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服貿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
健保的問題
學者有發表過意見 簡單的來講 現在服貿尚未通過
政府已經在放水了
就是修改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探親的規定
而可以來探親的就可以加入健保
大陸親人來臺探親、探病之規定?
答: 針對大陸親人來臺探親、探病問題,主管機關內政部已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放寬探親、探病
之親等及探親之停留期間。相關規定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1.大陸父母(一親等內血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請延期,每年總停留
期間不得逾6個月(如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來臺探親之期
間為每次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但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
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其大陸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延次期
1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2.大陸兄弟姐妹(二親等內血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
來臺次數不得逾3次。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且設有
戶籍者,如有因患重病或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之情形,得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陸委會法規連結:http://ppt.cc/DPLZ
學者意見影片:http://ppt.cc/dH~S
※ 引述《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之銘言:
: 因為都沒有專家願意說,網上也找不到相關的資料,各種說法又很亂,
: 所以我乾脆找個工作空檔打電話去問了相關的公務人員...
: 剛好有問到熱血公務員,給了蠻詳細的回答,
: 我查了一下法條,應該也蠻符合的,
: 所以以下就服貿裏可能的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這2個問題,
: 稍為寫的詳細一點。
: (看法條覺得很煩的可以直接到最後面去看結論,不過還是稍為看一下啦,
: 其實也真的沒很長。)
: 1、先從全民健保開始談起:
: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8
: 第 8 條
: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 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 第 9 條
: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二代健保)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9
: 第 8 條
: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 ,併計達六個月。
: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 ==========大家可能法條看很煩,簡單先建立兩個觀念:
: 1、居留和停留的概念完全不同,所以移民署有個【居留科】
: (我是打電話問了轉,轉了問了才知道。)
: 2、要參加健保,只有兩種條件,
: ①、設有戶籍,
: 或
: ②、.有【居留】證明文件+有雇主
: .有居留證明文件 + 居留滿六個月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再來就討論居留了,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民國101年11月23日修正發
: 布)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460&ctNode=30082&mp=law
: 居留就法規來說只有兩塊,剩下的是 定居 的規定
: 1、依親居留
: 2、長期居留 (這個條件很嚴苛,不用討論)
: 就依親居留來說:
: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
: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證照)、
: 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 六、【載有與依親對象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 也就是說,要依親,上述的文件都必需有,而且可以從細項中看出,
: 第六項,可確定只有配偶能依親。依親的對象需具戶籍。
: 第四項,所以身體有重大問題來台的機會性應該可以排除。
: 指定醫療機關要造假,那就無話可說XD,總之我還是列入排除。
: ==========
: 結論:
: 不知道上面說的夠不夠清楚,
: 1、要討論到能不能投保全民健保,①要有【戶籍】 或 ②取得移民署的【居留證】
: 所以沒上述那兩個東西,就不會有健保。
: ※3/26-以下這一段我必需要修正一下,因為本篇重點在於眷屬,
: ※ 而且我後來想想,這種說法有瑕疵...
: 2、服貿裏面會不會有眷屬來台,大家最怕的就是這個投資進來順便帶著眷屬一起,
: 但是眷屬要來台居留,只有依親居留,
: 依親需要對象有台灣籍,而來台投資者並不能取得台灣籍,
: 所以不會有來台投資帶著自己家庭的這個問題,
: 因此眷屬來台,眷屬健保,都不會發生,應該不用擔心。
: ※ 本段原先的寫法我先保留,有瑕疵...因為並不完備,所以服貿牽涉很廣,
: ※ 連某些業務專業的都會有些不正確了,真能有誰說自己真的很懂?
: 大家最怕的是投資居留,
: 但因為現行的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裏面並沒有【投資居留】這種東西,
: 所以就算來台投資,也只有【短期停留證(無論1年2年3年都叫短期停留)】
: 像是我們之前討論半天,符合我們前面討論的很多法規條文,如: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
: 那個移民署說只要符合法條,就可以帶眷屬進來沒錯,現在就很多來來去去了,
: 那個都算短期【停留】。
: ====
: 熱血公務員是說,其實只要死死的守住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盯緊,不要讓政府動這個法條,那大家擔心的用健保/帶眷屬的事情應該就不會發生。
: 最怕2件事,
: 1、像開放陸生納健保一樣,健保局相關單位放水護航,修了健保法,
: 或是
: 開放短期停留的大陸來台人員 工作、納保,
: 那就真的會完蛋,會沒完沒了!
: 因為短期停留(3年也算),若是經濟部認定符合,移民署相關法條也符合,
: 移民署就會放行,現行也真的是大陸人士與配偶短期停留來來去去的。
: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法規
: 真的被偷偷的修了。
: 以上。
: 希望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確定。以後就不用再當相罵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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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次對照你這邊的這個辦法後
我發現問題出在哪
"探親"並非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
例如探親一的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但是透過上面的連結可以看到
行政院衛生署卻透過公告將出入境許可證認為是"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明明不是長期居留卻認為是長期居留
變相擴張了健保的適用範圍
我想問題是出在這
但本身並非這塊的研究者 也許仍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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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居留解為長期的居留當然是沒錯
但具體來講如何構成 應該參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這個你也有提到過了
而所謂探親只是出入境許可原因 並非長期居留原因
這也就是為什麼探親各類型都有規定不得逾幾個月
這兩者的不同可以從辦法第24條把"出入境許可證"列為長期居留申請文件可以看到
今天衛生署居然透過公告
把只是原因之一的出入境許可強行提升到長期居留證明文件的程度
實在是不合理
你可以看到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是說: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而"出入境許可證"只是台灣地區居留證的應需文件之一
怎麼可以認定是長期居留的證明文件呢??
這就是我覺得違法的原因
不是法律有問題 是那個公告有問題啊!!
※ 編輯: KPline 來自: 111.255.115.156 (03/27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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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明文件"怎麼解釋
絕對不是完全給主管機關自由裁量自由發揮
可以參考"合義務裁量"的概念
行政機關雖擁有第一步解釋權 但未經司法機關作確認 只是單純權力行使
在法律解釋上 絕對不應該單純的進行文義解釋
從細則裡的條文描述可以發現 "其他..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應該是要與同項中所列的其它文件同等位階或同等效力的
但將註明探親的出入境許可證當作與居留證等同
似乎撈過界的是主管行政機關
社會保險的部分 我想是因為研究者(又當權的)真的不多吧..
※ 編輯: KPline 來自: 111.255.115.156 (03/27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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