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取暖] 你板有法律大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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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喔. 雖然水瀨祈案. 是被告直接在她粉專底下留言. 可是以日本精障聲豚盛行的情況. 粉專幾乎都是公司在經營的. 你直接在底下留言. 外觀上看起來是直接對水瀨祈告知. 但是實際上可能只是對經紀人或員工告知. 員工再轉述給水瀨祈. 法院在判決裡. 根本沒有交代清楚. 水瀨祈本人是如何得知恐嚇留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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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講實務見解(52台上751). 恐嚇必須要「被害人收到恐嚇通知(直接or間接)」+「被害人心生恐懼」才成立. 比如. 我在辦公室大喊:「我要開槍幹死OOO!」. OOO不在辦公室,沒聽到. 但同事下班後,告知OOO說我恐嚇要幹死他. OOO間接收到通知,心生恐懼,恐嚇罪成立. 結論. if被害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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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PVuPVG6.jpg. 實務見解好像是. 你只是在外揚言 沒有直接告知或派人告知就不成立恐嚇. 所以翻成日文傳給中鋼應該也不會成立. 因為不是泰迪哥指使的 所以沒有惡害告知. 水瀨祈那個是直接在他FB留言說要槍擊. 算是惡害告知. 所以泰迪哥應該可以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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