或有數種解讀時,考生所 表達出來的"方向"即會有所不同。 此時試題之闡明更顯得非常重要。 職是之故,吾人主張: "應試考生有試題闡明之權利,相對言之,出題教授具有主動闡明試題之義務" 倘若此些基本權利能夠落實,吾人確信,出題教授會清閒點,學生就少點驚恐。 全程試場出席義務: 未出席何能解決試題狀況,未全程參與何能確保應試考生的完整權益。況且, 考試日期,大多排定於正常授課的時程,不出席何能保有其職業道德呢? ※ 出題教授確然具有自由心證其評分標準之自由,惟學生亦有"死得其所"的自由, 不明不白,何以為真理之探求呢? 以上,有感而發,因為發現很多同儕不知九十分何來,六十分何來,故發此文, 希足以舒其筋骨、通暢其身心也。 ps. 本文純由大環境之實況加以評論,無針對性。 孫光世 書於 山水秀麗之政大 總圖地下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5.38

08/02 18:23, , 1F
哈哈 光世 我心中有感慨阿
08/02 18:23, 1F
※ 編輯: heliosun 來自: 140.119.235.38 (08/02 18:28)

08/02 19:21, , 2F
大推!! 光世此言是矣!!
08/02 19:21, 2F
文章代碼(AID): #16iQKw5C (NCCU05_Law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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