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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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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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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lue
(ricky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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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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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各位法律先進,現在不是已經一罪一罰了嗎?. 那為什麼實際執行的時候還有所謂的合併執行時間?. 我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像最近的陳水扁案來說好了. 他有兩個案子 一個被判11年,一個被判8年,所以應該被關19年. 可能法官又來一個合併執行17年半. 我覺得既然都已經一罪一罰了,就應該執行徹底一點
#2
Re: [問題] 一罪一罰為什麼還有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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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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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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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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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的情形稱為「實質競合」。. 對於此情形,刑法51條有規定在此情形下如何決定執行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拘役時,. 都是「以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甚至設置合併執行的上限。(有期徒刑30年,拘役120天). 宣告多數罰金也是如此,只是「最長期」改為「最高額」、.
(還有14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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