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類推適用
看板LegalTheory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時間21年前 (2003/07/28 18:15)推噓11(11推 0噓 0→)留言11則, 4人參與討論串5/24 (看更多)
※ 引述《octoberone (~~)》之銘言:
: ※ 引述《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y)》之銘言:
: : 以「客觀上存在著永不變動的固定法律文義」這樣的形上學基礎去問類
: : 推適用與法律之可預見性的問題,提問本身就太拙劣。稍微檢討一下自己的
: : assumption就曉得了。
: : 有如以為只要父母沒有盯著,小孩就絕對會出事那樣的簡單形式論證一
: : 樣拙劣,認為客觀上有一個與父母之注意程度成同質之反相關關係的惡害。
: 類推適用本質上是一種法官造法,也就是回溯性的判斷權利是否存在,
: 也就是紛爭發生時並無明文解決,法官依自己的價值觀去適用本質不同的法律
: 最後,權利的存在是因為法官認同一造的見解,而不是法律明文上賦予當事人的
: 權利當事人勝訴只會認為運氣好碰上意見相同的法官或是聘了口才好的律師,
: 在認為法律有[唯一正解]的前提下,就應該依照法律的原則去判斷權利之歸屬,
: 否則在法律得以隨意類推的前提下,法院的判決將無異於樂透摸彩,法律也將失
: 去公信力
幫幫忙,如果「紛爭發生時並無明文解決」,
又如何「依照法律的原則去判斷權利之歸屬」?
類推是「隨意」的,且「法官依自己的價值觀去適用本質不同的法律」?
至少好好讀一下法學緒論吧?
不然也請說明一下,在欠缺所謂「明文」規定的情形下,
怎麼做才不是在買樂透?
--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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