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服貿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

看板MenTalk作者 (KP)時間10年前 (2014/03/26 21:11), 編輯推噓3(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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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的問題 學者有發表過意見 簡單的來講 現在服貿尚未通過 政府已經在放水了 就是修改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探親的規定 而可以來探親的就可以加入健保 大陸親人來臺探親、探病之規定? 答: 針對大陸親人來臺探親、探病問題,主管機關內政部已修正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放寬探親、探病 之親等及探親之停留期間。相關規定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二親等內血親且設有戶籍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 1.大陸父母(一親等內血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請延期,每年總停留 期間不得逾6個月(如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其大陸父母來臺探親之期 間為每次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但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 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其大陸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延次期 1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2.大陸兄弟姐妹(二親等內血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 來臺次數不得逾3次。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且設有 戶籍者,如有因患重病或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之情形,得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病,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陸委會法規連結:http://ppt.cc/DPLZ 學者意見影片:http://ppt.cc/dH~S ※ 引述《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之銘言: : 因為都沒有專家願意說,網上也找不到相關的資料,各種說法又很亂, : 所以我乾脆找個工作空檔打電話去問了相關的公務人員... : 剛好有問到熱血公務員,給了蠻詳細的回答, : 我查了一下法條,應該也蠻符合的, : 所以以下就服貿裏可能的疑問【眷屬來台】與【使用健保】這2個問題, : 稍為寫的詳細一點。 : (看法條覺得很煩的可以直接到最後面去看結論,不過還是稍為看一下啦, : 其實也真的沒很長。) : 1、先從全民健保開始談起: :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8 : 第 8 條 :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 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 第 9 條 : 除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二代健保) : http://mohwlaw.mohw.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lsid=FL014029 : 第 8 條 :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 ,併計達六個月。 :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 ==========大家可能法條看很煩,簡單先建立兩個觀念: : 1、居留和停留的概念完全不同,所以移民署有個【居留科】 : (我是打電話問了轉,轉了問了才知道。) : 2、要參加健保,只有兩種條件, : ①、設有戶籍, : 或 : ②、.有【居留】證明文件+有雇主 : .有居留證明文件 + 居留滿六個月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再來就討論居留了,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民國101年11月23日修正發 : 布)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460&ctNode=30082&mp=law : 居留就法規來說只有兩塊,剩下的是 定居 的規定 : 1、依親居留 : 2、長期居留 (這個條件很嚴苛,不用討論) : 就依親居留來說: : 第  十二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 申請依親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 :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 三、三個月內核發經驗證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 :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證照)、 : 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 六、【載有與依親對象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 :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 也就是說,要依親,上述的文件都必需有,而且可以從細項中看出, : 第六項,可確定只有配偶能依親。依親的對象需具戶籍。 : 第四項,所以身體有重大問題來台的機會性應該可以排除。 : 指定醫療機關要造假,那就無話可說XD,總之我還是列入排除。 : ========== : 結論: : 不知道上面說的夠不夠清楚, : 1、要討論到能不能投保全民健保,①要有【戶籍】 或 ②取得移民署的【居留證】 : 所以沒上述那兩個東西,就不會有健保。 : ※3/26-以下這一段我必需要修正一下,因為本篇重點在於眷屬, : ※ 而且我後來想想,這種說法有瑕疵... : 2、服貿裏面會不會有眷屬來台,大家最怕的就是這個投資進來順便帶著眷屬一起, : 但是眷屬要來台居留,只有依親居留, : 依親需要對象有台灣籍,而來台投資者並不能取得台灣籍, : 所以不會有來台投資帶著自己家庭的這個問題, : 因此眷屬來台,眷屬健保,都不會發生,應該不用擔心。 : ※ 本段原先的寫法我先保留,有瑕疵...因為並不完備,所以服貿牽涉很廣, : ※ 連某些業務專業的都會有些不正確了,真能有誰說自己真的很懂? : 大家最怕的是投資居留, : 但因為現行的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裏面並沒有【投資居留】這種東西, : 所以就算來台投資,也只有【短期停留證(無論1年2年3年都叫短期停留)】 : 像是我們之前討論半天,符合我們前面討論的很多法規條文,如: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 : 那個移民署說只要符合法條,就可以帶眷屬進來沒錯,現在就很多來來去去了, : 那個都算短期【停留】。 : ==== : 熱血公務員是說,其實只要死死的守住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盯緊,不要讓政府動這個法條,那大家擔心的用健保/帶眷屬的事情應該就不會發生。 : 最怕2件事, : 1、像開放陸生納健保一樣,健保局相關單位放水護航,修了健保法, : 或是 : 開放短期停留的大陸來台人員 工作、納保, : 那就真的會完蛋,會沒完沒了! : 因為短期停留(3年也算),若是經濟部認定符合,移民署相關法條也符合, : 移民署就會放行,現行也真的是大陸人士與配偶短期停留來來去去的。 :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法規 : 真的被偷偷的修了。 : 以上。 : 希望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確定。以後就不用再當相罵本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15.15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395839466.A.68A.html

03/26 21:20, , 1F
請問"探親可以加入健保"的方式是?
03/26 21:20, 1F

03/26 21:21, , 2F
我在健保法的8.9兩條沒有看到相關的內容耶
03/26 21:21, 2F

03/26 21:31, , 3F
只有符合健保法所定眷屬資格者才有資格加保。
03/26 21:31, 3F

03/26 21:32, , 4F
http://blog.udn.com/NO12/3412103 健保局相關函令
03/26 21:32, 4F

03/26 21:35, , 5F
二親等(兄弟姐妹)+三親等(兄弟姊妹的小孩)這就很多了
03/26 21:35, 5F

03/26 21:35, , 6F
想想許多外省老人家在大陸那邊可是有很多親戚....
03/26 21:35, 6F

03/26 21:36, , 7F
上面的連結寫探親3.4.5,學者說1.2.3 這矛盾是?
03/26 21:36, 7F

03/26 21:38, , 8F
學者也有說這都是主管機關用內部規則在黑箱..人民很難查
03/26 21:38, 8F

03/26 21:39, , 9F
估計是"探親"都可以 而探親的各類型則逐項分別訂出
03/26 21:39, 9F

03/26 21:42, , 10F
但這些前提都必須是他們持有居留證,而居留證的取得
03/26 21:42, 10F

03/26 21:44, , 11F
上一篇寫得很清楚,連結論都有了,眷屬來台眷屬健保
03/26 21:44, 11F

03/26 21:44, , 12F
這種事情不會發生不是嗎?
03/26 21:44, 12F

03/26 21:47, , 13F
嗯? 我在重新看一下好了
03/26 21:47, 13F

03/26 21:48, , 14F
上一篇講的是依親居留居多,這裡提的是"長期居留"
03/26 21:48, 14F

03/26 21:48, , 15F
上一篇有提到健保法施行細則的"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03/26 21:48, 15F

03/26 21:49, , 16F
就是這一篇的註記探親事由出入境許可證,只要有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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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1:49, , 17F
來台六個月(不用連續) 就可以保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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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1:53, , 18F
ok沒事我眼殘看錯了,上一篇跟這篇內容關係不大
03/26 21:53, 18F

03/26 21:53, , 19F
找到一篇可參考的http://ppt.cc/3tkp
03/26 21:53, 19F

03/26 21:53, , 20F
要探究這篇的話大概還得從健保法入手,來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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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1:54, , 21F
不過不知道有沒有過時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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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07, , 22F
我現在的疑問是,探親三、四、五的內容是從哪來的?
03/26 22:07, 22F

03/26 22:08, , 23F
找半天找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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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2, , 24F
...提到"探親"就幾乎肯定是"依親居留"的可能性較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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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3, , 25F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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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3, , 26F
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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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3, , 27F
提供有價值資料,有利臺灣地區對大陸地區瞭解。
03/26 22:13, 27F

03/26 22:13, , 28F
具有崇高傳統政教地位,對其社會有重大影響力。
03/26 22:13, 28F

03/26 22:14, , 29F
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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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4, , 30F
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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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4, , 31F
普通大陸老百姓怎麼可能會符合這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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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6, , 32F
我倒是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裡找到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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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7, , 33F
我覺得跟依親居留有關,也跟 AubreyFish 有一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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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7, , 34F
的規定,只是號碼對不上,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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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8, , 35F
照網頁上說,探親三四五基本上都是未成年子女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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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19, , 36F
但辦法裡寫的完全不同,讓我覺得應該是找錯地方了
03/26 22:19, 36F
又再次對照你這邊的這個辦法後 我發現問題出在哪 "探親"並非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 例如探親一的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但是透過上面的連結可以看到 行政院衛生署卻透過公告將出入境許可證認為是"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明明不是長期居留卻認為是長期居留 變相擴張了健保的適用範圍 我想問題是出在這 但本身並非這塊的研究者 也許仍有錯誤 ※ 編輯: KPline 來自: 111.255.115.156 (03/26 22:34)

03/26 22:35, , 37F
難道是衛生署也把"長期居留"的意思弄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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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37, , 38F
弄錯?? 還是 政策??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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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2:51, , 39F
健保本國人自己用都嚴重虧損了,還要分給那些人用?
03/26 22:51, 39F

03/26 22:55, , 40F
找到公文了(淚)http://ppt.cc/XP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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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10, , 41F
"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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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11, , 42F
"是健保法施行細則的條文,他應該就真的是把長期居留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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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11, , 43F
四的字作"長期的停留"解釋,應該說有點語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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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12, , 44F
然後我還是找不到探親12345的條文,好像跟警政署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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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13, , 45F
樣子,但是我也找不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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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34, , 46F
從這個地方來看行政機關的這個公告根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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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41, , 47F
噢我的意思是說他在施行細則裡就是那個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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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3:41, , 48F
所以有問題的是法條本身
03/26 23:41, 48F
長期居留解為長期的居留當然是沒錯 但具體來講如何構成 應該參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這個你也有提到過了 而所謂探親只是出入境許可原因 並非長期居留原因 這也就是為什麼探親各類型都有規定不得逾幾個月 這兩者的不同可以從辦法第24條把"出入境許可證"列為長期居留申請文件可以看到 今天衛生署居然透過公告 把只是原因之一的出入境許可強行提升到長期居留證明文件的程度 實在是不合理 你可以看到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是說: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而"出入境許可證"只是台灣地區居留證的應需文件之一 怎麼可以認定是長期居留的證明文件呢?? 這就是我覺得違法的原因 不是法律有問題 是那個公告有問題啊!! ※ 編輯: KPline 來自: 111.255.115.156 (03/27 00:09)

03/27 00:43, , 49F
公告是把出入境許可當成"其他...證明文件"的一種,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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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4, , 50F
施行細則(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權力。其中"長期居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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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4, , 51F
"云云按文義應該沒有特別指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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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5, , 52F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中所謂"長期居留"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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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5, , 53F
思,純粹只是望文生義的用法。實務上長期居留的申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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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5, , 54F
參考最近常常出現的移民小精靈http://ppt.cc/Peg~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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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5, , 55F
發現長期居留的申請資格如shamanlin文中所述,只有依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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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5, , 56F
四年或經濟考量專案許可兩種方式,所以這應該是一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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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46, , 57F
字上的瑕疵,並沒有健保法施行細則撈過界的問題。
03/27 00:46, 57F

03/27 00:52, , 58F
順便偷偷告訴原PO一件事,我們國家跟保險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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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0:53, , 59F
在立法上驚人的不嚴謹,不知道為什麼一直沒人去修它...
03/27 00:53, 59F
"其他..證明文件"怎麼解釋 絕對不是完全給主管機關自由裁量自由發揮 可以參考"合義務裁量"的概念 行政機關雖擁有第一步解釋權 但未經司法機關作確認 只是單純權力行使 在法律解釋上 絕對不應該單純的進行文義解釋 從細則裡的條文描述可以發現 "其他..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應該是要與同項中所列的其它文件同等位階或同等效力的 但將註明探親的出入境許可證當作與居留證等同 似乎撈過界的是主管行政機關 社會保險的部分 我想是因為研究者(又當權的)真的不多吧.. ※ 編輯: KPline 來自: 111.255.115.156 (03/27 01:00)

03/27 09:42, , 60F
我想就是因為文件位階不對等,所以才叫"放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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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9:43, , 61F
至於放寬對像,就原PO一開始給出的網頁,其實只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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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9:44, , 62F
未滿18歲的台灣人、陸配的(養)子女,其實這部份我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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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9:44, , 63F
算是在野黨也沒有太大意見吧,所以這規定才會存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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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9:45, , 64F
03/27 09:45, 64F

03/27 09:46, , 65F
所以我一直說我想要找探親12345的分類依據原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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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09:47, , 66F
畢竟這不是權威性的資料來源
03/27 09:47, 66F

03/27 09:47, , 67F
不過我提過的這網頁也有一樣的內容 http://ppt.cc/3tkp
03/27 09:47, 67F

03/27 09:50, , 68F
另外探親二的部份則在94年就已開放 http://ppt.cc/FUVS
03/27 09:50, 68F

03/27 10:03, , 69F
另外,就文義解釋部份,其實施行細則中的其他文件,也
03/27 10:03, 69F

03/27 10:04, , 70F
大多不具備"長期居留"的位階,這也是我把它視為望文生
03/27 10:04, 70F

03/27 10:04, , 71F
義解釋的主要原因
03/27 10:04, 71F

03/27 12:03, , 72F
所謂的放寬是指法律保留的範圍內放寬 超過法律意旨或應以
03/27 12:03, 72F

03/27 12:04, , 73F
法律規定的 行政機關就無權放寬 所以我稱之為違法
03/27 12:04, 73F
文章代碼(AID): #1JCj7gQA (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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