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FON改BILL的法律問題
最近看到FON大推BILL免費上網的宣傳,讓我非常疑惑,
如果BILL以後可以漫遊,那有誰還會當LINUS呢?
這件事情,不大常理。
經過我看過電信法之後,突然發現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陷阱。
原本Linus 身份的時候,我們只是分享訊號給別人,並沒有營業。
我們可以說是家裡的網路頻寬提供給FON組織作其他的運用。
但轉換為BILL後,就不一樣了。
我們把身份從Linus 轉換為Bill, 我們就變成電信商人
提供網路設備,供他人上網,並收取利潤。
根據電信法,這就是第一類電信事業。
要送交通部特許,才可以經營。
但我相信包含我在內的大部分的網友不會轉換為BILL後,
向交通部申請執照。
然而很不幸的,如果你沒有申請,
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這樣做,最重會被處以三年有期徒刑或罰一千萬。
我想
在法律還沒修正前,為了FON,也為了自己,我覺得還是不要轉換比較好。
參考資料:
電信法第11條中定義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
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57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1/Telecom-Act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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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3.155.18
推
06/16 17:3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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