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高大成爆氣
※ 引述《beautyest (最漂亮的)》之銘言:
: ※ 引述《smtp25 (irrationality)》之銘言:
: : 我昨天就很想講了 ((當然 我現在才講有點馬後
: : 高意思很明顯
: : 就是有人害洪 被中暑 被死亡 被操死
: : 只是他是醫師 不是律師
: : 這種犯案流程不是他該背書的
: : 他不想越權
: : 只是看來 他 終於忍不住 而已
: 小弟不才 雖不是法律系畢業 但在補習班補過刑法
: 以下說法若有錯誤 歡迎指正
: ...............................................
: "客觀上"洪因為中暑而死。相關人等跟死因有"條件關係"或"相當因果關係"
: (這兩項就是現在要調查的重點)
: 爭點在於,執行禁閉的借護士,主觀上是"故意"或是"過失"!!
: 攻防灘頭堡就是那兩位"借護士"
: XX爭點
: 借護士主觀上 訓練過失
: 刑法第14條
: 第一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第一項 "無認識過失"若成立......後續很好橋
: 第二項 "有認識過失"若成立......免強接受但可以
: 家屬爭點
: 借護士主觀上 故意虐殺
: 刑法第13條
: 第一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 故意論。
: 第一項"直接故意"若成立..........要地震了(後續會拉出更多人)
: 第二項"間接故意"若成立..........也是大地震(很多人GG)
: 正犯成立後,後面就有"共犯"-幫助犯.教唆犯.共同正犯,甚至是"間接正犯"要追
: 如果借護士(有危險監督源,保證人地位),傻傻地只承認他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 ->因為沒給水喝導致死因
: 那我只能說,真的沒人幫她請律師,保護一下小護士了 QQ
違法性的部分呢?
依法令之行為,也包括軍令唷!
重點在戒護士有無依規定操課,操課中遇洪員身體不適時,有無按規定處理
如果都有,可以依法令阻卻違法,縱使該軍令的規定有瑕疵!(國防部的第二道防線)
公務員有服從義務,承令行事,遇有不合理的命令,除有明顯違法外,不得抗令
該死的是,關鍵錄影帶不見了,他們都說有按規定操課!
真的、真的,要趕快起北檢介入 (雖然地檢署應該很不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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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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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照溫度操課,沒及時注意洪員身體狀況,都會變成業務過失致死,不會成立虐待,跟
著國防部的報告思維走,你真的就被騙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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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閉不是戒護士的職權,縱使違法送禁閉,也不能推定戒護士有虐待事實!兩者很難混為
一談,知道你很難接受,但法律上的觀點就是這樣。
※ 編輯: H23324216 來自: 111.248.4.60 (07/16 23:08)
※ 編輯: H23324216 來自: 111.248.4.60 (07/16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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