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最近的警察打死富家瘋子事件

看板MartialArts作者 (鄉民)時間12年前 (2011/07/25 19:01),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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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話 真的是有感而發 覺得必須要澄清一下 法官不可能憑空認定一件事 事實上是靠著雙方提出的理由來做判斷的 所以今天有人可以很合理的提出一個道理 法官不可能不採信的 假如這類事情真的上法庭 用刀的危險性證據資料一攤出來 法官心裡就有底了 鄉民們都懂得事情 法官也會懂 而且很多年輕的法官也是鄉民 前幾年發生用槍過當出問題的 是少年無照騎機車逃逸 警察在後面開槍 結果少年被子彈貫穿後背打死的事情 前提是如果警察是瞄準少年開槍的話 一定是過當 而判斷的結果涉及彈道檢驗 是真的對少年開槍還是對空開槍反彈誤擊中 這種事情假如說各種證據都指向警察瞄準人開槍 大概就會被認定用槍過當 我要說的是 很多事情假如把完整的事實攤出來講 一般人的認定不會跟法官差太多 而現在大家會覺得法院判斷跟大眾差很多的原因是 1. 法官有法律的價值判斷 2. 大眾誤信片面之詞 有些案件當事人開記者會或是告訴記者 媒體一報導出來就讓大眾譁然 但假如比對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說辭 就會發現落差非常大 要馬一方撒謊 要不然就一方撒大謊 另一方撒小謊 念法律的人 知道一個人講的話是要聽而不是要信 聽過反面說辭才知道該不該信 這一點 一般大眾常常只接觸到媒體 而媒體基本上就是要賺錢 而寫得聳動 才會賺 這種環境是難以克服的 所以大家看媒體報導的時候 應該多留意一下講相反話的人是怎麼講 可能想法就會變得不一樣 另一個 就是法官有法律的思考 基本上 台灣法院是保守的 所謂保守一方面是大家都認為是對的事情 台灣法院會跟著社會價值判 另一方面 則是很尊重那一行的行規 拿用槍的例子來看好了 這件事情假如上法院 法院我想是不可能判有罪的 一定是警察無罪 而醫療事件舉例 基本上醫生照著規定檢查治療 基本上是不可能有法律責任的 因為醫療有不確定性 法官也不懂醫療 所以法官看的是醫界的規矩 所以舉例說 一個手術失敗 家屬要告醫生是不會告贏的 而有人手術失敗就去告醫生 這在台灣也是會讓大眾反感的事 所以我說台灣法院很保守 指的就是這樣 跟社會價值很靠攏 但是有些情形比較特別 而這也是我感覺醫生不懂法律價值判斷的地方 假如說一個人來醫院 她的症狀"照規矩"是要照X光 但是醫生覺得你這是A病 不用照X光 結果很不幸的是 其實病人是B病 醫生診斷錯誤 錯失治療良機 病人因B病而死 這種情形 檢察官大概就會起訴 而法官會不會判有罪 還是很難講 這種情形 醫生會狂罵檢察官起訴 而理由 就類似: 醫師不是神 不是什麼病都可以看出來 X光也不是一定準確 利害的還會舉出美國統計數據說 B病有急診室殺手之稱 照X光而發現的機會也只有50% X光不是神 照了X光也可能不會發現 大家都照X光的話會造成醫療資源浪費 這種理由看起來很有道理 但是我也要反面解釋為什麼這種理由沒道理: 檢察官也絕對會同意醫療有不確定性 醫生本來一定有可能會誤診 所以醫生的責任不是在沒發現 而是違反規定沒照X光 今天按照規定照了X光 也沒發現其實是B病 那醫生不會有責任 但是今天制定哪些症狀要照X光的規定 就是現在的醫學知識認為很有可能是哪些病 結果醫生對自己的判斷太有信心 違背一般公認的診治原則 這才是醫生該負責的地方 如我所說 醫療有不確定性 而台灣醫生其實就在醫療不確定性的保護大傘之下 相較於各行各業 其實這是個特權 也就是結果醫生不負責的 醫生只負責程序正當 我會說醫生可以躲在這大傘下 也剛好有個例子 前陣子發生非常多臉部雷射美容糾紛 很多人的臉被灼傷打花掉 不能見人 這種案件上法院的全輸 因為醫生舉出數據 這種手術本來就有一定的比例會發生灼傷 所以在法院 只要醫生有事前告知 都是鐵贏的 但是這事情後來發生太多 美容業就私底下流傳說哪套機器常出問題不要碰 後來有上新聞 是有業者自行拼裝國外雷射美容儀器 便宜賣給國內美容診所 而這種拼裝便宜儀器輸出功率不穩 把一堆人的臉給打花 但這事只有買機器的醫生自己知道 上法院穩贏 這就是我說的醫生躲在醫療不確定性保護大傘下 回到我舉的沒照規定照X光例子 法官唯一要求的 就是醫生要按照醫療行規規定來做 如果醫生按照規定來做 那不管怎樣都沒事 但是不按照規定來做 才會要求醫生負責 今天醫生說了一大堆理由 像是照了X光也只有50%才會發現 那法官會反問醫生 為什麼在規定上 這種症狀的病人需要照X光而你沒照規定來? 既然如果醫生照規定來照X光就可能會發現的話 就不能事後推卸責任 如果按照規定照了X光卻沒發現 這醫生鐵定沒事 但是沒照規定照X光然後也沒發現病人的病而病人死掉 那醫生至少會被起訴 而法官基本上就是按照這行的規矩來判 這也是我說的台灣法官保守的原因 法官不會去挑戰醫界定下哪些症狀要照X光的規矩 法官就是照著醫界的規矩去看醫生有沒有照著規矩去做 所以法官都這麼保守了 而這麼保守的對錯是一回事 但醫生似乎不能理解 舉個例子 殺了一個要上飛機的人 而那台飛機墜毀全死 殺的人無罪嗎? 當然有罪 因為不能用假設的事情來推卸責任 所以醫生說就算照X光也不一定能發現他的病 這樣的話是推卸責任 這個醫生沒按照規定照X光 因此錯失發現病因的機會 應該要負責 而在台灣 讀醫的人都很聰明 所以常常會舉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 蠻讓人痛心的 譬如說 有醫生會舉出美國的醫生因為被刑事判決有罪率是有多麼低 或者是零 來對照在台灣的醫生被刑事判決有罪的比例是多少 來砲轟台灣的司法對待醫生不公 而這種事情 我想可以從反面想 就是美國的醫療訴訟都是走民事 因為有醫療糾紛 讓醫生去坐牢不是病人真正想要的 所以在美國通通是叫醫生賠錢 但是在台灣 因為人民告不贏醫生 所以從民事轉向刑事 可能在美國10件可以告贏賠錢的案子 變成在台灣1.2件檢察官起訴並且法院判刑事有罪 那這是台灣司法對醫生不公平嗎? 好像是相反台灣司法對醫生比較友善吧 而且在台灣醫療過失 我沒聽過真的醫生去坐牢的 都是易科罰金 甚至連極度疏失都易科罰金 讓我驚訝台灣醫生真的是極度受尊敬 我說的極度疏失是有少女在勒戒所肚子絞痛 勒戒所醫生很老 六七十歲 說是戒斷症 叫少女乖乖回去 過幾天少女痛到受不了 在地上打滾 被人抬到醫生前面 醫生還是說沒事 叫人抬回去 好像是第七第八天少女在痛苦中死亡 腸子穿孔 整個肚子爛掉 法醫頗開肚子大便洩洪般流出來 這個疏失的醫生有無數個機會救回這少女 但是醫生對自己的判斷有信心 而白白斷送了一個生命 結果那個醫生得到刑事制裁就是易科罰金 當然扯這些都有點扯離了 基本上 我覺得很多事情如果能看全面的資訊 對法院的判決就算不同意 也可能不會覺得荒謬 舉大家有興趣的正當防衛的例子 幾年前有爭議的 是一個小偷偷東西被發現和屋主扭打 結果被屋主刺死 法院認定沒有正當防衛 當時引起的討論不少 (忘記當時還有沒有蘋果日報) 而要討論這個判決合理與否 不是空泛地說 以後發現小偷不能扭打 (當時還沒有恐龍法官這個詞) 而是那個判決是基於小偷已經要逃跑 屋主已經追出門外(一條街還是20公尺我忘了)才刺死小偷 才認定屋主不是正當防衛 當然我也不是太同意這判決 但是基於小偷已經逃了一段距離才被刺死 就算不同意判決 也不至於覺得荒謬 而我不太同意的原因是 兩人扭打其實不是一方停手另一方當然也能停手 這很難講 今天不把對方扁慘一點 對方可能喘口氣又衝上來回手 但是法院基於已經逃離這件事情而判決屋主殺人罪 多少還是顯示法院比較保守 不敢前衛地大膽認為刺死小偷該無罪 不過感覺上 這幾年法院有比較逐步比較不保守的傾向 過去車禍撞死人一定大家都有責任 最近慢慢有被撞死人違規在先 被告無罪的前衛判決 而假如行車糾紛對方把車擋下來威脅不利 你把對方的車子衝撞開逃離現場並且馬上報警 如果有附帶地傷到對方 應該是沒有法律責任的 拉拉雜雜寫這麼多 希望最後寫到一些跟武術版有關的部分不要太離題 請大家包容 ※ 引述《NSACSS (agent)》之銘言: : 看到這個真為警察感到悲哀 : 很多案件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根本沒有能力" : 去分辨到底"引樣叫適當怎樣叫過當" : 整天在辦公室裡吹冷氣對打鬥概念僅來自電視電影或武俠小說的人 : "根本就不可能"有能力去分辨這種事 : 很多司法人員對特定要辦案件的背景知識可能比民眾平均還要差... : ---- : 很多法律案件在審的時候,法官對某個行業執勤的「注意義務」根本就毫無概念 : 不只是民眾或警方打鬥的「正當防衛」 : 許多醫療方面的事情也是這樣, : (譬如覺得醫師是神什麼病都一眼可以看出來、認為掃超音波的結果可以百分之百準確、 : 覺得什麼人插管都應該很順的噗一聲插進去也沒有甚麼副作用) : 好的抓去關、壞的抓不出來,還有的用主觀意見推翻鑑定結果~~ : 如果台灣法官會覺得近距離打鬥槍比刀有絕對優勢 : 我一點都不覺得奇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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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舉例讓我想到白色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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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自行判斷導致程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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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這問題步出在法官(家屬根本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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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而是家屬利用其財力、運用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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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的身分去炒作媒體攻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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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得到國賠、警員因輿論壓力遭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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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法官是沒問題的 應該說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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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可能判有罪 但看到一些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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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 (例如蘋果訪問的某會計小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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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可以用奪刀術防衛的 就讓人不爽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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