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國家刑罰權的憲法正當性
憲法是法律主要的法源,從憲法條文中「以法律定之」、「依法……」,
可以找出許多法律制定的權力來源。
另從中央法規標準法中也可得出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國家機關組織等也應以法律定之。
但刑法所賴以為後盾的國家強制刑罰權的來源,我卻找不出來也想不到。
刑法所規範的是人的犯罪行為,刑罰就是對於人民的犯罪行為所賦予的制裁,
論其本質就是在否定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
惟一可以解釋的,該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適用,當具備實質阻卻違憲事由時,
方得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但照文義解釋的結果,充其量也是消極限制人民的權利,
而不是主動使用刑罰剝奪人民基本權達到使人民遵守法律或是促進公共利益的效果。
刑罰本身就是在限制且剝奪人民基本權利,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那究竟國家刑罰權的憲法依據何在?
憲法本身沒有給予國家刑罰權,而倒有點像是先驗地肯定國家有刑罰權,
而去限制規範這個刑罰權的發動,但,為何國家理所當然擁有刑罰權?
憲法該是先於刑法而存在的,怎反而先去承認了刑罰的權力呢
請各位板友給我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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