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如果是你 會跟老師拿錢嗎
※ 引述《AstrayKnight (牽小白兔看月光的大黑熊)》之銘言:
: 但問題的癥結點在於
: 學生進研究室的身份到底是員工還是學生?
: 假設研究生某A
: 課堂上某A的身分當然是學生 BOSS相對的就是老師
: 但下了課以後 進入研究室做事情 某A與BOSS的"關係"當然還是師生
: 但某A的身分其實就已經轉變成為員工 而BOSS就還原成BOSS了
: 那要不哪天如果某A也混到了教授 繼續跟著BOSS一起做研究
: 那某A是不是也因為與BOSS的師生關係就不用領錢了?
如果沒有被聘雇為助理,學生還是學生,不會變成員工。
這和你有沒有做事沒有關係,如果做事就是勞工,那我在家做
家事應該也可以要求父母給我最低工資95元/h才對。
如果要把指導教授和研究生之間的關係秤斤論兩來賣,那
一個學生4000元的論文指導費顯然是不符合對價關係的。
: 不太喜歡放大絕
: 那搬個法律常識出來就好
: 只要能夠舉證 就算是口頭約定也必須履約
: 所以只要當初BOSS有跟你口頭約定進入實驗室做事情就付你一定薪水
: 那麼你就絕對有權要求你的合理待遇
: 這與身份別無關
: 純粹是合約關係與履約義務的問題
這樣去法院應該會被駁回。
你可以去查一查民法上的「好意施惠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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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6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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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單解釋一下什麼是「好意施惠關係」好了,所謂的好
意施惠關係是指當事人在溝通過程中達成某種形式上的契約形
式,比方口頭允諾,然而當事人亦可見其無意受實質限制,此
時這種關係於法律上對當事人並無履行之義務存在。
舉例來說,今天你和朋友說如果他幫你完成作業,你就請
他吃茹絲魁;後來你反悔不請,朋友能不能拿這個到法院上去
要求你履行義務?當然是不行。
再舉一例,德國有五位朋友約定好每個星期由其中一人去
購買樂透彩,中獎後獎金平分。結果有一個星期輪到應該買樂
透的人忘記買了,沒想到那個號碼竟然中了頭彩。其他四個人
一氣之下就跑去法院控告這個人,後來法院以這是好意施惠關
係駁回。附帶一提,這是個真實案例。
同理,教授口頭上同意給學生助學金並不代表他願意受契
約的限制,而學生也同樣。所以,學生不能用這個當理由去法
院要求教授履行,反之,教授也不能因為學生不做事就用這個
去法院要求學生履行義務。如同拉丁諺語說的:「法律不管瑣
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 編輯: gamer 來自: 114.43.157.235 (09/1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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