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刀械防身的法律問題
其實當發生上述事件時,引用正當防衛是不太妥當的
因為會有很多條件限制,才能使這條法規可以被法官採信
例如:有無被限制行動、是否在密閉的空間
正確來說,應該主張"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概念:
指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現實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至侵害他人法益。
成立要件:
1.存在緊急避難情狀:需有危難的存在、危難必須緊急
2.實施緊急避難行為:避難行為必須客觀上不得已者、避難行為必須不過當、
負有特別義務者的例外
3.出於救助意思而為避難行為
緊急避難的種類:
1.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保權的法益「顯然大於」犧牲的法益)
2.減免罪責的緊急避難(破壞的法益「大於或等於」保全的法益)
發生在我身上的例子...
我也是主張正當防衛,檢察官當庭問我
當時你們在店門口,發生鬥毆事件,對方有其他協助人在場,限制你的行動嗎?
我答..沒有
法官回..在一對一的情況下,你大可離開現場,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後來法院來的判決文,內容為互毆,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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