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關於總統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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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sonyeh (華思格) 看板: CSCommunity
標題: Re: 關於總統聲請釋憲
時間: Sat Jan 27 22:04:07 2007
幾點問題與想法意見:
1. 按照憲法本文規定,行政院長擁有全國最高行政權(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全國最高
行政機關),在歷年修憲之後,廢除了原本第五十五條的立法院同意權,這使得我國的憲
政運作出現嚴重缺陷,即總統有權提名行政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當施政出現障礙或是
政治衝擊時,下台的是行政院長,不是總統,但是現實政治中,我們都理解且明白地清楚
,政策的推行實乃由總統意志決定,行政院長變成是代理人、或不客氣地說,是擋政治子
彈與責任的替罪羔羊,民進黨執政六年多以來,換了五任行政院長,充分暴露出執政黨執
政無能,憲政制度運作出現問題。如果要修憲,這絕對是需要修改的機制。
2. 所謂「院際調和權」實乃憲法本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議,除本
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一條本來是賦予總統在最高行
政權(依憲法精神,由行政院長所有)之外,居中調解行政與立法或是司法與行政之間的
爭議,其實本應沒有問題。問題是現在的政治操作,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或是因為必
須規避難以解決的修憲機制與程序,或是因為現實政治的需要,時常招開一些法律沒有規
定授權的政治協調會議或機制,這不但有害於民主政治依法運作行政的原則,也容易造成
政黨之間的密會與徇私,徒然坐實了分贓政治的指控,非常不當。總統該有什麼權限與責
任義務,該管什麼該介入什麼,都應該由法律明定,而不是因為現實政治的運作來合理化
或取代憲政精神或原理,不論這一種取代的結果是善的或是惡的。
3. 依照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定,總統享有外交(第三十八條)、國防(第三十六條
)、兩岸關係(增修條文,總統得設立國家安全會議)等權限應該沒有疑義,重點是現實
政治中,對大陸關係不透過陸委會,對美國關係不經由外交部,對兩岸互動,也未必經由
招開國安會討論,不僅行政院長不知情,重大的決策或是政治動作,只能由新聞亂報、亂
解釋,這實在不是邁向民主鞏固的台灣應該見到的,政治的動作永遠跳脫制度的規範,制
度卻又無能予以制裁或導正,完全沒有章法、不可預期。
4. 現在執政黨說此刻是最好的修憲時刻,憲法本身就有問題固不待言,然而如何就總統
制/內閣制,總統與行政院長關係,修憲程序,甚至司法與行政關係作一翻修正,而不是
政治便宜或選擇性/針對性的修憲?或去政治人物已經說了太多天花亂墜的謊言,以求在
修憲時刻暗盤交易、中飽政治皮囊,修憲當然是政治利益的交換與妥協,但更可能也應當
是民主鞏固的深化和遠景的實現,知識分子看了這麼多政治人物的大話連篇,該有什麼角
色?能不揭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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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行動的沉思不過是空言泛語,
沒有深思的行動則是純行動主義.
---Hope and Timmel(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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