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定義異常
看板Marginalman作者darkdivebomb (Dark Moon Princess)時間3年前 (2020/06/11 17:11)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0/16 (看更多)
※ 引述《whatjj (JJ)》之銘言:
: disFabulous早已承認跳板上站的行為本身是中立的
: 實際上 跳板上站本來就是合法行為 不構成問題
: 所以帳號被刪除的人可以提告某站長刑法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而且法律凌駕使用者條款之上
: 所以絕對可以提告
: 台大人與人約跑時 為隱藏台大IP而以跳板上站是常有的事
: 某站長刪除他人帳號
: 妨礙台大人約跑
: 最多只要準備當時註冊ID時的資料和歷次上站IP的紀錄
: 便能提告
: 不準備這些資料 亦可提告
: 除非某站長恢復那些被刪除的帳號
: 否則帳號被刪除的人通通可以提告刑事與民事
: 某站長一旦被告 敗訴機率極高 還要面對民事求償
: 討論各種事態可能發展
: 這篇發文之後
: 如果我被開罰單但我的P幣不足以繳罰單
: 請給我P幣讓我繳罰單
: 否則我會無法替廣大的人群爭取權益
借小魯練一下申論題。
站長砍除他人帳號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三百五十九條之罪,分析如下:
(一) 站長砍除他人帳號之行為,有變更電磁紀錄之故意,
造成他人無法正常使用帳號之結果,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 按通說,條文中之「無故」屬違法性。
又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判決,
「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
站長基於站方授權,有管理帳號等電磁紀錄之權限,
就其業務範圍內為帳號資料之刪除或變更,
不失為刑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故得阻卻違法。
(三) 前開違法性已確認犯罪之不成立,故無庸討論有責性。
綜上所述,站長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
補充說明:實務上認為第三十六章之罪為即成犯,
電磁紀錄經刪除或變更後再回復原狀不影響該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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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uner + 1 or more non-Tuner monsters
During your Main Phase 1: You can Tribute 1 monster; inflict damage to your
opponent equal to the Tributed monster's Level on the field x 200.
You can only use this effect of "Dark Strike Fighter" once per 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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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rkdivebomb (61.231.90.161 臺灣), 06/11/2020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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