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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 ]
討論串[閒聊] 法官承認自己是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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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乃先前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中,法院在論述原告敗訴之理由後,特別加了. 「附記事項」,第三段稱:「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 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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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 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 小弟有所疑問 請教各位先進. 當消費者看到價目表欲購買時. 必須透過電話或親自到賣場等方式方能購買該商品. 因此 買方與賣方會有聯繫的動作. 把這動作視為要約與承諾 小弟認為應該合理. 但是網路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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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倒不是很認同這法官的說法. 至少我的看法會是契約成立,但Dell若證明消費者明知,則可撤銷. 我覺得法官對網拍的了解不是很夠.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區分點並不在於是不是價目表的寄送. 而應該是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讓消費者做足夠的判斷. 可茲以決定是否應買!產品資訊若不需要再進一步諮詢. 即非常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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