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電] Utley被禁賽兩場
原文恕刪
小弟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請大家不吝指教。
我覺得這個案例真的很有趣
現在被提出來爭議的問題分三個層次:
阿特力的衝撞在現有規則下合不合法?
不管阿特力的衝撞合法與否,現有規則是否要修改?如何修改?
如果阿特力的衝撞不合法,那合理的處罰應該是什麼?
前兩個問題是比較多人吵的點,MLB的相關規則是這樣子的:
(6) If, in the judgement of the umpire, a base runner willfully and
deliberately interferes with a batted ball or a fielder in the act of fielding
a batted ball with the obvious intent to break up a double play, the ball is
dead. The umpire shall call the runner out for interference and also call out
the batter-runner because of the action of his teammate. In no event may bases
be run or runs scored because of such action by a runner;
也就是說,MLB明確禁止跑者以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蓄意干擾野手去處理球,
如果跑者這麼做的話,跑者跟打者都要出局,並且這個事件中的所有進壘與得分都不算。
那也很明顯的,阿特力這個衝撞的合不合法,
繫之於要如何判斷他到底是不是以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去衝撞特哈達。
那要判斷這件事當然就要看阿特力當時是怎麼撞的:
http://0rz.tw/cL2M5
我覺得對棒球稍微熟悉的人應該都不會反對阿特力有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
那今天怎麼還會引起爭議?
因為過去MLB官方在實際操作上,或者說MLB的既有棒球文化中,
明顯意圖的認定被限縮得過窄,
根本不是我們從字面上所直覺反應的明顯意圖。
就像眾多版友提供的影片所顯現的那樣,
例如
http://m.mlb.com/video/v485731983
http://tinyurl.com/oaztdzp
https://youtu.be/w8evFhh74Pk
每一項在直覺上都會認為那有破壞雙殺的明顯意圖(要不然他身體跟腳伸那麼遠幹嘛?)
但在打球就是打仗的美式球風下,
這些破壞行為都被合理化與認可了,
基本上只要跑者還在壘包動線上,要滑上壘包的動作有做出來,
就會被認為不符合規則所說的明顯意圖。
而阿特力這個例子的爭議點在於,
如同認定阿特力不合法的一方所說的,
阿特力滑壘時機太晚,身體太高,並且根本沒碰到壘包,
但也如同認為阿特力合法的那方所說的,
他確實有在壘包動線上,而且有碰壘包的意圖。
(影片中阿特力最後確實是眼睛盯著壘包然後要用手去碰,因為先撞上了才沒碰到壘包)
所以好了,這樣看來我們需要修改規則嗎?
問題是在"明顯意圖"這四個字模糊不堪,而需要加入更多的限制條件以明確化規則嗎?
(例如在哪個時點要滑、身體不能太高、只能伸手或不能造成傷害等)
這真的是問題所在嗎?
其實我倒覺得是"明顯意圖"的解釋被恣意操作了,
問題不在於這四個字模糊,
而是為了讓比賽更符合美國人的硬(ㄍㄢˋ)漢(ㄐㄧㄚˋ)口味,
使得"明顯意圖"的合理解釋被犧牲掉了。
所以要解決這個規則的爭議,根本不需要在規則中多加入額外的字,
只需要把明顯意圖的認定標準搞清楚就好,
而要搞清楚認定標準不是在規則裡加入限定條件就可以的,
而是必須去搞清楚我們要看的是什麼樣的棒球比賽,
或者這麼說:我們認為棒球這種運動本身應該是什麼樣子?
棒球本身到底是一種攻佔壘包的運動,還是一種破壞守備的運動?
如果是前者,我們應當不能容忍破壞守備的意圖位於攻佔壘包之前,
如果是後者,那破壞守備的意圖當然可以位於攻佔壘包之前。
當然,如何具體判斷攻佔壘包與破壞守備的意圖誰先誰後,
必須有外觀行為上的依據才能認定,
但重點在於,我們必須先有標準,才能在各式各樣的個案中,對各種外觀行為做判斷,
而標準不會是直接來自於用各式限定明確化規則,
而是來自於我們要棒球是什麼樣子的選擇。
當我們選擇棒球本身是一種攻佔壘包的運動,
我們就應該把攻佔壘包規定為必須首要意圖,然後把妨礙守備視為最多只能是附帶,
而不該讓附帶的東西取代首要意圖的達成。
所以具體而言,在這種破壞性跑壘中,
如何判斷妨礙守備的意圖是不是被放到了攻佔壘包之前?
很簡單地,
我們可以看做出的動作是不是可以被合理地認為,
對跑者安全站上二壘壘包是有幫助的,
而這種認定的要求將不只是跑者有在壘包動線上,並且有碰觸壘包的動作而已,
而是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到達二壘讓自己不要出局。
所以,我們都知道最快到達壘包的路線是直線行進,
而且滑上壘包的方式應該是向壘包最大地延伸自己的身體,
而非向野手最大地延伸自己的身體。
在這樣的標準之下,
阿特力與其他神龍擺尾或掃堂腿的滑壘方式都將被視為不被許可。
我想這才是一種正本清源的解決方式。
PS. 但反過來說,如果老美認為,他們就是喜歡看手來腳來的比賽,
而願意為此犧牲一些運動競賽的純粹性,甚至是帶有讓球員受傷的一定風險,
不是手來腳來的比賽就不是MLB的話,
那球員也必須體認到,
這就是MLB球賽,你也是有領這個體制與文化的巨額薪水,要進廚房就不要喊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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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Tulo你講得有道理,因為棒球運動的特徵可能不只是,跑者自己在跟持球守備員拚
誰先到達壘包,也在看擁有不同特質球員彼此之間的合作與配合。不過一般而言,我是覺
得棒球運動的合作應該是不同特質球員的互補,而不是這種徹底破壞對方守備的掩護就是
了。
不過我自己是覺得說,根本的癥結點可能是在於,到底要讓棒球運動多像一場秀?如果我
們要看的是球員們對於跑打守投這些運動表現的公平競爭,那就應該去保障跑者與守備員
在競爭誰先到壘包的公平基礎,所以往二壘的跑者不得過度干擾野手向一壘的傳球。而當
我們想看的是有著還維持著基本運動外觀的一場秀,則多允許一些場上的自然互動,就會
增加比賽的豐富度與不確定變化。
MLB其實比較像後者,而且看這些有的沒的場上變化,可能都成了球迷在場上或生活中的樂
趣之一,所以官方才會在許多具體操作上都維持模糊空間,除非真的有很大的改革聲音出
來。但如果是就棒球運動本身的話,應該是前者才對,所以像奧運或經典賽這種世界級賽
事,就應該去貫徹競爭的公平性,純靠跑打守投這些運動表現決勝負。
但我自己的立場是,就算MLB是場秀,但光看MLB場上球員的純粹運動表現強度就夠精彩了
,根本不需要靠那些附帶的衝突去撐。當我們的目光不再聚焦於純粹的運動表現,那MLB的
基本價值就會流失。所以基本上有這些反彈與爭議其實是在保護MLB本身。因為至少我不會
想看不是棒球的棒球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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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主要的目標,還是在確立面對這個爭議應該持有的態度啦。如果大家都覺得不夠好
,應該要修正的話,那可行的方法就可以再討論(就像Tulo大你後來也想了一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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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認為奧運那種世界級比賽就不應該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應該以彰顯運動本身的價
值為目的,畢竟不是每個國家都視賺錢為最重要的事(像北歐的社會福利國或古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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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後來對Tulo大的回文又想了一下,我想我的文章輕忽了棒球本身的其中一個面向。
就是在一個更基本的層次來說,就進攻方而言,除了應該盡量推進壘包之外,也應該盡量
避免出局數累積。所以跑者除了要積極進壘之外,在眼看進不了壘時,也要盡量減少出局
數,就像被夾殺的跑者,假使他真的無法安全回壘也無法進壘,至少也要拖到等隊友都安
全時,再被夾殺。我想這是為什麼干擾守備一定程度被允許的原因。
但基本上我們還是可以合理地說,跑者應該要先求推進壘包,次要才來想如何減少其他隊
友的出局。所以雖然很難訂出一個好的動作限制,但我想至少直線前進應該還可以當作參
考標準之一,畢竟如果要以推進為主的考慮下,應該不允許那種跑者明顯就是朝防守員跑
去的跑法(其實這次的阿特力就有點像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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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方會出來抵制的話,那可能要有鏟人大賽之類的事發生吧。畢竟他們目前一定也會
覺得自己領這樣的薪水,也該負這樣的風險。而這兩者同時來自於球迷對球賽的態度與支
持度。雖然個別球迷的影響力難以集結,但議題拿出來討論跟醞釀一下也是蠻好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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