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刀械防身的法律問題

看板MartialArts作者 (TT)時間14年前 (2011/11/15 14:05),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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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發生上述事件時,引用正當防衛是不太妥當的 因為會有很多條件限制,才能使這條法規可以被法官採信 例如:有無被限制行動、是否在密閉的空間 正確來說,應該主張"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概念: 指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現實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至侵害他人法益。 成立要件: 1.存在緊急避難情狀:需有危難的存在、危難必須緊急 2.實施緊急避難行為:避難行為必須客觀上不得已者、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 負有特別義務者的例外 3.出於救助意思而為避難行為 緊急避難的種類: 1.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保權的法益「顯然大於」犧牲的法益) 2.減免罪責的緊急避難(破壞的法益「大於或等於」保全的法益) 發生在我身上的例子... 我也是主張正當防衛,檢察官當庭問我 當時你們在店門口,發生鬥毆事件,對方有其他協助人在場,限制你的行動嗎? 我答..沒有 法官回..在一對一的情況下,你大可離開現場,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後來法院來的判決文,內容為互毆,得易科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45.129

11/15 15:43, , 1F
這檢察官肯定沒遇到過....
11/15 15:43, 1F

11/16 00:59, , 2F
這邊用緊急避難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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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應是 " 為了避免自己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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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hblah...而犧牲「第三人」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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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形合理的話 你不能主張正當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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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應該是因為法官腦殘 或是妳裝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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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得不夠 XD (應該說 太害怕了 就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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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 也不知道要跑 他打我 我就亂擋 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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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都不知道... 說完聲淚俱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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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常常都把人當機器人常常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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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不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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