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為社會規範,在歷史發展所體現兩個 …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功成身退......)時間14年前 (2010/03/08 10: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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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hyang:「多數的學者意欲將實證法律擺在應然世界的最高位」... 03/06 13:17 : → ahyang:哪些學者?可以至少給個例子嗎? 03/06 13:18 : → Augusta:你還來啊?先把前面Hobbes的問題講清楚,別貼個文下個斷語 03/06 18:18 : → Augusta:就說你得證了,別人都是白痴。這樣誰想回你? 03/06 18:18 : → ahyang:你覺得我「Hobbes的問題」哪裡沒講清楚?我有說誰是白痴嗎? 03/06 21:39 : → ahyang:我連你一直胡扯淡算不算在耍白痴這種問題都讓它存而不論, 03/06 21:41 : → ahyang:你怎麼那麼經不起質疑、被戳破後怎麼這麼容易惱羞成怒啊? 03/06 21:42 那我來告訴你, 你在我心中已被降等為「亂入嘴砲」之心證理由, 當然你可以不服上訴, 選擇直接把話講清楚,大家好聚好散; 或是同樣的藉口繼續拗, 不過我可能就以未附新證據與新事實,直接程序駁回, 懶得再跟你瞎扯淡: 一、 關於引用Hobbes的文章卻未附解釋之說明: 十七十八世紀的古英文為什麼會讓你當年那些英國同學該該叫? 不只是因為文法與古語的問題而已, 還有許多的辭彙雖然古今拼法相同, 但因為環境脈絡不同, 指涉完全不一樣,是需要注釋的。 就拿我當年唸Ferguson來說,(他還比Hobbes晚了六七十年......) 一開始跟你一樣是自我感覺良好, 但老師一解文,幹! 有些關鍵辭彙自己古文新解, 一字之差結果全盤皆錯...... 這時何止該該叫?簡直呼天搶地...... 如果你還不能理解我在講什麼, 你就去翻黃宗羲的明夷待訪錄, 他與Hobbes年代相近,最近史語所也常拿來比較, 你把注釋遮起來去唸, 你就能體會你那些英國同學唸古英文時為什麼該該叫, 遑論是作為非母語的外國學生? 這時候與其看原典, 還不如拿二手文獻,或多找幾種譯本對著看還比較精確。 因此今天你要跟我們說Hobbes「自然律就是神法就是道德」, 然後又直接把原典丟出來, 抱歉,我相信板上沒有人跟你一樣天資聰穎, 自出生就比英國人更懂古英文, 請你為大家講解注釋一下算是合情合理的吧? 若只丟了篇有待解碼的文章上來(若不是我,還只丟兩段而已......), 你認為你為自己的主張說明了什麼? 主張當然顯不附理由嘍! 二、 關於下個斷語就得證的說明: 後來我好心丟了段二手文獻的論述上來, 雖然二手文獻的中譯不盡精確, 但作為你依附的文本, 應夠你發揮批判與論證了。 但你自己去看1347推文丟什麼上來? 你不是要反駁我說「Hobbes也認為法律不需要道德基礎」嗎? 那篇論述明明白白就說Hobbes不需要這種道德律, 結果你還推說「我的想法跟文章一樣」卻未附理由...... 啊這是你錯亂了,還是我見鬼了? OK,也許你關注的不是這點, 我也說過請你在更明確地重申你的主張, 但在哪?誰曉得你在講什麼? 三、 綜觀你的前文陳述,我只看到支持你主張的一個理由: 「問題還是在於Augusta看書時胡亂看,發表意見時胡亂扯淡」 好啊,我只會扯淡,你要戳破我, 但更搞笑的是, 說要戳破我,卻又說沒能力戳破我, 但願意百分之九十九賭我只會躲在術語後面胡扯...... 靠!這啥? 有這種一口咬定某A犯罪卻又說沒看到某A犯罪, 還說願意簽注賭某A一定是犯人的人證嗎? 若我是法官,這個證人不用具結陳述了, 當庭直接叫法警與庭務把他「請」出去。 綜上所述,是誰在掉書袋?是誰在鬼扯? 我嗎?好好好...小的知錯了...皇上饒命... 我從來沒有對你心懷敵意, 若說是去年我的口吻不好讓你記恨至今, 我已在文章中跟相關人等致歉, 你要繼續鬧意氣,我也不知道如何彌補你脆弱的心靈。 但像你在公共論壇上懷著這種心態, 說真的,別人好說歹說反正最後攏是你在說, 是沒有人會自討沒趣回你文的。 最後我還要澄清, 我沒有忤逆你或要讓你難堪的意思喔, 我只是很戰戰兢兢地上疏勸諫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9.205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8.169.16.250 (03/0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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