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消失

看板LoL作者時間9年前 (2014/08/04 13:58), 編輯推噓21(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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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tnzmJj ] 作者: trombone (trombone)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 時間: Mon Aug 4 13:51:38 2014 [以下摘錄自呂秋遠律師FB]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 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本條是在王金平案以後,立委以為民氣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過的,重要的內容 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來翻譯給大家聽。這條文的意思就是,所謂的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 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 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 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訊隱私,更何況,依立委的說法,這並不是嚴重的案件,哪裡需要調取票? 所以,立委藉由這樣的修法,讓檢察官無法調閱加重誹謗的加害人資料,不失為保障人權 (?)或是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不過,被害人請自求多福,因為檢 察官沒辦法幫你調閱資料。 或許,哪天立委自己遇到這種窘境,才會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 這是好是壞呢? 釣魚訟棍會因此絕跡,還是可以肆無忌憚的誹謗了? -- 中年人能夠承受多大壓力,檢驗的是他的韌性 年輕人能承受多大壓力,煥發的是他的潛能 ~卡內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7.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7131504.A.4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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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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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每天被罵習慣了所以覺得這是沒甚麼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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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原始叢林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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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查IP要調資料,結果等級不夠不能調資料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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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廢除,我要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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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不夠重就不給你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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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叭 我有問題 如果是散布的消息是有關大眾安全(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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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神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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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屁啊~那這樣訟棍要怎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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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要刑責被關三年以上的罪才能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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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 用非真實姓名罵人 所在網站是不能給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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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訟棍可能會失業 然後黨工可以在網上更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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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永遠不可能週全,不管怎麼改,永遠是熟的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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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上捷運前就說要殺人) 這種的的能夠抓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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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查IP是警察去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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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說要看4x貓表演幹馬狗結果被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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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的東西 看看就好 謠言止於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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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和我和葉問對打,你說提供任何武器,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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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師要失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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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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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如果不是匿名的 像FB這種有個人資料的 用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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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DPP黨工工作起來就可以無拘無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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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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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民事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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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管怎麼修改武器,永遠都是對葉問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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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應該這樣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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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需要法院核發 輕罪呢?也可以解釋成不需法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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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到這些毀謗或者散布謠言的人 警察可以抓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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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是誰就沒差了,id自介搜一搜,FB罵人也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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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棍要失業了 本日最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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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污辱早該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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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某個姓氏發S音的人應該就要失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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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通過吧,已經等不及要幹譙這些讓誹謗除罪化的立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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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有人要失業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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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那傢伙要餓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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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在網路可以隨便罵人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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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開放辱罵某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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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台灣好像常幹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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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aughPoint (60.249.203.175), 08/04/2014 13: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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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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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神已經認罪了 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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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噓呂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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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 除非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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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太多了 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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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屁孩就黑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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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阿 一堆智障浪費司法資源 上次只是說變性人不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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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就被變性人告 馬的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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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拉基爛訴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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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爽啦 訟棍洗洗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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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 到時候怒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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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輸告人的時代轉為戰輸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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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 這樣能輕鬆胎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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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喔 網路上一堆讀法律的在那賣弄法律告人 有夠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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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輸人就只會在那浪費社會資源濫訴 哈哈 再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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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除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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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之前我留言不就說了嗎新的通保法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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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孩們應該爽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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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今天我不爽罵人幹你娘我也不會怎麼樣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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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來說你被人罵你還是可以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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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網路上都暱名實務上變成找不到人無法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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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保法要感謝有人監聽立法院電話才會通過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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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可以用概念式連結定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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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你要找到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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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摳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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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 前幾天才被釣魚 嘴砲輸人就要提告 。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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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刑事轉民事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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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網路上是否能肆無忌憚的罵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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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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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打打字 本來就沒這麼嚴重 有的被害妄想到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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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只是在浪費社會資源 比網路上打打字還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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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 黃世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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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這樣的話 大嘴人時代要開始了 不用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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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比浪費司法資源還糟糕 其實你不告人 誰知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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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室裡 我認為根本也不是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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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 濫訴筆打嘴砲還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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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整天嘴兩句 給垃圾送棍拿這賺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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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這麼多法條這條真他媽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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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倡導的是身教和風氣 少把告人和法律掛在嘴邊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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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5:21, , 80F
以為正義和是對的更是愚蠢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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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to3t6A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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