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驗DNA的問題?

看板MenTalk作者 (貢糖新衣)時間9年前 (2015/02/07 05:00), 9年前編輯推噓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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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ev66 (WAYNE)》之銘言: : 看大家吵得很認真,讓我想到我前陣子看到的: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1964696 : 就這件事來說,在別人家裝設針孔攝影機確實是太過頭了沒有錯, : 不過老實說假設我女朋友在我們要結婚以前找婚前徵信來查我的話 : ,我知道了也會非常認真的重新考慮這個婚到底該不該結。 : 我想這兩件雖然不是一樣的事情,沒辦法直接拿來做對照,不過那 : 種被質疑的感覺,應該是很類似的吧!所以看到這個場景,我是還 : 滿能理解為何站在女方的角度會有這樣不好的感受。 : 畢竟自己身心可以說都完全毫無防備的交給另外一個人了,結果對 : 方卻還在懷疑你是不是真的都給了那樣。當然,這邊是討論那種有 : 穩固感情基礎而結婚生子的正常情況。同理一下沒那麼難啦! : 所以說,問題其實就出在這個出發點,假如說驗DNA的理由不是從 : 這個角度出發,我想就沒有問題了,例如假設怕醫院抱錯之類? : 但我目前也沒想到一個比較好的理由就是。 : 雖然一直說「感覺」這種東西是虛無飄渺沒有確定性的,不過人 : 畢竟不是單靠理性生存,很大一部份的確也是憑感覺,如果說凡 : 事100%講理的話那很多時候就傷感情囉!畢竟你跟你老婆相識相 : 知相愛,不會都是只是理性判斷出來的吧! 兩個事件都是不信任 但作法於法律評價卻大相逕庭唷 你要求對方去做DNA鑑定,其實對方拒絕也可以 反正拒絕之後要怎樣處斷都由自己判斷 反而覺得贊成偷拿老婆毛髮去驗的人很怪異 有侵害隱私疑慮的行為,竟然會被認可...... 怕和對方鬧翻而願意以身試法 這種為愛情犧牲奉獻的精神,深感佩服 (補:刑法好像沒規範到這點, 不過就道德層面而言,偷來暗去的,也不是啥好的行為) 在未告知他人的情況,私自裝設針孔攝影機 這點不用講了,一定犯法 所以我很難了解為何這兩樣可以類比 還有啊 口口聲聲要男性同理女性 是 我很了解被懷疑的不愉悅感 但女性為何不可以同理男性的不安全感 還要男性自己吞下去 妳討厭被懷疑,我討厭不安全感啊 為何討厭被懷疑是高尚的、是被允許的 討厭有不安全感卻是低俗的、該被否決的 如果提到容忍 是啊 就看哪方要退讓啊 另外不驗也是可以啦 簽個切結書 日後倘若被發現確為外遇生子 精神賠償費多少,養育外遇小孩的賠償費多少 全部敘明 這樣的確也不用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90.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3256402.A.0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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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二段就說了,那個懷疑是類似的,但不是可以直接拿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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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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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表達的是,一般常理正常狀況下並不會有這樣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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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說男方有不安全感,那要看在什麼狀況底下,如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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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理由讓人可以理解你這樣的質疑的話,那確實是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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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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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你想要滿足你的安全感的同時,應該同時考慮對方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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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尋求折衷方案,我認為會是比較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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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點主要是看動機是什麼啦,如果說沒什麼特別好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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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這說要驗不就和女人沒任何道理的就要查你簡訊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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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追蹤你形蹤一樣,也是要滿足安全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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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折衷說倒是不錯 不過這樣想好了, 你覺得有必要進行鑑定的理由,對方也未必認可 譬如你覺得她失蹤半年後,跑回來跟你熱戰三天三夜 八個月後生下一名嬰兒 你覺得要驗,她覺得不要驗, 理由是: 我也是跟你上過床才有了小孩啊,失蹤那半年只是去遊山玩水,又沒做啥虧心事 此刻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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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過於假設性了啦,不過這已經違反了我說的沒有什麼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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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說的就是,你認為的合理懷疑理由依然是你的主觀認定呀 她說不定主觀認為根本不應懷疑 所以客觀標準在哪裡? 不然婚前協議好,若有以下數款行為出現,就要去做小孩的親子鑑定這樣嗎? 這樣超客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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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懷疑的「無端要求驗DNA」的前提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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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以客觀立場,我覺得你設計的情境我覺得會懷疑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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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半年算是嚴重的事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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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女生也真的可能只是去遊山玩水半年啊,不是嗎? 不一定要在台灣,跑去東南亞玩個半年導致音訊全杳,不無可能吧 再不然,女生平常有三個以上的男性好友,交往密切 你要驗不驗? 女生的工作場合很多男性同事,而且不少高富帥,你要驗不驗? 太多情況可能是你覺得要驗,但對方不想驗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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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訊全無我覺得不管怎麼樣想驗都是可以理解的。至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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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看平常你對女方的印象還有其他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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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後面舉的例子,現代女性要符合的人很多 你自己看看哪個符合的人會認為自己會出軌 每個都自信滿滿的說不會啊 就像男生面對老婆當然也會講: 把美女(譬如豆花妹)裸體放我面前好幾天,我也不會怎樣 如果都要弄到主觀判斷 反正就是像你講的,協商,協商不成就看怎麼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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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如果單站在對方立場,對方不會想驗的啦,今天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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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男的又不是女的,除非女方自己搞不清楚老爸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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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這些情境設計已經過多假設性條件了,實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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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討論,因為情況太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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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比假設情況還要多條件 而且只會多而不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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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並不是完全否決男生有想驗的這個動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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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又說回來,偷驗應該是可行的,只要有小孩的檢體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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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侵犯女方隱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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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略翻了一下刑法,沒看到 不過「偷驗」這個部分,就道德來說,依然是侵害隱私吧 人家就不想被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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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判例,公佈都沒關係了只是自己參考應該沒問題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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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道德來說,我認為在不傷害對方感情並且並非空穴來風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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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血緣的情況下,自己去驗我覺得沒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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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對象是小孩和你自己,如果小孩真的是你的,那以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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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更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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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用個資法來看啦,你找的新聞是涉及到公佈 目前沒討論到公布與否,只討論「取證」是否違法 我說的隱私是指女方對於身體秘密是否願意被他人得知的隱私 不過刑法竟然沒規範到這部分,或者要去翻其他特別法? 另外,侵害到的是女方的權益呀,她有說不要的權力沒錯 跟有沒有資格去驗小孩血緣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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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需要的檢體是小孩的和你的,根本跟女方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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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DNA應該是要跑電泳吧 如果我學的生物沒學錯,電泳結果是對照出來的 要有父母雙方比對小孩的電泳結果 不可能只要小孩和父親的即可 高中生物或是化學應該有這樣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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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啊,何來侵害之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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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舉該例只是以這件事的立場來說,他們告居然只是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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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反而不是去告他擅自驗DNA這件事,所以會不會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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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根本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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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去驗DNA這點,確實可以挑戰看看 個資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 編輯: success0409 (118.169.190.243), 02/07/2015 0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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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的是,只要比對兩個人的DNA,就可以知道他們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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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親屬關係,當然這個部份我沒有確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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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篇FAQ,親子關係鑑定只需父母其中一方檢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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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至導致侵犯隱私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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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一句 x女人要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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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也有在外偷吃的隱私權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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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主張這隱私的是誰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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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說想偷驗要同時注意不能侵犯女性隱私這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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