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組隊跟加入73勝大家不能接受的點是?
※ 引述《jeromeshih (以謹慎態度來面對問題)》之銘言:
: 對NBA球隊來說,組出更強的球隊是老闆的目標
沒錯
而且強隊更好招募好球員
所以聯盟總是會以制度來限制強隊或是支援弱隊
: 對NBA球員來說,取得更好的數據、冠軍、薪水是球員的目標
追求符合身價的薪水這邊沒什麼爭議
但數據、冠軍不是....
球員無非是想要讓「群眾」認定他是「偉大的球員」
這也是為啥 KD 還受不了酸民跑去跟人家吵
一般來說要讓群眾認可
數據跟冠軍的確是一個可以被觀察的指標
但同樣的數據:
1.
在垃圾時間刷 在弱隊刷 隊友整天做球給你刷
2.
以隊伍取得總冠軍為第一優先
因為自己卓越的能力承擔起困難的腳色
在自己的定位上努力幫助球隊獲勝
此時反映出來的數據
同樣的內容會影響人們對同樣數據的球員的評價
(無論他們潛力是不是其實一樣)
冠軍也是如此
1.
選秀加入球隊
球團養成計畫良好
戰術與球員能力相符
配合球隊適當的補強
最終獲取冠軍甚至締造連霸的王朝
這些人自然會獲得人們的認可
而其中到底誰比較關鍵這爭議就不少
但一般取代性低、觀賞性高、追求勝利過程中產生出誇張數據的人
會比較受到青睞
2.
而極端反向的例子
譬如說垃圾時間出來晃晃的
沒離開過板凳的
或甚至是一些被視為惡意犯規導致對手失去競爭力而獲勝的
無論你本身多強
當比賽本身已經無法說服人們你們的勝利得來不易的時候
那同樣是冠軍人們的認可也不同
註:每個人對這個勝利「得來不易」的尺度不同
所以個案往往會有討論的空間
而這種關於認可的議題
其實就是看是不是有任何一邊的結論獲得壓倒性人數的支持
以本版來看就是看推文數量、賠率等條件
: 但其實球隊和球員有時還背負著球迷的期許,不過感覺比較偏道德層面的期待
: 舉例來說
: 1.LBJ組隊
: 2.KD加入73勝球隊
: 如果從1、2的行為來分析
: a.不違反當時CBA規範
: b.沒違反美國法律
: c.也沒違反什麼既定的球員道德
: 而且,許多人也說不拿球員的道德來作為評價的一部分,畢竟拿私德來作為球員的評價似乎也有點不合理,而是應該看冠軍以及表現
這不是所謂私德
單純就是想不想獲得「認可」
腳色球員許多時候沒有選擇球隊的權力
就算有加入強隊弱隊都沒差
只要做好自己的定位就是個好球員
此時能加入越強的球隊自然就比較有發揮的空間
但對於那些進入自由市場各隊都想搶的頂尖球員
他們往往有很大的選擇能力
因此他們的選擇會影響他們取得冠軍的難度
一般來說聯盟的制度會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件事的發生
強隊會受限於規則難以提供頂尖球星符合身價的薪資
但這不影響觀眾認定奪冠「得來不易」的尺度
重申一次這不是所謂私德
而是想要多偉大的名聲 就要做出相對艱難的挑戰
你可以想像
如果 KD 沒有離開雷霆擊敗勇士奪冠
如果 LBJ 沒有離開騎士就奪冠
這些事很難
但就是因為很難所以成功的成果會更豐碩
: 但如此,組隊以及加入73勝球隊看來的確在美國國內、國外都引起討論,並且覺得這行為
: i.破壞球賽的觀賞性
: ii.破壞大家對球員的期待--優秀球員應該靠自己達成奪冠的目標
: 但這樣其實落入一個情況,
: 球員明明沒違法什麼卻被指責,
: 如果真的這是倫理,而且也覺得應該列入規範的話,應該要定出規範要求大家遵守
這不是倫理
就是要怎麼得就怎麼栽
至於要不要訂規範那就是聯盟的商業考量
或許近期有個反派比競爭性高的聯盟更有收視?
那聯盟自然不會有需要干涉的必要
反之如果這個現象影響到獲利
那也才會有干涉的動機
至於單一球員的評價那本來就不是聯盟的責任
營造偉大的球員或放手讓球員當某種程度的反派讓大家吵
選擇的動機還是商機
: 例如:以後或許可規定
: a.年度第n隊或者Tier 1名單以內的球員不能相互組隊,但不限球隊自行養成的
: b.聯盟前五人不能以自由球員身份加入聯盟戰績前四的球隊,避免破壞平衡
: 如果真的覺得球員選擇球隊需要有規範,那應該加入制度而非單純期待倫理制約
: 不然覺得不需要規範,又覺得球員不該這樣做變成有點違反自由意志,而且到底哪一人的期待才說了算也是沒標準。
: 雖然個人也覺得這樣很難看,但似乎較難將非制度問題要求球員依循,否則以後入NBA前先發道德倫理小卡要求大家遵守好了
: 畢竟,漫畫中美國隊長也層級變成九頭蛇陣營
: 80-90年代的湖人、賽爾提克,陣中也是巨頭林立,只差一個是球員組的一個是老闆組的
: 不知大家想法如何呢?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G81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8.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BA/M.1531755770.A.452.html
推
07/16 23:54,
5年前
, 1F
07/16 23:54, 1F
推
07/17 00:00,
5年前
, 2F
07/17 00:00, 2F
推
07/17 00:00,
5年前
, 3F
07/17 00:00, 3F
→
07/17 00:12,
5年前
, 4F
07/17 00:12, 4F
→
07/17 00:12,
5年前
, 5F
07/17 00:12, 5F
→
07/17 00:12,
5年前
, 6F
07/17 00:12, 6F
推
07/17 00:14,
5年前
, 7F
07/17 00:14, 7F
推
07/17 00:18,
5年前
, 8F
07/17 00:18, 8F
→
07/17 00:18,
5年前
, 9F
07/17 00:18, 9F
推
07/17 08:27,
5年前
, 10F
07/17 08:27, 10F
→
07/17 09:01,
5年前
, 11F
07/17 09:01, 11F
→
07/17 09:02,
5年前
, 12F
07/17 09:02, 12F
推
07/17 09:09,
5年前
, 13F
07/17 09:09,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