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高大成爆氣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H23324216)時間10年前 (2013/07/16 23:01),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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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autyest (最漂亮的)》之銘言: : ※ 引述《smtp25 (irrationality)》之銘言: : : 我昨天就很想講了 ((當然 我現在才講有點馬後 : : 高意思很明顯 : : 就是有人害洪 被中暑 被死亡 被操死 : : 只是他是醫師 不是律師 : : 這種犯案流程不是他該背書的 : : 他不想越權 : : 只是看來 他 終於忍不住 而已 : 小弟不才 雖不是法律系畢業 但在補習班補過刑法 : 以下說法若有錯誤 歡迎指正 : ............................................... : "客觀上"洪因為中暑而死。相關人等跟死因有"條件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 : (這兩項就是現在要調查的重點) : 爭點在於,執行禁閉的借護士,主觀上是"故意"或是"過失"!! : 攻防灘頭堡就是那兩位"借護士" : XX爭點 : 借護士主觀上 訓練過失 : 刑法第14條 : 第一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第一項 "無認識過失"若成立......後續很好橋 : 第二項 "有認識過失"若成立......免強接受但可以 : 家屬爭點 : 借護士主觀上 故意虐殺 : 刑法第13條 : 第一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 故意論。 : 第一項"直接故意"若成立..........要地震了(後續會拉出更多人) : 第二項"間接故意"若成立..........也是大地震(很多人GG) : 正犯成立後,後面就有"共犯"-幫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甚至是"間接正犯"要追 : 如果借護士(有危險監督源,保證人地位),傻傻地只承認他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 ->因為沒給水喝導致死因 : 那我只能說,真的沒人幫她請律師,保護一下小護士了 QQ 違法性的部分呢? 依法令之行為,也包括軍令唷! 重點在戒護士有無依規定操課,操課中遇洪員身體不適時,有無按規定處理 如果都有,可以依法令阻卻違法,縱使該軍令的規定有瑕疵!(國防部的第二道防線) 公務員有服從義務,承令行事,遇有不合理的命令,除有明顯違法外,不得抗令 該死的是,關鍵錄影帶不見了,他們都說有按規定操課! 真的、真的,要趕快起北檢介入 (雖然地檢署應該很不想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4.60

07/16 23:02, , 1F
國防部都說沒有照規定了
07/16 23:02, 1F
沒照溫度操課,沒及時注意洪員身體狀況,都會變成業務過失致死,不會成立虐待,跟 著國防部的報告思維走,你真的就被騙了!!

07/16 23:03, , 2F
衣法令不是根本不能送禁閉嘛,後面操課都算私刑吧
07/16 23:03, 2F
禁閉不是戒護士的職權,縱使違法送禁閉,也不能推定戒護士有虐待事實!兩者很難混為 一談,知道你很難接受,但法律上的觀點就是這樣。 ※ 編輯: H23324216 來自: 111.248.4.60 (07/16 23:08) ※ 編輯: H23324216 來自: 111.248.4.60 (07/16 23:12)

07/16 23:12, , 3F
記得國防部有說操課沒有照表操課...
07/16 23:12, 3F

07/17 00:30, , 4F
看起來就是切割 違法送禁閉(切給何副) 過失致死(切給戒護士
07/17 00:30, 4F

07/17 00:34, , 5F
分開來判,能閃過軍士官串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07/17 00:34, 5F

07/17 00:56, , 6F
地檢署沒有管轄權,虐待難以舉證
07/17 00:56, 6F

07/17 00:56, , 7F
不給喝水算不作為虐待,其他難以舉證
07/17 00:56,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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