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為社會規範,在歷史發展所體現兩個 …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藍色的斯芬克斯)時間14年前 (2010/03/05 14: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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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10:39,
第二段冒號後面是顏如是說嗎?或是你的解讀?覺得怪怪的。
03/05 10:39

03/05 10:41,
因我覺得兩者的差異在實證法律權威的終極來源不同,都認為
03/05 10:41

03/05 10:41,
他們各自的應然基礎是實然的。
03/05 10:41
1.顏氏沒有很明確地這麼說,所以應該算是我個人的解讀。不過,他的確有明文提到 他認為T. Hobbes既是自然法論者、亦是法律實證主義者。見<法與實踐理性>一書 。 2.你所謂"覺得怪怪的",是指這種看法在邏輯上會自相矛盾、還是只是跟你的看法不 一樣呢?如果是後者,其實我有提到有三種不一樣的看法。 3.我可以把你所謂的"權威"當作是"規範效力"嗎?(我比較習慣這個用語) 4.第三種看法比較具有說服力的原因在於,最近的討論不是談自然法論/法律實證主 義,而是反法律實證主義/法律實證主義。反法律實證主義者比較著名的人物像是 R. Dworkin(前一兩年有來台),他不認為法律與道德是截然二分的,覺得對法律 (或法律實踐)最好的理解是"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 5.我認為"實證法律權威的終極來源"不是法律實證主義者關心的內容。以另外一位法 律實證主義者H. Kelsen為例,他秉持新康德主義一慣的見解:應然/實然的二分, 認為法律作為一種規範,只能由另外一個應然命題推導出來(而且是一種動態的效 力連結;於此不贅)。他這種看法最後停留在一個含混抽象的基本規範(Grundnorm) 上,我推測,原因在於他不認為在此之外的東西仍然是法學研究的範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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