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票權賄賂罪
看板Marginalman作者ILoveMegumin (千早愛音的專屬刻印蟲)時間1年前 (2024/01/07 16:27)推噓3(3推 0噓 8→)留言11則, 9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6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法務部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三、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十)查獲不符合前九款之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
元。
(十一)查獲前十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
一。
選舉期間不要亂講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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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
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
案卷內。
更正文章內的條文
※ 編輯: ILoveMegumin (220.141.156.144 臺灣), 01/07/2024 16: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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