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抒發] 洪仲丘案
還是有很多人不明白軍刑法 軍事審判 刑法 司法審判的不同
在法律上,實體法是最理想化的,例如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有管收 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
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長官凌虐部屬者,處..."
刑法和陸海空軍刑法(簡稱軍刑法)都是實體法
而且必須要釐清的一點是,軍刑法是特別刑法,是對於軍中才有
發生可能的特別犯罪做出規範
例如暴行犯上 抗命 投敵,理論上不會和刑法有重疊的規範
不會有甚麼犯軍法殺人罪法定刑度比犯刑法殺人罪還重這種事,
因為軍刑法本來就沒有普通殺人罪這條。
但這是個法治的社會,不會有神在上面拿著筆記本馬上對犯法的人進行審判
只能成立司法,由司法對犯罪者進行審判,程序法就是在規定由哪個機關處理及如何追訴
例如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這邊就是造成台灣的司法問題最主要的環節
會有軍事審判比較重的刻板印象是因為軍事審判可大可小...
小的就不起訴不會讓你知道,重的就會報出來宣揚,軍中文化相信大家不陌生
這裡所謂的審判不是單指軍院,軍檢亦同,自然包括軍方要不要起訴的權力
軍事檢察署與軍事法院,雖頂著很像司法機關的名稱
但民國88年以前隸屬國防部,本非司法院轄下機關
民國88年以前,現役軍人除犯刑法上微罪之外一律受軍事審判,沒有受戰時或平時的影響
當時軍事審判法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民國86年,釋字436號解釋作成,宣告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違憲,兩年後失效
解釋書中指示,應以戰時或平時區分審判方式,平時之審判應回歸司法權
影響民國88年軍事審判法修法
修法結果關於現役軍人犯罪如何受追訴一分為二,戰時一律受軍事審判,
平時犯普通刑法由司法機關審判
但是軍方搶審判權的方法真是不敢恭維,當時軍系立委動不了軍審法就在軍刑法動手腳
也就是現在所看到的軍刑法第76條,納入刑法之罪...
常見的犯罪就在此時被納入了軍刑法的範圍
現役軍人犯第76條有納入的罪,等於犯軍刑法,由軍事審判處理
能理解軍方是多麼不想讓司法權介入了嗎?
幸好仍有漏網之魚,軍刑法第76條並沒有納入刑法第156條的煙滅刑事證據罪
當初桃檢才能依此介入偵查
軍事審判全面回歸司法審判,就是去年25萬人上街頭的最大貢獻了
很遺憾洪仲丘本人似乎難以獲得此利益...猜測在當初軍檢早已解決一些"問題"
希望上級法院在本案中能改變以往嚴格認定因果關係的見解
ps.
法律的修改沿革可在"立法院法律系統"中查到
司法院各類判決解釋可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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