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范佐憲認定洪仲丘想爆料 慫恿副旅長火速
照這樣看 我覺得關禁閉的部分真的很可能安全下莊
雖然只是帶個照相手機這種事 依資安規定可能是申戒
但是有沒有懲罰法第8條的相關情事 或施行細則的第2條的情況
使副旅長有藉口來加重處罰?
即使程序跑再快 誰都知道只要有關照 行政程序都跟飛的一樣
中間即使有一點點小暇疵 也不會有太嚴重的後果
至於禁閉後所發生的問題 他大可以說他不知情
就算知情不舉發 頂多是45條3項 三年對他應該就算賺到
這實在令人看不下去
※ 引述《mdm (37.5度的愛情)》之銘言:
: 如果報導為真
: 副旅長負責資訊安全業務
: 那副旅長一定非常了解相關規定
: 且副旅長還積極的去橋禁閉室要去關他
: 目的就是非整治洪仲丘不可
: 軍檢目前只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去押他
: 第 45 條
: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惡意整治出人命不算凌虐的話
: 那跟男女雙方被抓到性器官交媾在一起
: 而辯稱是在幫對方醫病而不是做愛 有何區別
: 官大果然學問大
: 官阿!! 官阿!!
: ----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 44 條
: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期徒刑。
: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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