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案例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放風箏)時間15年前 (2009/07/12 01: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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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銘言: : 我記得前幾天社會上出現幾個小學生持bb : 彈射傷一名體育老師的孩子,如果換做我是那名體育老師, : 我絕不只是將幾名小學生送警局那麼簡單,我和我太太討 : 論過,就算是丟了工作也要讓我孩子瞭解到父親是多麼挺 : 他,當然,這都是情緒,可是事情真的發生在你身上,你 : 可以沒有情緒嗎? : 真要講的話我仍是比較支持維持死刑,而且要確實執行死 : 刑,理由很簡單,裁量空間,讓法官可以有多一個選擇。 可以反問你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嗎? 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懷疑台灣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也不例外。 死刑受到最大的批評都不是你說的那些太空泛的理由,而是死刑對於錯誤的不可逆性。 而我們懷疑刑事司法制度的品質,卻不擔心死刑在台灣運作誤判而不可逆的問題? 在我們這套刑事司法體系審查出來的結果你不擔心犯錯? 今天故事換過來,如果社會上出現的不是小學生持bb槍事件, 而是你的小孩被誤認是那個持bb槍的小學生好了, 被害者說他丟了工作也要讓你的孩子付出代價, 他要讓他死去的孩子知道他的父親多麼挺他,他也承認這都是情緒, 當你說你孩子可能是無辜的,你質疑他的不理性, 他反問你,如果今天死的是你的孩子,你可以沒有情緒嗎? 人有沒有情緒和制度怎麼設計是兩碼子事情。 實體法的規範可以很清楚明確,但是一個真實刑事訴訟案件在事實認定就令人難以判斷。 我實在很好奇社會大眾看報紙就可以明是非、定生死,比子路片言折獄還厲害。 偏偏我們認定事實卻又常常出錯,這一點只要是人來審判皆是如此。 所謂的法律不是空泛的論述,而是必須確實面對社會上每天存在的各種風險問題。 死刑廢除的論述不是因為人權空泛得太偉大, 所謂的法理並不是孤芳自賞,在其他學問的領域其實都是相同的思考, 常常都是相同的適當性、必要性等等的思考來討論社會容許的程度。 至於讓法官有裁量權是一個強而有力的理由嗎? 那幹嘛不廢除刑法、刑事訴訟法讓法官能夠有更多的裁量與便宜空間? 有趣的是,整部刑法、刑事訴訟法都在相當程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我們就是不希望讓法官可以自憑己意有太多的選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1.14 ※ 編輯: tallwood 來自: 218.160.181.14 (07/12 01:31)
文章代碼(AID): #1AMCo6WB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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