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為社會規範,在歷史發展所體現兩個 …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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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顏氏沒有很明確地這麼說,所以應該算是我個人的解讀。不過,他的確有明文提到
他認為T. Hobbes既是自然法論者、亦是法律實證主義者。見<法與實踐理性>一書
。
2.你所謂"覺得怪怪的",是指這種看法在邏輯上會自相矛盾、還是只是跟你的看法不
一樣呢?如果是後者,其實我有提到有三種不一樣的看法。
3.我可以把你所謂的"權威"當作是"規範效力"嗎?(我比較習慣這個用語)
4.第三種看法比較具有說服力的原因在於,最近的討論不是談自然法論/法律實證主
義,而是反法律實證主義/法律實證主義。反法律實證主義者比較著名的人物像是
R. Dworkin(前一兩年有來台),他不認為法律與道德是截然二分的,覺得對法律
(或法律實踐)最好的理解是"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
5.我認為"實證法律權威的終極來源"不是法律實證主義者關心的內容。以另外一位法
律實證主義者H. Kelsen為例,他秉持新康德主義一慣的見解:應然/實然的二分,
認為法律作為一種規範,只能由另外一個應然命題推導出來(而且是一種動態的效
力連結;於此不贅)。他這種看法最後停留在一個含混抽象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上,我推測,原因在於他不認為在此之外的東西仍然是法學研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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