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服貿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
因為都沒有專家願意說,網上也找不到相關的資料,各種說法又很亂,
所以我乾脆找個工作空檔打電話去問了相關的公務人員...
剛好有問到熱血公務員,給了蠻詳細的回答,
我查了一下法條,應該也蠻符合的,
所以以下就服貿裏可能的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這2個問題,
稍為寫的詳細一點。
(看法條覺得很煩的可以直接到最後面去看結論,不過還是稍為看一下啦,
其實也真的沒很長。)
1、先從全民健保開始談起: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8
第 8 條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第 9 條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二代健保)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9
第 8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六個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大家可能法條看很煩,簡單先建立兩個觀念:
1、居留和停留的概念完全不同,所以移民署有個【居留科】
(我是打電話問了轉,轉了問了才知道。)
2、要參加健保,只有兩種條件,
①、設有戶籍,
或
②、.有【居留】證明文件+有雇主
.有居留證明文件 + 居留滿六個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再來就討論居留了,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民國101年11月23日修正發
布)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460&ctNode=30082&mp=law
居留就法規來說只有兩塊,剩下的是 定居 的規定
1、依親居留
2、長期居留 (這個條件很嚴苛,不用討論)
就依親居留來說: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證照)、
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載有與依親對象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也就是說,要依親,上述的文件都必需有,而且可以從細項中看出,
第六項,可確定只有配偶能依親。依親的對象需具戶籍。
第四項,所以身體有重大問題來台的機會性應該可以排除。
指定醫療機關要造假,那就無話可說XD,總之我還是列入排除。
==========
結論:
不知道上面說的夠不夠清楚,
1、要討論到能不能投保全民健保,①要有【戶籍】 或 ②取得移民署的【居留證】
所以沒上述那兩個東西,就不會有健保。
※3/26-以下這一段我必需要修正一下,因為本篇重點在於眷屬,
※ 而且我後來想想,這種說法有瑕疵...
2、服貿裏面會不會有眷屬來台,大家最怕的就是這個投資進來順便帶著眷屬一起,
但是眷屬要來台居留,只有依親居留,
依親需要對象有台灣籍,而來台投資者並不能取得台灣籍,
所以不會有來台投資帶著自己家庭的這個問題,
因此眷屬來台,眷屬健保,都不會發生,應該不用擔心。
※ 本段原先的寫法我先保留,有瑕疵...因為並不完備,所以服貿牽涉很廣,
※ 連某些業務專業的都會有些不正確了,真能有誰說自己真的很懂?
大家最怕的是投資居留,
但因為現行的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裏面並沒有【投資居留】這種東西,
所以就算來台投資,也只有【短期停留證(無論1年2年3年都叫短期停留)】
像是我們之前討論半天,符合我們前面討論的很多法規條文,如: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
那個移民署說只要符合法條,就可以帶眷屬進來沒錯,現在就很多來來去去了,
那個都算短期【停留】。
====
熱血公務員是說,其實只要死死的守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盯緊,不要讓政府動這個法條,那大家擔心的用健保/帶眷屬的事情應該就不會發生。
最怕2件事,
1、像開放陸生納健保一樣,健保局相關單位放水護航,修了健保法,
或是
開放短期停留的大陸來台人員 工作、納保,
那就真的會完蛋,會沒完沒了!
因為短期停留(3年也算),若是經濟部認定符合,移民署相關法條也符合,
移民署就會放行,現行也真的是大陸人士與配偶短期停留來來去去的。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法規
真的被偷偷的修了。
以上。
希望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確定。以後就不用再當相罵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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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需要你薩滿林給推XD
我為什麼前面的文章有錯誤都保留著,
因為我知道自己也沒很懂,一路的思考邏輯就是這樣一步一步搞懂,
在這篇之前,看看你自己的推文和文章吧,
你真的也沒有多懂,從頭到尾也沒看到你提到「居留」,
別老是表現的好像自己最懂,別人都不懂的那付屁小孩的樣子,
看了真搖頭!
就是因為服貿牽扯到這麼廣,
我敢說真的沒有多少人真的懂,
所以才需要逐條審或退回...
只是就算逐條審,我也沒那麼樂觀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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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看完文章1版,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再延伸思考到問題,
像外籍勞工來台工作的短期居留權取得的法規?因為現行外籍勞工顯然是有健保的。
來台投資顯然不太可能不給居留權,其規範的法規是?
再另外,我還是要表達立場,
我還是反對任何 非中華民國國籍的人 使用健保啦!!
※ 編輯: Filthy1218 來自: 60.250.41.114 (03/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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