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真調會憲法爭議的一點討論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我是素食寶寶N ﰠ )時間19年前 (2004/11/04 13:35),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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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錄中時電子報今天民意論壇的一篇文章 2004.11.04  中國時報 釋憲辯論令人大失所望 干學平(作者為清華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很少人會否認三一九總統副總統受傷是件大事。 真調會條例的通過與真調會的成立運作也是大事, 否則就不需要啟動司法最後防線的釋憲機制。針對此釋憲大事, 大法官非常慎重地先後召開攸關程序與實質的辯論庭, 一個顯現大法官追求卓越企圖的徵兆。 然而,兩天實質辯論庭的交鋒內容卻令我大失所望。 其原因並非法務部長陳定南幾近小丑般的演出, 也非前台北縣長尤清要求延長午餐時間的花邊新聞。 而是,就實質論辯主題與內容方面, 真調會條例釋憲辯論雙方的代表, 以及大法官所邀請的鑑定人代表(在美國稱為法庭之友), 似乎並沒有顯現出追求卓越的態度。讓我用以下三點說明。 首先,代表們並沒有做好相關釋憲案件的重要歷史研究。 如果設立高標準是追求卓越的一環, 那麼美國釋憲法律文獻所顯示的標準應該為我們所參考。 任何在美國讀過法學的人都知道, 相關案件的重要歷史摘要是必須準備好的功課。 然而,在本次釋憲辯論的媒體報導裡(中時、聯合、蘋果三大報), 沒有一位代表曾經陳述美國曾經於一九八八年完成獨立檢察官的釋憲案。 在莫里森對歐森(Morrison vs Olson, 487 US 654)一案裡, 芮奎斯特首席大法官(雷根總統提名任命) 判決歐森(雷根任命的法務部次長)所主張的獨立檢察官違憲理由全然不成立。 三一九真調會與美國獨立檢察官制度有一個共通的成立宗旨, 彌補現行制度不能有效監督、調查高層政府官員的嚴重不法行為的缺失。 由此看來,這件美國釋憲案發生的前因後果應該參考而未參考。 其次,代表們似乎也並沒有做好相關釋憲案件的重要法理研究。 如果說辯論代表不注重歷史研究是可以原諒的, 他們至少也應該詳細的研究相關案件的重要法理論辯。 歐森主張獨立檢察官違憲的主張包含那幾個重點, 芮奎斯特的不違憲裁決書又如何回應、批駁歐森的主張, 這些都牽涉重要法理論述卻不曾為辯論代表所徵引。 缺乏上述相關法理論述之徵引, 我不知道與辯者如何去認定相關之一般法理原則, 其適用條件,以及當前三一九偵調會個案的特殊性質。 從學術研究論文、專利申請書、企業發展計畫報告、到法院文書, 追求卓越的標準早就明確,卻似乎為與辯者所不知。 第三,代表們似乎完全沒有凸顯本釋憲案的關鍵議題。 舉例來說,一位鑑定人竟然從真調會組織、任命、調查、 人民基本權利全盤否定真調會條例。 這不但令人驚訝其策略,佐證其未了解過莫里森對歐森一案, 更不能有效地凸顯本案的關鍵議題。 不可思議地,更有代表提出與真調會條例釋憲完全不相干的議題。 例如,立法是否周全、已完成偵調會工作要點、 立法院修法足以顯示本案違憲等等。 追求卓越代表的是能夠掌握關鍵,提出解決之道。 與辯者未能凸顯本案之關鍵議題不但未顯出追求卓越之態度, 也未盡「法庭之友」提供大法官有意義參考之責。 兩年前,我在國際法學期刊上讀過一篇〈台灣大學法學院的兩道門〉。 作者係一位在香港執業的美國人,曾經在台大法學院就讀過一年。 這個釋憲的辯論讓我感受到, 作者為什麼會為台大法學院何以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而憂心。 儘管如此,我衷心期待大法官們能針對三一九偵調會條例 寫出一篇達到追求卓越水準的釋憲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於文中所談到的美國案例 不知版有是否可推薦相關書籍期刊 供閱讀參考 另外 干教授算是經濟學家中少數持續關心我國憲政發展的教授 其甚至寫過有關 我國憲法中 權能區分 與權力分立的經濟分析 有興趣者不妨查閱 -- http://lstone.sob.com.tw/mp3/foryou.mp3 如果你覺得我刻意隱瞞了什麼 那你就猜對了 因為我只想 :給你一些 不給一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0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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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社會科學家,他犯了一很嚴重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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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描述、勾勒現象是他政治經濟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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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評價...立足點算關心時事的知識份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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