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類推適用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Keine Ahnung)時間21年前 (2003/07/31 16:08),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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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喔)》之銘言: 先聲明,以下的都只能算是抄書而已。 提供一點討論的基礎。 民刑法的區別, 其實應該注意到刑法是廣義的公法之一, 亦即,民法是處理地位平等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而作為公法之一的刑法,處理的是國家高權與一般人民之間的關係, 刑法的規定,直接涉及的不是誰有權利誰有義務, 而是國家能否對人民施加刑罰,這當然是影響人民的基本權的國家行為, 因此憲法上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也都適用, 罪刑法定只是法律保留的加強版,也是在公法學尚未成形時法律保留的原始樣態, 這是因為刑罰已經是國家對人民基本權所能施加的最嚴厲形式, 因此也最早被注意到的緣故。 類推適用這種東西,是在德國法學方法論的脈絡下被發揚光大的, 其與法律解釋的界線,依照多數看法為是否仍在可能文義範圍之內, 若非,即不復為單純的解釋而成為類推適用, 類推並非任意,簡單的說就是要「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進一步的解釋請自行翻書。 在民事案件中,因為法院有受理並處理的義務, (好像是在法國民法典吧,有規定法院不得拒絕審理) 而法條不可能事先已涵蓋所有的生活事實,而又不一定存在可資適用的習慣, 因此類推適用成為必要的手段。 (一般似乎認為類推適用屬於民法第一條中的「法理」) 但在刑事案件中,既然罪刑法定原則是法律保留的最嚴格形式, (突然想起來,好像可參照釋字443的解釋理由書,不過不太確定,太久沒念) 刑法第一條復又跟民法第一條長得不太一樣, 因此類推適用自然不能拿來用, 換句話說,為了防止國家高權太過容易侵犯人民的基本權, 因此在刑法中不採取類推適用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當然,法院仍然有處理案件的義務, 但是此時的解決方式不再是讓法官去尋求本質上相同或相近的規範, 而是要求法官必須嚴守字義範圍,當案例事實超出法條文字所能涵蓋的範圍時, 就必須判定被告無罪。 也因此,既然禁止類推適用是為了防止國家高權的擴張, 那麼當類推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時候,也就不那麼嚴格的禁止類推了, 因為此時禁止類推的理由並不存在。(注意,這並不是沒有反對說,只是甚為無力) 然而以上的東西雖然是目前法學教育裡最基本的講法, 但也不是沒有可質疑的地方。(或許以下才是適合出現在本版的東西) 最根本之處或許在於, 民法與刑法這兩套觀看世界的角度之間的差異是不是真的那麼必要, 換個說法就是,公/私法之間的區別真的是那麼本質性的嗎? 國家施加刑罰固然是在侵犯人民基本權, 但民事案件中判原告敗訴不也是在否認其財產權? 當然,這之間或許輕重有別,也可能使用階層化的法律保留的概念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但是刑罰也可能只是判判罰金,到底孰輕孰重有時候還很難講。 另一個問題是,類推適用與法律解釋真的有那麼明確的界限嗎? 尤其是在遇到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時候,所謂「可能文義範圍」其實不太有意義, 禁止類推並不一定就能達到法律保留的目的, 有時候因為立法的緩慢,禁止類推搞不好是讓我們失去的比得到的多。 隨便寫寫,大家隨便看看就好。 -- Some men see things that they are and say why; I see things that never were and say why no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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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alfre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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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確定的法律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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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18.166.33.99 08/01, , 3F
相對上來說還是有的,這種事情沒有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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