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服貿裏專業人士來台其眷屬的健保問題
蠻感謝上篇的,終於在推文找到大陸人士來台可以帶眷屬的可能的法源,
上篇推文有人提到這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2
這個10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嗯...
第3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第4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同行。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不適用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申請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服貿裏承諾事項裏自然人呈現裏說的就是這個,
原來可能的母法在這邊...所以的確是可以帶眷屬來台灣嗎?
我不是專業法律人,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
補一下服貿裏面的相關規定:
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自然人呈現:
除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台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
^^^^^^^^^^^^^^^^^^^^
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註:大家最怕的其實就是這樣的投資居留,和移民幾乎一樣是永久居留了,
而且還帶著眷屬,不是嗎?)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
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
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註:這個應該很好找巧門...)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註:找這種高級經理人很容易吧!指派一下就行了。)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註:不用證照的專家....XD)
※ 引述《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Filthy1218 (天地開闊八方無礙)》之銘言:
: : 某個人一直在那邊每篇文的嗆別人不懂服貿,你就真的很懂嗎?
: : 老實說,我最早覺得懷疑,明明我在服貿本文或附件都沒看到這樣論述說明,
: : 但為什麼網路一直會有這樣的說法出現,因此我就去找了一下。
: 這篇就是標準的寫小說,只要參入一點點真實成分,就可以說的好像真的一樣
: 如果真不懂就算了,如果其實懂卻故意扭曲,唉.....
你刻意的把第一篇外科女醫師的文章前面切掉,連結拿掉,
用來酸我寫小說或刻意扭曲,
別說你是不是故意,後面幾篇你都沒有刪引文來源,
討論東西不用來這套吧!
: : 每個月提供500元健保補助費。
: : 服貿協定開放陸方投資可達三分之一董事席次,
: : 同時對岸專業人士及其眷屬可來台長期居留,像是陸生即可享有第六類健保,
: 來,注意看這邊的論述是什麼「專業人士來台及其眷屬」
: 此即綁標的標準手法之一,怎樣個綁法等等會說明
: : 一個月要繳1249元,政府卻用你我稅金提供每月500元(台灣補助40%),
: : 但是我們台灣人民自己卻要 繳交全額。你甘心嗎?
: 大部分的台灣人民都不需要繳交全額,拿最大宗的受僱人員來說
: 其實你才繳了30%的健保費用,這是沒領過薪水的人很難注意到的
: 如果你是雇主或自營業主就要繳100%了
: 但這種通常在網路上稱為奸商慣老闆人人喊打,沒繳300%算便宜他了是吧
^^^^^^^^^^^^^^^^^^^^^^^^^^^^^^^^^^^^^^^^^^^^
有話不能好好說,說沒兩句就就要不成熟一下,沒必要吧!
☆說實在的,你太誇張了,你連對等比較都要耍小手段,
我是健保法裏的第一類(第二目),屬於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30%顧主出 30%自付 【中央補助10%】
大陸來的專業人士是屬於健保法裏的第六類(第二目),
第六類第二目是台灣【失業者】所適用的,
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40%】。
看到真正的爭議了嗎?我想你應該懂,但是你故意吹科打諢,
專業人士來台灣,用的竟然是台灣失業者的適用費率,政府竟然要用公帑補助到40%,
台灣大多數的一般工作者都跟我一樣是第一類第二目,政府也只補助10%而已。
而這篇外科女醫生的文章說的不甘,因為她的前提是眷屬也可以保健保,
而且是適用第六類(第二目),當然作者會覺得不甘心。
: : 評:
: : 我看到這篇文章的的時候想,外科女醫師這種高知識分子而且還是醫療業內,
: : 應該不會無的放矢吧。
: 連台大經濟系教授都會做錯誤百出故意誤導的懶人包了
: 外科女醫師寫的就肯定是正確的?
那個教授懶人包一定是誤導?就像你回我的這篇文章就沒有誤導?
我是覺得頗訶啦。
: : ===
: : 在中央健保局的官方網站上找到這篇:
: : http://ppt.cc/STgS
: :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正式的來囉,讓我來拆穿你的手法吧
: 健保局的說法是這樣的
: : 大陸人士中,以眷屬身分投保約 5 萬人( 77 %),
: : 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1萬4千餘人(23%)。
: : 絕大多數都是來台團聚依親的大陸配偶,是以眷屬身分依附在她們的台灣配偶,
: : 隨著台灣配偶的加保類別參加全民健保。
: 其實上面寫的很清楚,所謂眷屬指的是來台依親的大陸配偶為主
: 絕大多數都是嫁來的大陸新娘,少數可能是接回來的親戚等
: : 【至於有極少數來台從事學術、產業科技研究的專業人士,
: : 是依據 「大陸地區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
: : 目前以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 然後才提到來台從事學術、產業科技研究的專業人士,而且還是極少數
沒錯啊,我的重點在於這項,專業人士可以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
不過用這篇我的確是使用的倉促,的確是沒有說到專業人士眷屬可以投保健保,
這個是我不夠嚴謹。
: : 評:
: : 所以目前以專業活動來台的專業人士,其本人與眷屬,目前的確是使用全民健保的!
: 然後這邊就變成來台的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了
: 跟健保局講的內容根~本~不~一~樣
: 但沒問題,立場對了,真實是什麼不重要啦!
^^^^^^^^^^^^^^^^^^^^^^^^^^^ 搖頭XD...
: 至於要不要給大陸來台人士保? 目前法規也是比照外國人
: 要反的就直接禁止所有居留在台灣的外國人使用健保
你這邊是延伸解讀了,沒有人說不要給大陸來台人士保健保,
而是【大陸來台人士應該保的是第一類,而不是失業者的第六類】,
而【眷屬是完全不應該納保】!!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mobile/rne ... d/20130701
: : 服貿吃垮健保?楊志良:防陸資醫院高薪挖角 2013/07/01 11:12
: : 【蔡明樺/台北報導】
: : 兩岸服貿協議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醫院,
: : 且針對以投資經營、學術交流、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的中國大陸人士,
: : 政府允許與台灣失業人口一樣,以健保第6類身分納保,
: : 外界擔心服貿協議會掏空台灣醫療人才、吃垮健保。
: 只有白痴才會以為挖空台灣醫療人才的是服貿
: 醫療人才流失、吃垮健保是過去十年至今的進行式
: 到底是哪來的白痴覺得還沒通過執行的服貿會是造成原因
: 這些人真正的想法是「你們這些醫生就該好好待在台灣給我們壓榨」
: 不過能當醫生的通常都不會是什麼蠢蛋,熱血燒光要逃的早逃了
你這個地方是個人意見,你想要怎麼想就怎麼想,我沒意見。
: : ===
: : 在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的網站上看到這篇:
: 你是說那個希望健保費越低越好,給付項目越多越好,最好醫院免錢看病的聯盟?
你因人廢言了,那是只論立場不論事實的人的思考邏輯XD
: : http://ppt.cc/TRN2
: : 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 : 未來服貿協議將再開放專業人士得以自然人名義來台,且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
: : 得無限制申請延長,而每一位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來
: : 台,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這些「服貿新貴」恐成為健保「新客戶」。
: 假的,上面的描述是把各種情況去頭去尾拼在一起的說法
可以問你是從哪個角度說人家是假的?
: 來台依親的前提有台灣人配偶是,請參照條文 http://0rz.tw/iCSyd
^^^^^^^^^^^^^^^^^^^^^
雖然你提的這個不知道是不是目前或服貿後適用的,不過我會拿來參考,
沒必要躲躲藏藏的,你說的這個條文是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不過你貼的連結只有增修條文的部份XD,完整條文是這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3
服貿裏面投資居留的依親,顯然不可能用這個條文,
要不是傑出貢獻,要不是重大成就,條件都太高了!
另外,
【請教一下,根據此法18-22條來台依親的大陸眷屬,是否可以投保健保?】
: 以往大陸專業人士來台用的是以下方法,來台進行專業活動申請用的
: http://0rz.tw/iVlUx
受不了耶,你為什麼要貼這個要認證的,而不像前面一樣貼法規資料庫裏面的XD
啊不就是我後面貼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20006
☆這個不就是我一直提到的這幾篇文章的母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2013/12/31日已經公告廢止了
: 在此辦法中,僅有少數情況可申請人數管制的眷屬跟來
: Ex:超過65歲或未滿18可申請一人陪同
^^^^^^^^^^^^^^^^^^^^^^^^^^^^^^^^^
: 好啦,我懂,太長了看不懂,所以不用看
你太誇張了,連這個都要斷章取義! 你寫的只有第16條的一類,
第 16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
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
.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
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
.與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
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
【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要討論就好好討論可以嗎,這邊誤導一點,那邊誤導一點,有必要嗎?
==
: 簡單來說,監督健保聯盟僅擷取了(可在特殊情況申請)配偶子女可來台部分
: 然後跟現在很多人目前的投資來台辦法綁標,請參照投審會
: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DownloadFile&t=2&id=474
: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投資經營管理及產業科技專業交流
: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DownloadFile&t=2&id=300
: 再回顧一下這個聯盟是怎麼說的
: : 未來服貿協議將再開放專業人士得以自然人名義來台,且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
: : 得無限制申請延長,而每一位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來
: : 台,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這些「服貿新貴」恐成為健保「新客戶」。
: 服貿協議將再開放專業人士得以自然人名義來台
: => 去查查何謂自然人,另專業人士來台開放好久了,無關服協,去問WTO
: 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
: => 可以來探親兩個月
: 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
: => 寫小說啊?
: : 所以,根據服貿的條例,用20萬美元來台灣投資所帶的2個無論是專業人士或是
: : 高級經理人士,是可以帶眷屬,而且人數還沒限制,可以享用全民健保資源也是事實
: : 對吧。
: 錯,能帶的眷屬大概是五指妹跟兩億個兄弟吧
^^^^^^^^^^^^^^^^^^^^^^^^^^^^^^^^^^^^^^^^
還是那句話,討論沒必要常常不成熟...
: : 我又查了一下,以上那麼多篇論述的母法是
: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20006
: : 但此辦法在 2013/12/30 已經廢止....
: 有沒有廢止很重要嗎? 這篇辦法哪邊跟你說可以無限帶眷屬過來的?
: : 所以我才會有疑問,到底在服貿的架構下,
: : 自然人移動(就投資居留啦)裏 專業人士或高級經理人來台,
: : 以後到底還能不能申請眷屬來台灣同時享受健保?
: : 到底有沒有官員或哪個專業人士可以告訴我們?
後面寫的恕刪,和我們想知道的專業人士來台眷屬能不能跟著來台,
與其能不能跟著使用健保無關!
後面推文有人提到這個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2
這個10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嗯...
第37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得申請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第4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同行。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不適用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申請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服貿裏承諾事項裏自然人呈現裏說的就是這個,
原來可能的母法在這邊...所以的確是可以帶眷屬來台灣嗎?
我不是專業法律人,有人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
==
補一下服貿裏面的相關規定:
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自然人呈現:
除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台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
^^^^^^^^^^^^^^^^^^^^
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註:大家最怕的其實就是這樣的投資居留,和移民幾乎一樣是永久居留了,
而且還帶著眷屬,不是嗎?)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
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
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註:這個應該很好找巧門...)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註:找這種高級經理人很容易吧!指派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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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確定了可以帶眷屬,還是不知道到底能不能使用健保啊...
為什麼女醫生和健保監督聯盟會那樣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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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2.234.5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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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lthy1218 來自: 182.234.55.140 (03/22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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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ilthy1218 來自: 60.250.41.114 (03/23 00:53)
※ 編輯: Filthy1218 來自: 60.250.41.114 (03/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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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第40條又曲解了,
第 40 條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
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
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是之一,而不是一定要20E美元啊!)
而且就算資產20E美元,也是只要母公司)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
你覺得第五項有很難嗎?
合併年營收15E,
在大陸隨便一個集團只要願意成立一個代辦,
其他要去台灣投資的統統都歸我旗下子公司....
一年15E台幣的生意時是有多難XD....
另外
第 45 條
為有助於政府推動全球佈局、企業營運總部政策,或提升臺灣地區產業或
經濟利益,
對【非任職於第四十條所定跨國企業】或非屬第四十六條附表四所
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因企業內部調動而有進入臺灣地區之必要者,得經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是跨國企業,但不需要一定屬於40條所定的跨國企業...
※ 編輯: Filthy1218 來自: 182.234.55.140 (03/2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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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不討論這個的,搞的我好像專門幫大陸人找漏洞一樣.....
我只是單純的希望帶眷屬的規範要清楚一點,
然後希望來台投資大陸人能保健保第一類,
來台眷屬不能夠使用我們的健保...就這樣....
※ 編輯: Filthy1218 來自: 182.234.55.140 (03/2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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