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ybz276請進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瓦特)時間4年前 (2021/12/16 22:39), 4年前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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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icidePeko (int)false.Substring(-1)》之銘言: : → ybz612: 簡單來說 刑法上的故意有兩個要素:知&欲 12/16 22:26 : → ybz612: 我知道我在殺人+我想要這個人死 知&欲都很強 叫直接故意 12/16 22:27 : → ybz612: 我知道我在殺人+他有沒有死隨便 知很強欲比較弱 叫間接故 12/16 22:28 : → ybz612: 意 12/16 22:28 我覺得更貼近案例應該是 知欲皆強:我知道我故意縱火 而且縱火就是要燒死他們 知強欲弱:我知道我故意縱火 但會不會燒死人與我無關 對ㄚ 這樣也比較符合我的懶懶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639665556.A.64A.html

12/16 22:39, 4年前 , 1F
瓦特的懶懶包,怎麼聽起來有一種很可愛的感覺
12/16 22:39, 1F

12/16 22:40, 4年前 , 2F
跟暖暖包一樣嗎
12/16 22:40, 2F

12/16 22:41, 4年前 , 3F
zoosewu真壞 縱火案你說成暖暖包
12/16 22:41, 3F

12/16 22:41, 4年前 , 4F
其實我不太能接受 我知道我在殺人+他有沒有死隨便
12/16 22:41, 4F

12/16 22:41, 4年前 , 5F
我聽到懶懶包會想到懶XX那一包
12/16 22:41, 5F

12/16 22:41, 4年前 , 6F
會不會死窩不知道 就變成又在講知了阿
12/16 22:41, 6F
那改成在乎好了

12/16 22:41, 4年前 , 7F
他點火的點是在樓下騎樓燒機車 感覺有點微妙
12/16 22:41, 7F
※ 編輯: walter741225 (114.34.2.4 臺灣), 12/16/2021 22:42:27

12/16 22:42, 4年前 , 8F
刑法上 客觀面有三個東西:行為、結果、因果關係
12/16 22:42, 8F

12/16 22:42, 4年前 , 9F
是這種眉角影響到法官認定犯人的欲強不強嗎?
12/16 22:42, 9F

12/16 22:43, 4年前 , 10F
不知道會不會死=不知道行為結果 那會變成知的問題
12/16 22:43, 10F

12/16 22:43, 4年前 , 11F
因為這裡的 "我不知道" 其實某種程度是"與我無關"
12/16 22:43, 11F
我不在乎 改成 與我無關 ※ 編輯: walter741225 (114.34.2.4 臺灣), 12/16/2021 22:44:29

12/16 22:44, 4年前 , 12F
對 不在乎就是間接故意
12/16 22:44, 12F

12/16 22:44, 4年前 , 13F
我之所以能接受 縱火 -> 燒不燒死人與我無關
12/16 22:44, 13F

12/16 22:45, 4年前 , 14F
是因為 縱火終究跟殺死人是兩回事
12/16 22:45, 14F

12/16 22:45, 4年前 , 15F
但要是說 殺人 -> 人死不死與我無關
12/16 22:45, 15F

12/16 22:45, 4年前 , 16F
人都殺死了 還與我無關 所以欲弱
12/16 22:45, 16F

12/16 22:45, 4年前 , 17F
這個在我眼中 就是畫虎爛
12/16 22:45, 17F

12/16 22:46, 4年前 , 18F
殺人罪的行為就是殺人 這是一個...集合名詞
12/16 22:46, 18F
我知道你想表達的 所以辯護律師、法官在做的我覺得其實就是 "把[這個行為]與[殺人]脫離關係" 以這個實例來說 就是 "把[縱火]與[殺人]脫離關係" 那什麼叫做難以脫離關係? "[拿刀砍死人]與[殺人]就難以脫離關係" 砍死人的人 不能說出"我想砍死人 但人死不死與我無關" 他頂多說"我想砍人 但人死不死與我無關" 然後法官/律師就會說 "你砍了10刀 刀刀見骨 殺意重大" 對ㄚ

12/16 22:46, 4年前 , 19F
好有趣
12/16 22:46, 19F
※ 編輯: walter741225 (114.34.2.4 臺灣), 12/16/2021 22:50:29

12/16 22:47, 4年前 , 20F
小前提可能是縱火、下毒、開槍 什麼都行
12/16 22:47, 20F

12/16 22:47, 4年前 , 21F
但大前提就是用殺人這個詞當成殺人罪的行為
12/16 22:47, 21F
修改一下 [這件事情] -> [這個行為] ※ 編輯: walter741225 (114.34.2.4 臺灣), 12/16/2021 2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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