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FON改BILL的法律問題

看板MOD_AP作者 (開運鑑定團)時間17年前 (2007/06/16 17:3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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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FON大推BILL免費上網的宣傳,讓我非常疑惑, 如果BILL以後可以漫遊,那有誰還會當LINUS呢? 這件事情,不大常理。 經過我看過電信法之後,突然發現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陷阱。 原本Linus 身份的時候,我們只是分享訊號給別人,並沒有營業。 我們可以說是家裡的網路頻寬提供給FON組織作其他的運用。 但轉換為BILL後,就不一樣了。 我們把身份從Linus 轉換為Bill, 我們就變成電信商人 提供網路設備,供他人上網,並收取利潤。 根據電信法,這就是第一類電信事業。 要送交通部特許,才可以經營。 但我相信包含我在內的大部分的網友不會轉換為BILL後, 向交通部申請執照。 然而很不幸的,如果你沒有申請, 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這樣做,最重會被處以三年有期徒刑或罰一千萬。 我想 在法律還沒修正前,為了FON,也為了自己,我覺得還是不要轉換比較好。 參考資料: 電信法第11條中定義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 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第57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http://www.dgt.gov.tw/Chinese/Regulations/5.1/Telecom-Acts.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155.18

06/16 17:36, , 1F
這問題之前討論過,基本上ISP不管就沒差
06/16 17:36, 1F
文章代碼(AID): #16SwuUVh (MOD_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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