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我想問一下各位法律先進,現在不是已經一罪一罰了嗎?
那為什麼實際執行的時候還有所謂的合併執行時間?
我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像最近的陳水扁案來說好了
他有兩個案子 一個被判11年,一個被判8年,所以應該被關19年
可能法官又來一個合併執行17年半
我覺得既然都已經一罪一罰了,就應該執行徹底一點
全部該關多久就關多久,如果都還可以合併執行的話,那不是很不合理嗎?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我也想聽聽看各位法律人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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