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 法律追訴期產生的理由是什麼?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藍色的斯芬克斯)時間13年前 (2011/03/10 01:45),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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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huawu0607 (joshua)》之銘言: : 主要是為了懲罰政府怠惰不作為吧 : 而且其實太常的追溯期有些時候證據上會有困難 : 對於被告來說可能沒有辦法證明自己 無罪 這個問題任何一本基本的刑法或刑訴教科書都會多少提到, 不過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懲罰政府怠惰不作為"這種說法,我認為 這種說法在法理上不甚恰當;畢竟國家的刑罰權係為貫徹國家保 護法益的義務而存在,焉有國家怠於履行義務,反被"懲罰"不用 再履行義務的道理呢? 比較常見的說法會連結到刑罰的目的,就一般預防而言,在 案件剛發生時,較易引起他人的模傚;反之,當時日遷移,案情 已為世人淡忘時,國家再去重提舊事,吹皺一池春水,反而易使 社會秩序重又趨於不安。 就特別預防而言,犯人在犯案後,如果很久都沒有再犯案了 ,則是否還有再去預防他再犯案的必要? 綜上所言,"追訴時效"、"執行時效"背後的法理還是在於刑 法謙益性--當不動用到刑法就能解決事情的時候,就盡量不要動 用刑法。 : ※ 引述《jodawa (jodaway)》之銘言: : : 如題 : : 想向各位大大請教 好像有一種東西叫作法律追訴期 : : 就是說如果犯人犯了罪 但是都沒人發現 一直到很久以後(比如幾十年以後) : : 才有人發現 開始追查等等 但是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追訴期 : : 就無法定這個人的罪 : : 想請問一下在法律上這種制度的理由是什麼? : : 另外請問一下目前在法律上懲罰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 : 是改造犯人? 特別預防┬─社會復歸 ├─隔離無害化 └─威嚇 : : 還是起嚇阻作用? 一般預防──心理強制 : : 還是報復性的懲罰? 應報 : : 還是其他? 答案是,以上的說法都有人主張;依照對於刑罰目的的不同 看法,會連帶影響到是否贊成死刑、某些罪名是否適宜存在、以 及釋義學的內容。 簡而言之,這個問題很大,別人很難回答你XD。 : : 請教各位大大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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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近一直在思考死刑這東西知的可以被稱做刑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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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就現代化的刑罰理論上來看,我到覺得屬於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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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往往市所有現階段刑罰都無法衡量其刑或有永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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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隔絕的必要,這幾乎沒有特別預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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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就應報主義,或教育刑的概念,死刑應無法成為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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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我個人見解,而且如果是持這種見解死刑恐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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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無線上綱,因此或許將死刑定在刑罰反有可以使其謙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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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保安處分對於無罪責能力依然可以為之,這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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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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