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范佐憲認定洪仲丘想爆料 慫恿副旅長火速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savant)時間11年前 (2013/07/18 11:5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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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樣看 我覺得關禁閉的部分真的很可能安全下莊 雖然只是帶個照相手機這種事 依資安規定可能是申戒 但是有沒有懲罰法第8條的相關情事 或施行細則的第2條的情況 使副旅長有藉口來加重處罰? 即使程序跑再快 誰都知道只要有關照 行政程序都跟飛的一樣 中間即使有一點點小暇疵 也不會有太嚴重的後果 至於禁閉後所發生的問題 他大可以說他不知情 就算知情不舉發 頂多是45條3項 三年對他應該就算賺到 這實在令人看不下去 ※ 引述《mdm (37.5度的愛情)》之銘言: : 如果報導為真 : 副旅長負責資訊安全業務 : 那副旅長一定非常了解相關規定 : 且副旅長還積極的去橋禁閉室要去關他 : 目的就是非整治洪仲丘不可 : 軍檢目前只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去押他 : 第 45 條 :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惡意整治出人命不算凌虐的話 : 那跟男女雙方被抓到性器官交媾在一起 : 而辯稱是在幫對方醫病而不是做愛 有何區別 : 官大果然學問大 : 官阿!! 官阿!! : ---- : 陸海空軍刑法 : 第 44 條 :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期徒刑。 :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38.222

07/18 12:23, , 1F
給軍事法庭判 我相信絕對能安全下庄
07/18 12:23, 1F

07/18 12:25, , 2F
他們不可能開先例 給法務部檢查官作調查
07/18 12:25,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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