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11月新頻號的調整
首先一件事,不知道這在堅持什麼?
整個討論中你堅持的點和三碼頻號如何根本無明確ᅢ鶶s性。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 根據其"立法"說明
: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
: 標」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中有關類
: 比頻道變更案之適用條文,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頻道規劃相關規定,
: 訂定本辦法,俾系統經營者於漸進轉換為全數位化訊號節目過程所為之
: 頻道規劃有所憑據,同時亦適用於已全面數位化服務之系統經營者,並
^^^^
: 為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系統經營者頻道規劃變更申請之依據。
參酌《有線電視頻道規畫與管理原則》和
適用《有線電視頻道規畫與管理原則》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好嗎?
參酌這兩個字根本不是法律用語,也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立法說明寫到後法「參酌」前法,或是參酌任何雜七雜八的東西,
那都不代表什麼,而且都是很常見的事情。
你說的東西是有可能發生,比如德國憲法當中就明文規定,
《威瑪憲法》的其中幾條到今天仍然有效。
這種後法仍然包含前法的情形是有可能發生。
但是後法寫著,本法參酌前法,那意思就是前法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這應該很容易懂,你也必定懂,而且不是什麼難以理解的觀念吧!
口語上我們也常常會說,「這就看看參考就好」,
參酌參考的意思就是沒有任何正式的地位,沒有任何正式的效力,
當然也沒有任何的(對機關以外的)拘束力可言。
: 這是類比數位轉換跟數位業者在變更頻道的審查依據,但是
: "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依然是有效法規,只是關於
: 前述兩者審查此許可辦法優先適用但是未規定的部分仍適用
: "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及其他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 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之限制"等法令限制...
你現在在和我辯說,「這對類比有線系統」仍然是適用,
適用就是一個有法律意義的用語,可是時到今日,
你要辯說類比用戶仍然有法律上的適用,所以仍然有拘束力,
這種辯詞你自己都不覺得很無聊嗎?
隨著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的到來,
你在辯這個到底想要表達什麼東西呢?
另外如「廣告專用頻道」這種用語一看也知道過去法律上的用詞,
現在法律中都已經不這樣叫了,所以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NCC本身都已經直接叫業者去申請所謂的「他類頻道執照」的今天,
你講的這個廣告專用頻道之限制在法律上拘束力,或現實上有任何拘束力在?
: → k879311 : 早點睡 10/24 00:52
: → dotZu : 103他當然依舊的啊,時序列,列出來就知道了。 10/24 00:57
: → dotZu : 105年1月,前任主委石世豪任內通過翻新有線電視法 10/24 00:58
: → dotZu : 103年,當時舊法還在,新法還沒通過;現在是新法 10/24 00:59
: 推 dotZu : 「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確曾經有效力是事實 10/24 01:02
: 拜託啦 你的新聞局廢了該規則就廢了 新聞局是103年廢的嘛,還有啦
: 106年訂法規命令跟你說參考的法規你說她已經廢了...
^^^^^^^^^^
參考的法規那就真的是參考用,
如同口語上的意思,如同字面上的意思,
參考用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
參酌參考就是沒有任何法律上拘束力。
有拘束力的話,會寫適用、類推適用、準用之類的用語。
參考就只是「看看就好、參考就好」那種參考用。
: 推 dotZu : 就說了,偽物網站的有線電視法甚至是「民國96年版」 10/24 13:38
: → dotZu : 正確的有線電視法應該是民國幾年版,樓上是不敢查吧 10/24 13:39
: → dotZu : 正牌網站的網址也給你了 http://law.moj.gov.tw/ 10/24 13:40
: 你有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聲明嗎?
你有看到這到底是民國幾年版的嗎?
http://law.n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6426
法規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當然你的論點「主管機關網站上的才是現行法」是有可能發生的,
比方說,法律明文規定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有可能。
不過以這個案例來說的話,不好意思,
單純就是你把沒更新的舊網站誤解成現行法而已。
http://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4544/
公布日期:105年01月06日 號次:第7227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21號
這才是現行的《有線廣播電視法》。
現法的是105年版,你找的網站是96年版。
當然這當中沒有任何否定的意思,
我表達的就是你講的東西確實是有這個東西,
我講的就是佐證你的說法,證實它確實的確有這回事。
本身主管機關 NCC 真正的法規公布網站是在這裡:
https://www.ncc.gov.tw/chinese/banner_sub.aspx?sn_f=5
不曉得你堅持的點到底是在哪裡?
堅持一定要用舊網站,用資料不完整網站的用意是?
: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
: 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如果機關沒提供,法務部也沒有自己去找資料來,你是不會在法務部的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找到該法規的...法規資料庫如果跟機關公布的法規不同
: 以機關公布為準....所以究竟誰是偽物呢?!
現在開始扯說法務部的不準,可以講成這樣我也是覺得還蠻誇張的。
完全不知道想表達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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