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類推適用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你今天TSAO了嗎?)時間21年前 (2003/07/31 14: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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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喔)》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你今天TSAO了嗎?)》之銘言: : : 刑法是規定什麼是違反法秩序的行為,應該處罰的是哪些。 : : 以前當然也有可以類推適用的刑法,但是現代的國家不太可能用。 : : 因為罪刑法定啊。而且事實上刑法並沒有完全排除「對犯罪人有利」的類推。 : : 民法的目的,就是要解決人與人之間的問題。但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態樣太多。 : ^^^^^^^^^^^^^^^^^^^^^^^^^^^^^^^^^^^^^^^^^^^^^^^^^^ : : 法條無法窮盡的時候,就需要用到類推。 : ^^^^^^^^^^^^^^^^^^^^^^^^^^^^^^^^^^ : 我覺得 您以這樣的理由去推論 民法需有類推輔助民法之不足 : 一樣的理由 也可套用在刑法上喔 : 難道人與人之間的刑事行為樣態就比較少 : 刑法法條就一定可以窮盡嗎 : 刑法之所以高舉罪刑法定主義 應有其更深層的法理吧 我這樣說,一個人的行為,可能會對別人有幫助,也有可能會傷害到他人。 對於別人有幫助的行為,刑法當然不罰。 對於傷害別人(或可能)的行為,刑法有可能會罰,也有可能不罰。 比如男女朋友分手,女朋友很傷(!)心,但是刑法並不處罰分手的行為。 但是刑法有可能會處罰你用棍子打了對方一下的行為。 對於個人而言,分手的痛苦可能遠大於「被打了一下」,但是法官並不會 對於分手的人給予處罰,即使我們會認為他是「加害者」。 您說的沒錯,人可能會用各式各樣的方式傷害他人。 但是,只要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那麼就不能類推適用,判分手者「傷害罪」 (不過刑法為什麼不處罰呢? 我覺得其實是加害者無法控制的問題) 還是回到我上一篇講的,民法是這樣,人民想要解決爭執,所以找上了法院。 法院能夠作的就是去判斷孰是孰非。甚至孰是孰非也不重要,只要能解決爭執的話。 但是刑法的目的並不一樣,它並不是「解決」什麼問題。 那刑法究竟是什麼目的,我自己是覺得他是為了「預防」下一次問題的發生。 而如果一個人被懷疑作了一個犯罪行為,檢察官要作的是「證明這個人有罪」 有幾個程序。 1、證明這個人有作這件事 2、這件事有構成要件該當,而且沒有任何的阻卻違法事由和免責性。 3、所以他犯了什麼「刑法」上的罪,應該被判刑。 那如果他有作某種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刑法並沒有規定要處罰。那麼就不能 判他有罪。 為什麼會有「罪刑法定主義」?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吧,不過簡單的來說,國家是一個具有非常強大力量的武力 組織,而且可以「合法的」使用暴力。侵犯人權。 那麼,我們不應該儘可能的縮小國家侵犯人權的範圍嗎? : : 因為如果法條沒有規定一個人的行為有犯哪條罪,那就是無罪吧。 : : 可是民法的兩造當事人是平等的,不用類推的話, : 法院不能放在那裡,不去解決問題啊。 : 這則說明了 刑法似乎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 但民法卻會存在 類似的問題 : 只是我們為何會對民刑法設定如此不同的功能與角色呢 : 我法律念的少 多包函 多指教 -- 「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不推倒蘿莉反被推倒的經驗,如果有,那一定是歐巴, 但卻被他人判定是蘿莉。」 http://tw.user.bid.yahoo.com/tw/booth/panhsuanw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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