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到底服貿 好 還是不好

看板MenTalk作者 (溫一壺月光作酒)時間10年前 (2014/03/20 15:52),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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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v390 (或許是寂寞)》之銘言: : 抱歉,因為我是原句貼上,至於實際上有沒有80%,我有看完開放產業 : 想說應該也沒那麼多,我想他句中的80%應該是包含小細則 不太懂甚麼是"句中的80%應該是包含小細則" 不管怎麼看都不可能有80% 而且事實上台灣對中國是採取正面表列, 我方同意的產業才可以經營 但對絕大多數國家都是採負面表列, 我方沒特別限制的就可以經營 也就是說, 台灣對絕大多數國家的開放程度都遠高於中國 照那位德國朋友的說法, 台灣跟德國應該是同一國家 : 可是他開放產業都只有大項目,都沒小細則 : 像是資料處理人員,那資料處理人員能開放到哪個程度?也沒寫 : 舉例很多產業都是如此 : 依照現在這個政府做事風格,說真的,一點相關配套都沒有,還這樣搞 : 人民會怕是正常的 我想我回文說明一下好了 你說的這點其實是有寫的喔 服貿的開放承諾附件是依據WTO的服務產品分類代碼 你說的資料處理業是CP843 服貿每一種行業都分成四種情況分別定義 1.跨境服務: 提供服務者在中國、但服務在台灣交付 2.境外消費: 提供服務者在中國、服務也在中國交付 3.商業據點: 可到台灣設立據點 4.自然人呈現: 可以派中國人來台灣服務 針對每一個服務情境, 會有開放的程度的說明 以你說的資料處理業是CP843 1.跨境服務: 不特別限制 2.境外消費: 不特別限制 3.商業據點: 允許中國業者來台獨資或合資經營 4.自然人呈現: i.來台灣參加商務會議、談判等商業活動限制停留三個月  ii.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專家在其他WTO國家雇用滿一年之後 可調動來台灣, 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 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iii.在台灣無據點的中國企業, 其人員得依下列w條件停留台灣(三個月或契約期間) (1)該企業與台灣當地活動企業簽訂有服務契約 (2)此類人員應為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3)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4)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4.222.134 ※ 編輯: IBIZA 來自: 42.74.222.134 (03/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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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條文比看斷章取義的懶人包好多了
03/20 17:0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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