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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法官承認自己是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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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9(29推 0噓 17→)留言4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yora (小鳴)時間14年前 (2010/01/20 17: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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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乃先前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中,法院在論述原告敗訴之理由後,特別加了. 「附記事項」,第三段稱:「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 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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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2→)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scTW (escTW)時間14年前 (2010/01/22 16: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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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 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 小弟有所疑問 請教各位先進. 當消費者看到價目表欲購買時. 必須透過電話或親自到賣場等方式方能購買該商品. 因此 買方與賣方會有聯繫的動作. 把這動作視為要約與承諾 小弟認為應該合理. 但是網路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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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2→)留言6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reposterous (邁向實習律師之路)時間14年前 (2010/01/23 00: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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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倒不是很認同這法官的說法. 至少我的看法會是契約成立,但Dell若證明消費者明知,則可撤銷. 我覺得法官對網拍的了解不是很夠.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區分點並不在於是不是價目表的寄送. 而應該是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讓消費者做足夠的判斷. 可茲以決定是否應買!產品資訊若不需要再進一步諮詢. 即非常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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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7→)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onearl (月華劍士)時間14年前 (2010/01/23 09: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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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而言. 結論應該是贊同. 但論理過程則是協同(不過我沒領國家薪水,所以沒有寫協同意見的義務^^). 這個判決真要挑. 我是覺得附記部分應該移出判決,另外用協同意見的方式表示. 「本院」要改用「本席」似乎比較妥適.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cshia (下家)時間14年前 (2010/02/01 11:5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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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法院網站看了林法官的判決書,的確令人佩服。. 法院職司審判,為有權解釋適用法律的機關,最重要. 的,就是以一般民眾能夠理解的方式公開心證,表明. 法律見解,避免民眾因不明白判決內容,喪失對司法. 的信心。. 這位林法官是少數了解自己權責,又能盡力達成的優. 良法官,希望其他資深的法官也能向他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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