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洪案] 洪仲丘的拒背值星問題(回ugvu)
我是義務役政戰下士退伍,在*政*戰*總*隊*心*戰*大*隊也是沒在背值星。
幾點想法:
1.討論背值星可以簡化為兩種狀況
有領導加給→要背值星
沒領導加給→沒背值星的義務(但其實仍然有單位,沒領導加給的士官仍背
值星,這就是所謂的被凹。)
我的想法是有沒有背值星跟送禁閉不相關,如是因抗命罪,徐信正早就送處
分了,不會拖到退伍前兩個禮拜,犯左現會講這點,那是因為當時還沒串好。
2.法規規範
陰間許多法規本就並未規範清楚,多是便宜行事。但長久的便宜行事卻無助
於修正法規執行狀況,反而因陽奉陰違產生許多規範不清楚之事。
例如最近質問陰間主管部門吳翼竹的懲處,
陰間的回答:有關陸軍542旅旅部連輔導長吳翼竹上尉,因相關怠忽職守情節
,陸軍司令部已依權責核予處分,並調離現職,經瞭解懲處事由包含「對悔
過人員身心輔導考核不實,衍生影響軍紀事件」及「未要求所屬依規定撰寫
大兵手記及未批閱之責」,分別核予「記過兩次及乙次」之處分。
喵的,疏懶至此才記過一支,政戰還要用來幹嘛的?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銘言:
: 原PO好像刪文了。不過我說明一下法規上的理解。
: ※ 引述《ugvu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之銘言:
: : 國軍軍士官管理辦法,領有領導加給之軍士官才可以領導部隊(這部份有點仿效美軍士官制
: : 度);背值星官或是值星班長。反之,領導職軍事士官不得接任業務;參三(教育訓練)除外
: : 。
: : 洪員是考選預士的身分掛階,是否為領導士兼業務士,這是由該旅的人事來回答
: 所以必須查一下洪有沒有受過領導的專長訓。這是個「事實」層面部份,就看事證的顯示
: 。例如人證(人事士)的說明或物證(受訓記錄或其他法規允許的佐證)
: : 命令有分行政命令還是軍令,如果把行政命令當軍令,也就是所謂的黑白不分
: : 依照國防部頒紅皮書(紅皮書是國軍最高規定),內文寫值星是不分義務役或志願役,不分兵
: : 科.職務.官階...
: : 只要無領導加給就是不能背值星及管理部隊(如果要更詳細請現役主官{管}借閱)。
: ~~~~
: 應該說是「原則上」。因為你列的法律條文邏輯有設下「例外」。如你自己也發現的。
: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 : 第 4 條
: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左:
: : 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
: ~~~~
: 不知洪在軍中依照法規所賦予的主要專長是?還有請鄉民們解答一下。似乎是專業技術。
: : 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
: 同上。不知洪「依照法規」(不是依照連長口頭指示)所賦予的次要專長是?
: 包含領導嗎?要查清楚。
: : 三、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
: : 教官及專業技術性職務,仍必須以主要專長任職,且其專長應達到完全資格之水準。
: : 第 90 條
: : 士官之經歷管理,旨在培育領導與熟練之專業技術人才,以在同一單位任職與經歷發展為原
: : 則,並依其所具專長與考核考績成果之運用,區分為領導與專業技術士官。
: ~~~~ ~~~~ ~~~~~~~~
: : 第 91 條
: : 領導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基層單位任職,並依其役期長短與任務需要,歷練幕僚或教育
: : 職。專業技術士官,依其所具專長分配任職,以培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 : 第 3 條
: : 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 專長:以主要或次要專長任職,必要時得以在職訓練任職
: ~~~~~~~~~~ ~~~~~~ ????????????
: 所以一定要查清楚洪仲丘在軍中「依照法規」被賦予的主要或次要專長有無包含領導。
: 因為依照法律邏輯。萬一「次要專長」有領導,就無法說不接值星。關鍵在「事實真相」
: 是?才能作為討論基礎。
: PS:必要不必要,這很麻煩。通常法官會尊重行政部門。這要查一下:旅部連當初是否
: 有在連上「在職訓練」(方式不一定,難道叫范佐憲用10分鐘「口頭講解」怎麼當值星班
: 長?但麻煩的是,訴訟時法官不太會過問方式的問題),那麼,依法,就可以叫洪背值星
: 。法律邏輯就是這麼推論。所以我才強調一定要查清事實。旅部連必須至少要提出有對洪
: 在職訓練的證據。
: : 第 5 條
: : 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
: : 職。
: : 官。但轉任後,非經核准不得回復原軍種官科。
: : 第 18 條
: :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 :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 ~~~~~~~~
: 如果有受領導專長訓或啥訓,被法規賦予次要專長是領導士。
: 將導致依照上述條文,本職固然是補給士,但被任命兼任領導士。
: 因為「妨不妨礙本職」幾乎都是上級說了算的判斷餘地,訴訟時法官會尊重行政部門。
: : 結論:專業技術士官是否可以代理領導士官,答案是不可以除非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
: ~~~~這稱為「例外」條件。
: : 例施行細則第 4 條--"未具主要專長或次要專長者得以進入資格實施在職訓練任職"。陸海
: : 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 5 條--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及士官之領導職務,其人選得依需
: : 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以備選優任職。
: : 依據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規定,所謂抗命就是(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
: : 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
: : 其中構成要件之一(與軍事有關之命令),國防部早有解釋:大致上就是【與作戰或軍事訓
: ~~~~~~~~~~~~~~~~~~~~~~~~~~~~~~~~~~~~~~~~~~~~~~~~~~~~~~~~~~
: : 有關的命令】,並且對於【軍事訓練】亦有明白說明,包括基本教練及戰鬥教練等課程
: ~~~~~~~~~~~~~~~~~~~~~~~~~~~~~~~~~~~~~~~~~~~~~~~~~~~~~~~~~~~~
: : 都是軍事訓練的範疇
: : 那洪案涉案人無視軍令更無視電話紀錄,是否應依陸海空軍軍法追究抗命問題。
: PS:我這邊保留一下觀點。1.固然,中標法說的命令包含規則之類的。但軍刑法的命令是
: 否限縮為具體的指令:ex.叫某員做N下伏地挺身之類。這我沒把握。有待國防部的函釋。
: 2.所謂違抗命令,是ex.上級叫某人做操練而某人違抗。
: 而似乎解釋上我不確定是否在於處罰「亂執行」規定的上級(不是說完全無罪,是說那會
: 不會是其他條文要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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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1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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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很懷疑,政戰的保防和監察都被移出,吳翼竹這樣搞,
不是跟國防部說政戰完全沒用嗎?但曾有福龜起來了,沒看到
其他動作,可能是不敢惹事。(這封是政戰局發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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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點講,是對義務役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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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ufuu 來自: 118.161.175.82 (09/02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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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t政戰下士,當年的心戰六支籤其中之一,已經退伍很久了。當時晚我一
點到部的常官,現在都是上尉了。
那時,心戰已說要轉特戰部隊,但業務還是需要義務役撐,尤其需要選兵的人
。但整個單位志願役化是必要的,裡面有太多機敏業務,還是需要收回來。
恭喜還陽,最近這段時間,心戰會側錄到爆炸。
※ 編輯: Toufuu 來自: 118.161.175.82 (09/0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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