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通姦除罪in korea
通姦罪的大法官解釋如下:(釋字第五五四號)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
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
然而,針對此一理由,主張廢除者多認為
一、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分為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
通姦罪置於社會法益部分,但社會並不會因為通姦而受到損害
所要保護的社會法益概念太過模糊
在個人法益部分,是以保護個人的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為主
個人的情感並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二、夫妻感情不睦的情況下,婚姻與家庭的和諧已無期待可能
在此情況下,通姦罪所保護的法益已然無存
需要保護的法益不存在,則此法律當然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三、實務上,常見的是起訴後又針對配偶取消告訴
變成實質上只處罰第三者的法律
與處罰對婚姻、家庭不忠者的目的相違
而通姦罪又不以有故意為必要
造成往往都是只有不知情的第三者受到刑罰的結果
也因為其為告訴乃論,可能會造成仙人跳的結果
四、被背叛的一方仍可透過民事求償獲得相應的賠償
※ 引述《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之銘言:
: ※ 引述《T50 (打不贏二二)》之銘言:
: : 被偷人
: : 你們的感情生變了--->國家發動刑罰---->教了她什麼?感情不可生變嗎
: : 阻嚇了什麼?夫妻感情要好嗎
: 感情生變了 可以<離婚>啊 為甚麼要偷偷摸摸搞<通姦>?
: 在婚姻狀況裡 跑去搞<婚外情/通姦> 然後傷到家庭和小孩
: 就是<有罪> (這裡面涉汲"欺騙" 如: 原配還在傻傻付出感情/時間/勞力/金錢等)
離婚有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
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可能兩願離婚
而如果對方沒有法定離婚事由,也不可能裁判離婚
就是有些人感情不睦了也要硬是維持著婚姻關係
: : ----->請求權----->彌補婚姻損失
: : 以事實來說,感情不因為別人的故事,別人的坐牢就能維持,也不會因為你自己坐牢
: : 就能修補。
: 婚姻的遊戲規則 就是<不能通姦>
: <通姦>犯規 (傷及家庭和諧和小孩權益) 就是有罪
: 感情生變--> 可以離婚 --> 不需通姦
: (換句話說 喜歡<通姦>的人 可以<不要結婚>)
事實上,比起通姦,還有一個更該廢除的條文
刑法二七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保護的法益叫做"倫常關係",將倫理道德入罪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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