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廣平君)時間13年前 (2010/12/08 15:38),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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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ckylue (rickylue)》之銘言: : 我想問一下各位法律先進,現在不是已經一罪一罰了嗎? : 那為什麼實際執行的時候還有所謂的合併執行時間? : 我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像最近的陳水扁案來說好了 : 他有兩個案子 一個被判11年,一個被判8年,所以應該被關19年 : 可能法官又來一個合併執行17年半 : 我覺得既然都已經一罪一罰了,就應該執行徹底一點 : 全部該關多久就關多久,如果都還可以合併執行的話,那不是很不合理嗎? :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我也想聽聽看各位法律人的見解。 你所說的情形稱為「實質競合」。 對於此情形,刑法51條有規定在此情形下如何決定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拘役時, 都是「以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甚至設置合併執行的上限。(有期徒刑30年,拘役120天) 宣告多數罰金也是如此,只是「最長期」改為「最高額」、 「刑期」改「金額」、且沒有上限。 至於為何不一律直接相加,ask-why板#1BcF40wW有詳解,以下是其提要: 1.刑罰增加不只是數字增加,而是對罪犯生命的質的改變, 故直接相加會使其所受痛苦與所犯的罪不相當。 2.經濟上有「邊際效益」之說,刑罰也有-刑罰累加的越多,對一個人的影響越小。 3.因此,一律直接相加無意義且不公平。 如果你認為不合理而希望提高自由刑合併執行的上限、 或甚至一律以各刑合併之刑期為執行刑, 請向自己選區的立委或你信得過的不分區立委反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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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際效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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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增加不只是數字增加,而是對罪犯生命的質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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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直接相加會使其所受痛苦與所犯的罪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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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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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_pOJNy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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