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母告] Laptic禁止討論已回收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拿破崙·波拿巴)時間2年前 (2024/03/28 17:31), 2年前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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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rika (我愛利香)》之銘言: : ※ 引述《oz5566 (拿破崙·波拿巴)》之銘言: : : → Wardyal: 那可以提到馬來人嗎 03/28 17:19 : : → kevinlee2001: 那馬來人可以提嗎 : : 補充說明 這只代表我個人意見 板主間是獨立判決的 : : 舉個例子 : : 1.利用代稱 OK : : 2.丟出事蹟連結但沒提到任何人 OK : : 3.1+2 違規 : : 4.直接提及laptic 違規 : : 大概是這樣的邏輯 : 這上訴的話阿康八成會被駁回 : 我板主證件說要流放803 : 上任前就被抓去小組問話了 : 太苦了 : 屋哇哇哇哇哇 : == 16.非公眾人物討論 (1) 非公眾人物之看板使用者得以寄送站內信給板主或於置底檢舉區,並給出至少1篇以 上的相關文章之連結,申請停止討論申請者本人。經板主認定有討論失焦、公審等無討論 公益之狀況,得公告於特定時間內停止討論。 (2) 板主公告停止討論後,使用者於標題、文章、推文以明示或暗示提及者,水桶30日。 (3) 非公眾人物之定義由板主認定。 說明一下 這是laptic自己申請的 然後根據第二條 板主公告停止討論後,使用者於標題、文章、推文以明示或暗示提及者 這意思我理解就是不能讓laptic出現在標題文章推文中 laptic他發文推文那瞬間自己就提及自己了 就是違規 而且如果他自己不讓人討論 自己可以討論他人 邏輯上就很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61.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11618316.A.C58.html ※ 編輯: oz5566 (1.171.61.158 臺灣), 03/28/2024 1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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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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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也對 就看有沒有上訴&大娜娜怎麼判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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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 你這個反擊魔法很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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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反正我是這樣認為 他要上訴就上訴 要求別人自己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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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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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了 康你也是宿儺 拓展術式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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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就沒寫好啦 本來就應該申請者要自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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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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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當初沒寫好 不然這樣對其他人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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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剛討論我也是覺得申請者不能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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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申請了然後自己在那邊四處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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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還不能提 那不是神經病無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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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就應該申請者水桶 禁止討論多久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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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有道理 哪有別人不能提 自己可以瘋狂點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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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就來點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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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邊版羅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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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康尼要如何界定暗示呢?這樣窩猜尼信會收不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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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1JaCnO (Margin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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