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放風箏)時間15年前 (2009/07/17 13:16),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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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tallwood (放風箏)》之銘言: : 我只是說到, 可逆或不可逆在自由刑與生命刑的討論中 : 應該要有一致的處理 對於可逆、不可逆的部分,我回去想想 我推測所謂「學院派」用這種說法 應該是指「有沒有解除刑罰的狀態的可能性」(向後) 而不是指「回復到自始當時的狀態的可能性」(溯及) 也就是說 自由刑的可逆是指自執行後從「被拘禁的狀態」解除成「不受拘禁的狀態」 死刑的不可逆是指自執行後無法從「死亡的狀態」解除成「復活的狀態」 是在這樣的思考下作為可逆與否的判斷標準 如果是指「回復到自始當時的狀態的可能性」 若只是從金錢的價值來看,是具有回復性的,這是一種解讀方法 但是若從金錢對於一個人在社會目的與功能來看,罰金的返還只能回復原有價值的狀態 用這種解讀方法作為觀察 財產對於一個人社會上的使用及需要,一樣無法回復到自始當時的狀態 講極端一點,在二十歲剝奪一個人一百萬的財產,九十歲臥病在床時返還 財產的缺口在價值面上補了起來,但是在社會上來說一樣不會是回復到自始狀態 對於一個二十歲的年輕人以及九十歲臥病在床的老病人來說 同樣的價值有不同的社會意義 : : 或許比較正確的說法是 同樣是刑罰 不同種類的刑罰它的"社會容許性"到什麼程度 : : 如果社會認為生命刑和自由刑只有一線之隔 : : 我相信這樣的容許性當然就很高 社會容許性的思考 當然不應該是法律人的獨占 : : 這種對於風險程度容忍的問題 每一個人都有相同位階的論述權力 : : 我們知道自由刑與生命刑在社會的理解上似乎有本質的差異性 : : 對於復仇的感受而言 自由刑是層升且得量化的 而生命刑是根本性的滿足 : 這個說法很不錯 : 我是說生命刑對應 "根本性的滿足" 這個說法 : 不過我個人是這樣看的 : 對於受害者本人或其關係人而言 : 刑罰的意義可能是復仇 : 因此在這個前提之下, 我也認同你的說法 : 但是對於不相干的鄉民呢? : 以我的觀察 : 對於外於犯罪的第三人來說 : 其實自由刑與生命刑的意義, 與其說是復仇 : 不如說是 "隔離" 要來得更接近事實 : 透過隔離, 來滿足自己對於安全感的需求 : 於是我們有所謂集體的安全感...集體的敵意... : 在這個點上, 生命刑與自由刑並沒有 "質" 的差異 : 或許我們可以做個調查 : 來比較有親友受過暴力犯罪身亡經驗的, 與沒有此經驗的 : 這兩種人對於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的接受度有無明顯差異 : 來證明我的說法 這個部份我承認是如此 「在如果你的家人...」這個陳述裡面其實就代表了對於安全的企求 或多或少帶有同仇敵慨而已 : : 所以我的回應其實也是打算很鄉民的 : : 對我而言 "如果你的家人..."這種句子可以反過來問各種問題支持死刑或廢除死刑 : : 其實它就是社會容許性的考驗 如果有這種鴻溝 你們願意忍耐他的代價嗎? : : 我想同樣的 大多數人(如果未預設)一起思考這樣一種反面卻又直覺的問題 : : 一樣是思考社會容許性的因素之一 : : 其實我覺得多數覺得死刑或重要是必要的 並不影響繼續討論與否 : 我同意啊 : 我只是很看不慣有些人一直拿國外的研究資料當令箭 這個部分我同意,國內的個案、研究絕對是最具本土性的 拿國外的研究資料當作佐證、參考是可行的,因為我國這方面的實證資料非常少 但是若是國外怎樣,則必然怎樣當然是粗糙的說法 : : 僅憑著形上的雜想、"如果你家人"這樣的互動思考我相信同樣是有價值的 : : A->B B->A 同樣都是直覺的感受 同樣是社會容許性的個人檢驗 : : 至於實施死刑或者是廢除死刑之後 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終局結果出爐啦 : : 社會持續進行的辯論與對話才是最重要的 : 我覺得這還忽略一個角度 : 也就是加害者的角度 : 加害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 : 而且通常不具有什麼論述能力與論述興致 : 事實上 : 自由國家中受判死刑的暴力犯罪者 : 絕大部分與貧窮...教育程度低下...弱勢...少數族裔等要素有著強烈的正相關 : 而這種現象絕非沒有意義 : 對於暴力犯罪的歧視 : 基本上與對貧窮...教育水準...弱勢...少數族裔的歧視是有其結構上的交織的 : 從這個觀點來說 : 我認為重刑的合理性, 似乎要和社會救助或社會安全體系的健全度 : 放在一起觀察才是 這一點固然沒錯,但是它並不能「特定」死刑議題,而是針對泛重刑的刑罰制度 再者它或許可以解釋死刑制度整體性、結構性的問題 但是若是刑罰制度設有「排弱條款」(姑且不論其他憲法、刑法原理原則) 一個富裕、教育水準高、強勢的社經地位、有清楚而強烈的個人意志的人被起訴重罪而 被判死刑,若排除司法犯錯的可能性, 我們似乎也很難用社會救助制度、安全制度作為一個反面的觀察因素 一點意見,也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50.49 ※ 編輯: tallwood 來自: 140.119.50.49 (07/17 13:20)

07/21 16:14, , 1F
看了一連串討論文章 很有收獲
07/21 16:14, 1F

10/24 19:06, , 2F
民法老師問我 那錢賠誰?我說家人 沒家人呢?...囧 錢賠誰?
10/24 19:0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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