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定義異常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Dark Moon Princess)時間3年前 (2020/06/11 17:11),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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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hatjj (JJ)》之銘言: : disFabulous早已承認跳板上站的行為本身是中立的 : 實際上 跳板上站本來就是合法行為 不構成問題 : 所以帳號被刪除的人可以提告某站長刑法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而且法律凌駕使用者條款之上 : 所以絕對可以提告 : 台大人與人約跑時 為隱藏台大IP而以跳板上站是常有的事 : 某站長刪除他人帳號 : 妨礙台大人約跑 : 最多只要準備當時註冊ID時的資料和歷次上站IP的紀錄 : 便能提告 : 不準備這些資料 亦可提告 : 除非某站長恢復那些被刪除的帳號 : 否則帳號被刪除的人通通可以提告刑事與民事 : 某站長一旦被告 敗訴機率極高 還要面對民事求償 : 討論各種事態可能發展 : 這篇發文之後 : 如果我被開罰單但我的P幣不足以繳罰單 : 請給我P幣讓我繳罰單 : 否則我會無法替廣大的人群爭取權益 借小魯練一下申論題。 站長砍除他人帳號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三百五十九條之罪,分析如下: (一) 站長砍除他人帳號之行為,有變更電磁紀錄之故意, 造成他人無法正常使用帳號之結果,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 按通說,條文中之「無故」屬違法性。 又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判決, 「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 站長基於站方授權,有管理帳號等電磁紀錄之權限, 就其業務範圍內為帳號資料之刪除或變更, 不失為刑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故得阻卻違法。 (三) 前開違法性已確認犯罪之不成立,故無庸討論有責性。 綜上所述,站長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 補充說明:實務上認為第三十六章之罪為即成犯, 電磁紀錄經刪除或變更後再回復原狀不影響該罪之成立。 -- 1 Tuner + 1 or more non-Tuner monsters During your Main Phase 1: You can Tribute 1 monster; inflict damage to your opponent equal to the Tributed monster's Level on the field x 200. You can only use this effect of "Dark Strike Fighter" once per tur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90.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591866680.A.37D.html ※ 編輯: darkdivebomb (61.231.90.161 臺灣), 06/11/2020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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