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FON改BILL的法律問題

看板MOD_AP作者 (請問甚麼)時間17年前 (2007/06/16 18:01),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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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mip (開運鑑定團)》之銘言: : 電信法第11條中定義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 :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 : 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一、提供無線基地台FON僅具連接功能,是否即為「電信機線設備」尚有疑問。 如果這也稱為電信事業,那校園網路也有連接功能,學校豈非均為電信事業? 二、所謂事業,基本上應有營利行為,且係基於電信服務相對之對價而言 但FON本身所提供者,為廣告收益,並非電信服務之對價 就如同自己申請ISP網路,架設網站,透過自架網站獲取廣告收益一樣 只不過FON提供「網站」,而其廣告收益均霑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31.240

06/17 07:55, , 1F
Alian 上網一天要三歐元,這可不是看廣告的費用喔ꄠ
06/17 07:55, 1F

06/17 07:56, , 2F
這應該算是電信服務的對價吧。
06/17 07:56, 2F

06/18 03:43, , 3F
我是針對廣告收益的新規則而言
06/18 03:43, 3F

06/18 03:44, , 4F
上網費用當然就是對價,不過這也是為何是「歐元」非新台幣
06/18 03:44, 4F

06/18 03:47, , 5F
因為FON可能知道有問題,因此改成廣告費用,我猜
06/18 03:47, 5F

06/18 03:48, , 6F
另外,校園宿舍使用網路也要付費,可否稱之為電信服務事業?
06/18 03:48, 6F

06/18 03:49, , 7F
所以就算要付費,第一項要件也不一定成立
06/18 03:49, 7F
文章代碼(AID): #16SxJqkC (MOD_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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