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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一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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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 第二十條 (兵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2.兵役法.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3.刑法. 第 296 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6- 1 條(節錄).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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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何法. 簡單講 就是"靠著甚麼樣的手段". 很明顯在這裡 兵役法才是答案. 刑法之原理原則套用在法人上都頗有爭議了. 何況還是施予刑罰法律之力的國家呢. 另外使人為奴隸罪章. 很重要的一點 是對於奴隸地位的解釋. 一般認為係指. "將被害人至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之下. 使其失去一般人皆享有之人
(還有47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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