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 引述《rickylue (rickylue)》之銘言:
: 我想問一下各位法律先進,現在不是已經一罪一罰了嗎?
: 那為什麼實際執行的時候還有所謂的合併執行時間?
: 我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像最近的陳水扁案來說好了
: 他有兩個案子 一個被判11年,一個被判8年,所以應該被關19年
: 可能法官又來一個合併執行17年半
: 我覺得既然都已經一罪一罰了,就應該執行徹底一點
: 全部該關多久就關多久,如果都還可以合併執行的話,那不是很不合理嗎?
: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我也想聽聽看各位法律人的見解。
你所說的情形稱為「實質競合」。
對於此情形,刑法51條有規定在此情形下如何決定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拘役時,
都是「以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甚至設置合併執行的上限。(有期徒刑30年,拘役120天)
宣告多數罰金也是如此,只是「最長期」改為「最高額」、
「刑期」改「金額」、且沒有上限。
至於為何不一律直接相加,ask-why板#1BcF40wW有詳解,以下是其提要:
1.刑罰增加不只是數字增加,而是對罪犯生命的質的改變,
故直接相加會使其所受痛苦與所犯的罪不相當。
2.經濟上有「邊際效益」之說,刑罰也有-刑罰累加的越多,對一個人的影響越小。
3.因此,一律直接相加無意義且不公平。
如果你認為不合理而希望提高自由刑合併執行的上限、
或甚至一律以各刑合併之刑期為執行刑,
請向自己選區的立委或你信得過的不分區立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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