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動物權的價值核心是?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你今天TSAO了嗎?)時間21年前 (2003/08/09 13:16),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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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cial (Happy 20^^)》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 )》之銘言: : : 所以你的意思是 動物權的防禦權功用(古典動物權:) : : 並非是基於保障動物本身 而在於保障人類脆弱的心靈受到其他動物的苦難所侵害嘍? : 一個只有"人"存在的世界,你可以忍受嗎??? : 人雖是世界的主導者,但卻不是全部!!! 這和法律本身無關啊 這個題目並不是要討論「人與自然要如何共存」 也和人類對待動物的評價無關, 重要的是「法律本身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契約」 雖然這是很粗糙的說法,但是法律一開始的設計,就和動物的保障無關。 well,現代的法律當然會在某一個程度上和動物有關, 保障動物究是為什麼? 是因為人類的感情嗎? 我想是的。 所以大部分的人「不能」忍受沒有動物的世界。 但是這相反的更說明了法律是為了人而存在,而不是為了動物存在。 : : 在某些方面 我覺得這個論點可以有比較強的解釋力 : : 比如說 我們傾向保障的非稀有動物 如貓狗等 一方面跟人類有較密切的關聯 : : 一方面也是因為其物種和人類的相近 相對地 牠們的生存權的價值位序 : : 自當高於跳蚤等 所以我們悍衛牠們的健康 並在殺死了一堆寄生蟲後 : : 自我感覺良好 我想在這裡我同意你的看法 保護動物是一個整體社會性的問題。 今天sars病毒會致人於死,所以沒有人會去保障sars病毒的「生存權」 大家都想把sars趕盡殺絕,那病毒的生存權呢? 當然比不上人類本身的生存權重要。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今天要定義動物權什麼的。那麼碰到sars的情況,應該 設法求得sars病毒和人類之間的和平共存,但是我們並沒有考慮這一點。 對於法律而言,「人的生存」絕對高於「動物的生存」。 不過上面的論述有一個嚴重的瑕疵,就是病毒「並不是生物」,但是我只是舉例而已。 : 貓狗等動物與人的成長是平衡的 : 即是牠們大部分都沒有侵害到人的生存權利 : 但跳蚤算害蟲吧.... : 所以我覺得不能這樣比較.... : 兩種生物不同性質 : 因而其存活價值不能相提並論.... 所謂的「害蟲」是從「人的觀點」去看的啊。 除此之外,我並不認為跳蚤和狗有什麼法律上本質的差別。 : : 可是另一方面 假如只是說 我們要保障"良善的"人類同情心 : : 那會不會變成 誰都可以站在華中橋上 擋下每台下水快的貨車 大斥肉販們天良喪盡呢? : : 每個人對動物的感覺不同 對人的感覺也不同 但除了社會集體虛幻的公序良俗 : : 人在許多權利上 有著自我主張的空間 那動物呢? 法律保障人類的「言論自由」,但是在比例上不能逾越其他人的自由吧。 : 因為人的思想能夠自由傳達,但動物好像不能 : 否則要麼像獅子猛獸能夠有氣力去抵制外來侵襲,才能談得上自主空間吧 : : 幫豬設計一個法定代理人制度嗎? : 不可行吧.....畢竟沒人懂豬的語言..XD -- 「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不推倒蘿莉反被推倒的經驗,如果有,那一定是歐巴, 但卻被他人判定是蘿莉。」 http://tw.user.bid.yahoo.com/tw/booth/panhsuanw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3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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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流行一篇回兩篇嘛XDXDXDXDXDXDXD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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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認為法律是以人為中心,那麼害益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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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是由人的觀點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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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一樓 : 一篇回兩篇可節省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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