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個矛盾

看板MuBin作者 (good)時間15年前 (2008/09/06 21:3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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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1q3z9c7 (鐘衷)》之銘言: : 1.憲法 : 第二十條 (兵役義務) :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 2.兵役法 : 第 1 條 :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 3.刑法 : 第 296 條 :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96- 1 條(節錄) :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很明顯的,第2與第3相牴觸,也就是政府(法人)以刑罰脅迫人民服兵役是觸法的 : (類似奴隸)。 : 那憲法所謂的「依法」究竟是依照兵役法亦或刑法? : 真是千古矛盾。 所依何法 簡單講 就是"靠著甚麼樣的手段" 很明顯在這裡 兵役法才是答案 刑法之原理原則套用在法人上都頗有爭議了 何況還是施予刑罰法律之力的國家呢 另外使人為奴隸罪章 很重要的一點 是對於奴隸地位的解釋 一般認為係指 "將被害人至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 使其失去一般人皆享有之人性尊嚴" 相信解釋法律者 並不會把從軍與失去人性尊嚴畫上等號 因為這無異是從法律解釋上歧視了軍人這種職業 徵兵制惟一有疑慮的 是使人失去自由 若要用原PO的概念來講的話 會比較接近強制罪 不過我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要見在於必須"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而目前為止 當兵仍然是憲法上之義務 不過這不代表當兵這種義務是沒有任何疑慮的 雖然憲法上規定這種義務 不過基於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之意旨 修憲的條文是可能違憲的 所以憲法本文並不代表他一定就合乎憲法原理原則 而有保證不受違憲審查之餘地 但是 所謂義務 合理上的說 一定是要你前面作了一些事情 基於公平與合理才附加在你身上的 以憲法其他兩個義務來說 納稅 是我們賺了錢 買了貨等等行為才要納稅 受教育義務 在先進比較法理上 也認為是父母生了小孩應使其接受完善教育 而非我們生下來就得負的義務 當兵呢 我們生下來甚麼都不做 為什麼還是要當兵 基於上述的分析 這在法理上是很有疑慮的 不過我想這不可能是違憲的 因為軍隊的良窳絕對是一個國家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 而司法者在違憲審查的時候 基於權力分立與機關功能結構理論 其抗多數決的本質 是不可能將這一個牽連甚廣的制度論以違憲的 所以惟一的解決之道 是將憲法條文 以國會修正通過的兵役法 轉化解釋我國為募兵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70.183

09/06 21:40, , 1F
很有道理
09/06 21:40, 1F

09/06 21:44, , 2F
只能說國家機器永遠不怕沒有辦法整治小老百姓
09/06 21:4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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