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國家刑罰權的憲法正當性
※ 引述《bleeding2 (Bleeding)》之銘言:
: ※ 引述《tataqueen (tataqueen)》之銘言:
: : 但照文義解釋的結果,充其量也是消極限制人民的權利,
: : 而不是主動使用刑罰剝奪人民基本權達到使人民遵守法律或是促進公共利益的效果。
: : 刑罰本身就是在限制且剝奪人民基本權利,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 : 那究竟國家刑罰權的憲法依據何在?
: (恕刪) 簡略的說:
: 釋字471 : 法制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
: 釋字522 : 刑罰法規關係人民....權益至鉅,自應
: 釋字603 : 憲法的核心價值為人性尊嚴
: 會有刑法,起因是一個人侵犯第三人的基本權(生命權)及人性尊嚴
: 所以是有人先" 侵害 ",國家只好使用公權力介入,以保障他人的基本權
: 而公權力也必須依照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及法治國原理原則
: 以達到保障民權,限制官權的目的.
: 另外參考資料:
: 李建良/基本權力與國家保護義務/中研院設科所/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
: 第2輯
當我所做所為符合刑法第一百條的內容時
我是否侵犯了國家政府--原po所稱的第三人--的"基本權"(什麼權利?)與"人性尊嚴"?
因為我侵害在先,國家(?! 這不是受害者嗎?)只好使用公權力介入,以保障"他人"(在這裡
似乎是國家政府)的"基本權"
這就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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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101.22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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